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四条条规定: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从1991年5月15日开始实施.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党委宣传部、文明办,统计局,民政、卫生、公
2006年5月21日是第十六次法定“
全国助残日”。在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际,组织和开展好本次全国助残日活动,对于推动“十一五”期间残疾人事业的
全面发展,大力弘扬
人道主义精神,倡导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尚,营造文明进步的
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本次助残日活动要给予高度重视,广泛动员社会,认真组织好各项扶残助残活动。
1992年10月14日,
联合国第47届大会通过决议,确定每年12月3日为“
国际残疾人日”,决议要求世界各国政府和有关组织采取更积极和广泛的行动与措施,以求实现“联合国残疾人十年”和《关于残疾人和世界行动纲领》的改善残疾人的处境,以期建立一个“人人共享的社会”。联合国的这一决议是在该届
联大就残疾人问题举行两天特别会议后作出的。特别会议审议了1992年结束的“联合国残疾人十年”活动和联合国《
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的执行情况。中国代表团特别顾问、中国残联主席邓朴方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同年12月3日,正值亚太经济社会理事会发动亚太残疾人十年会议在京召开。数百名中外残疾人和会议代表举行联欢共同欢度第一个“国际残疾人日”。“国际残疾人日”的确立,说明在世界范围内,残疾人事业日益引起广泛关注,不同种族的人们都开始形成一个共识,残疾人事业是人道主义的事业,是一项崇高而又光荣的事业,是人类进步和正义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