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剑阁县的法律监督机关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是剑阁县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剑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1941年成立剑阁县地方法院检察处;1952年成立剑阁县人民检察署;1955年改称剑阁县人民检察院;1968年其职权被军管部门取代,1972年被撤销,职权改由剑阁县公安局行使;1978年恢复设立。2004年9月其机关驻地由普安镇迁址下寺镇
历史沿革
中华民国30年(1941年)在剑阁县城(今普安镇)成立四川省剑阁县地方法院检察处,履行实施侦查、提起公诉、监所检察、监督刑事裁定的执行等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2年1月28日,剑阁县人民检察署在县城城关镇(今普安镇)成立。1955年2月更名为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6年至1968年,剑阁县公安局与剑阁县人民检察院剑阁县人民法院一起实行军事管制1968年5月,其检察职能被剑阁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和新成立的剑阁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取代。1972年9月,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撤销,检察权改归剑阁县公安局行使。1978年8月10日,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恢复设立。
1981年,剑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县检察院设四科一室。2001年检察机关机构改革后内设机构12个,定编65人,其中政法行政专编60人,事业编制5人。
2004年9月28日,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机关随剑阁县城搬迁而由原址普安镇闻溪路10号迁至现址下寺镇修城坝横五路办公。
工作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剑阁县人民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对剑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编制
编制
截至2010年底在编58人,其中政法行政专编53人,行政编制1人,事业编制4人。
58名在编人员中,检察人员41人(其中检察委员会委员7人,检察员21人,书记员13人),法警8人,工勤人员6人,未确定职称3人。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派出机构
内设机构职责
(一)办公室:1.协助领导处理检察政务,协助督查该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重要决议和重大活动;2.负责文件起草、秘书事务、机要文电处理、保密、通讯、检察统计、档案管理等工作;3.编发信息情况反映及工作简报;4.负责特约检察员联系和管理工作;5.负责院机关重要接待和外事工作;6.办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建议、提案;7.负责机关绿化、爱国卫生、值班安全、保卫等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制定机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8.负责落实计划生育工作。
(二)侦查监督科:1.负责对剑阁全县刑事犯罪案件(包括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等 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及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2.负责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直接受理的侦查案件进行监督;3.开展国家安全检察工作;4.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和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和未成年受害人权利保护工作;5.掌握分析社会治安动态情况;6.研究制定全院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业务建设有关规定。
(三)公诉科:1.负责对剑阁全县刑事犯罪案件(包括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不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和人民法院一审、再审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2.配合有关业务科室指导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工作的内部制约,开展国家安全检查工作及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和未成年人受害人权利保护工作;3.研究制定公诉业务建设有关规定。
(四)控告、申诉检察科:1.负责受理报案、举报和控告,接受犯罪人的自首;2.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3.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五)民事行政检察科:1.负责对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3.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立案侦查等工作。
(六)监所检察科:1.对看守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6.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7.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申诉和举报;8.承办检察长交办的其它事项。
(七)检察技术科:1.负责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送检案件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2.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3.承办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4.负责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5.负责检察机关信息化工作的规划、指导与管理等工作。
(八)行政装备科:1.负责检察机关行政、后勤、保卫工作;2.负责编制检察机关行政经费的预算、决算;3.管理检察机关的各项经费收支;4.监督和管理检察机关的各项经费收支、固定资产、基本建设和重要经费的收支情况;5.负责本系统的服装、枪支、车辆、通信等装备工作。
(九)政治处:1.负责检察机关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申报和组织工作;2.负责检察机关和检察系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考核、宣传教育培训、人事档案、劳动工资、福利等工作;3.负责检察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4.协助检察机关党委做好党建工作;5.负责共青团工作和检察机关文明创建工作。
(十)职务犯罪预防科:1.组织。组织部署剑阁全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构建社会化、规范化、制度化、网络化的预防体系;2.综合。负责草拟预防工作意见、阶段性计划安排、工作总结报告、情况反映等综合材料;3.指导。指导帮助重点行业、系统和部门查找不足,总结经验,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种监督制约机制,强化防范措施;4.协调。内部协调县院各科室局,外部协调重点行业、系统和部门,承上启下,联系各方,协调一致,形成预防工作合力;5.调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积极探索职务犯罪内在规律和特点,科学预测发展趋势和方向,通过数据量化分析和科学对比,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数据和详实的基础材料;6.基础建设。按照机关管理规范化建设要求,预防工作基础建设各种材料要分门别类,成卷归档,全部预防工作情况实行微机化管理,为预防工作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十一):1.向领导提出执法监督工作意见,落实上级检务督察工作各项指示决定;2.根据领导指示制定执法监督工作方案和有关案件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协调开展各项执法监督;3.对案件进行检查和考评,对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发出预警通告,对重点案件的办理进行同步监督;4.对错案、严重瑕疵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其他需要监督的案件启动督察程序;5.对案件质量情况进行动态分析;6.对业务部门的案件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7.处理检察长和检委会交办的涉及案件质量的案件和事项;8.执行院考评领导小组和各项决定。
(十二)纪检监察科:1.负责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2.通过执法监察、巡视、检务督察、经济审计等形式,加强对检察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等工作。
(十三)反贪污贿赂局: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十四)反渎职侵权局: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十五)司法警察大队:1.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2.执行传唤;参与搜查;3.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4.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5.送达法律文书;6.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7.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8.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业绩成就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在中共剑阁县委员会和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剑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下,在剑阁县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中共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贯彻检察工作“二十字”方针,带领全院干警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确保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出色地完成了各项法律监督任务。
1998年在剑阁县城遭受“9.16”特大洪灾的情况下,坚持抗灾自救,法律监督工作两不误,被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四川全省“先进检察院”,并荣记“集体一等功”;
1999年在检察机关开展的“五好”、“两满意”活动中,首批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人民满意的检察院”,领导班子被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广元市人民政府评为“四好钢班子”;
2000年控告申诉检察科接待室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文明接待室”,被广元市人民检察院评为“先进集体”;
2001年2月在争创全国“模范检察院”活动中,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荣记“集体一等功”,被最高剑阁县委评为思想工作“先进集体”;1993年以来,院党支部连续9年被中共剑阁县委评为 “红旗党支部”,期间1999年被中共广元市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
2003年12月被中共广元市委评为广元市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
2005年3月被中共剑阁县委评为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
2005年5月被中共剑阁县委评为老干部工作“先进集体”;
2006年2月被中共剑阁县委评为学习型机关创建工作“先进集体”。
现任领导
检察长:黄耀明
驻地
机关
县检察院搬迁至下寺镇后,新建面积4800平方米的办公、技术用房大楼一幢。
位置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原址在剑阁县普安镇闻溪路10号,2004年9月28日随县城搬迁而迁至下寺镇修城坝。
机构荣誉
2018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为剑阁县人民检察院记集体一等功。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四川机构网.
最新修订时间:2022-05-29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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