《刑法总论精释》是2010年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陈兴良。
主要内容
立足于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采用前沿性的刑法理论,意在提供一种别有新意的刑法总论的知识框架。《刑法总论精释》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引入。《刑法总论精释》在相当的深度与广度上对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展开叙述,为定罪活动提供了更加精密、更加精细、更加精致的理论资源,因而也是将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向司法实践推广的一种有益尝试。二是判例刑法学方法的采用。《刑法总论精释》采用判例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在刑法理论的叙述过程中,穿插了大量的指导性案例,使刑法理论更加贴近司法实践,也使《刑法总论精释》更具有可读性,对于传播有关指导性案例也是一种有效的途径。三是司法刑法学视角的贯彻。《刑法总论精释》以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为主导,对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进行法理阐述,由此展示司法刑法学之全貌。《刑法总论精释》是目前国内出版的第一部以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为框架,以判例研究方法为线索,以司法视角为依归的大型刑法总论体系书,也是使来自德日的刑法知识本土化的一种学术努力。
作者介绍
陈兴良,男,汉族,1957年生.浙江义乌人。198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84年获法学硕士学位,1988年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
主要社会兼职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监狱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学科评审组专家。
主要学术研究领域:中外刑法学、刑法哲学。
版专著:《刑法哲学》、《
刑法的人性基础》、《
刑法的价值构造》、《本体刑法学》、《规范刑法学》、《口授刑法学》、《判例刑法学》、《教义刑法学》等。九项科研成果获国家、省部级优秀成果奖。在《
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00余篇。
周光权,男,汉族,1968年1月出生.重庆市人。1992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系,1996年至1999年,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傅从陈兴良教授学习刑法学,1999年获法学博士学位,先后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1999年)、副教授(2000年)、教授(2005年)、博士生导师(2006年)。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当选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兼任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等职。2001年2月至2002年3月.在日本名城大学法学部任客座研究员。
主要研究领域:中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等。
出版专著:《
注意义务研究》、《
刑法诸问题的新表述》、《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刑法各论讲义》、《刑法学的向度》、《刑法总论》、《刑法各论》等8部。合著:主编、参编《
刑法学的现代展开》等刑法学著作20余部。
在《
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100余篇。
章节目录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犯罪
第二节 刑罚
第三节 刑法
第四节 刑法学
第二节 罪刑平等原则
第三节 罪刑均衡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四章 犯罪论体系
第一节 犯罪论体系的比较研究
第二节 犯罪论体系的法理考察
第三节 犯罪论体系的法律分析
第四节 犯罪论体系的适用原则
第五章 该当性
第一节 构成要件该当性概述
第二节 主体
第三节 行为
第四节 客体
第五节 结果
第六节 因果关系
第七节 客观的附随情状
第六章 违法性
第一节 违法性的概念
第二节 违法性的本质
第三节 违法性的程度
第四节 违法性的阻却
第五节 违法阻却事由之一:正当防卫
第六节 违法阻却事由之二:紧急避险
第七节 违法阻却事由之三: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
第七章 有责性
第一节 有责性概述
第二节 责任形式之一:故意责任
第三节 责任形式之二:过失责任
第四节 责任形式的其他问题: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第五节 责任形式的欠缺:无罪过事件
第六节 责任阻却事由之一:责任无能力
第七节 责任阻却事由之二: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第八节 责任阻却事由之三:期待不可能
第八章 未完成罪
第一节 未完成罪概述
第二节 预备犯
第三节 未遂犯
第四节 中止犯
第九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犯概述
第二节 正犯
第三节 共犯(教唆犯、帮助犯)
第四节 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
第五节 共犯人的处罚
第六节 共犯论的其他问题
第十章 单位犯罪
第一节 单位犯罪概述
第二节 单位犯罪的定罪
第三节 单位犯罪的处罚
第十一章 竞合论
第一节 竞合论概述
第二节 法条竞合
第三节 想象竞合
第四节 实质竞合
第十二章 刑罚体系
第一节 刑罚概述
第二节 主刑
第三节 附加刑
第四节 非刑处置
第五节 社区矫正
第十三章 刑罚的裁量
第一节 量刑概述
第二节 量刑原则
第三节 量刑情节
第四节 累犯
第五节 自首
第六节 立功
第七节 数罪并罚
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第二节 缓刑
第三节 减刑制度
第四节 假释
第十五章 刑罚消灭
第一节 刑罚消灭的概念
第二节 时效
第三节 赦免
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发展,我国刑法理论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尤其是随着德、日刑法学知识的传人,我国面临着一个刑法知识的转型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共同编写了《刑法总论精释》一书呈现给读者,意在提供一种别有新意的刑法总论的知识框架。本书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引入。犯罪论体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犯罪构成体系,是关于犯罪成立条件的体系化知识的总和。在司法实践中,定罪根据是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这是没有疑问的。但犯罪论体系为定罪活动提供某种理论指导,从而保证了定罪结果的正确性。由此可见,犯罪论体系对于定罪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我认为,犯罪论体系对于定罪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方法论意义上,即犯罪论体系是定罪思维方法的一种导引。犯罪论体系具有教义学思考、体系性思考与类型性思考的方法论特征。其中教义学的思考为定罪提供了教义规则,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补充,从而满足定罪活动对于规则的需求。而体系性思考节省法官对于案件的审查时间,可以在犯罪论体系中找到问.题的解决方案,从而满足定罪活动对于理论的需求。类型性思考则引人类型学方法,将构成要件作为一种违法行为类型,在类型性的框架中根据犯罪的特征,通过涵摄使一定的案件事实归属于某一法律规定的定罪类型,从而满足定罪活动对于逻辑的需求。正因为犯罪论体系具有重大的方法论意义,其在刑法理论中的体系性地位才得以凸显。
我国目前通行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这一理论体系是从苏俄引入的。它在过去30年的法治建设中曾经发生过重大作用,但随着我国刑事法治的发展,向刑法理论提出了更加精密、更加精细、更加精致的要求,而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基于其本身的缺陷,显然不能满足这一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