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指的是被
劳务公司派到相应工作单位的工人。
社会评论
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像云南这些工人年复一年地在这家公司一线干活,显然不符“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那么,其按“劳务派遣”来用工显然是违法的,是彻头彻尾的“逃避”而非“规避”。而现在无论是国企、民企还是机关事业单位,都存在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现象,只能说明
劳动法成了摆设。
“劳务派遣”这种玩名称的把戏,是种严重剥夺
劳动者权益和尊严的“创造”,这样的恶行泛滥成灾,显然是因为相关法规缺乏
执行力。随着
劳动力市场由“
买方市场”逐渐向“
卖方市场”转化,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会进一步觉醒。而那些漠视劳动者正当权益的
用工单位,也终将因短视而受到惩罚。
制度改革
由于来自国企等方面的阻力,已经开始起草2年半的《劳务派遣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终
难产,不得已之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欲将《条例》降级为《劳务派遣办法》出台。
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条例》属于国务院
行政法规,出台的时间更长,难度更大,而国内劳务派遣市场亟待规范,“制定办法出台的可行性可能会大一点”。
正在制定中的《劳务派遣办法》,属于人社部部颁办法,相当于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规定的实施
细则,用来规范目前劳务派遣中的模糊地带,在无其他更高规格的法规出台前,属于权威性政策。
国企阻力
根据人社部
统计数据,我国目前有劳务派遣工人2700万。国有企业、事业、
机关单位大量存在劳务派遣工,部分央企、国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工。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副所长
金英杰表示,国家对于国有企业的
工资总额有要求,所以用工不能超过工资上线。按照国家核定的国企又觉得不够用,只好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因为在
用工成本上比直接用工要便宜。
全国政协委员、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倪小庭也曾对媒体透露,1998年我国央企在册职工有3000万人,随着
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央企职工总数已锐减到1000万人。表面上看似国企员工减少了,但实际上背后是国企大量开始使用劳务派遣工人。
倪小庭算了一笔账:1000万在册职工和3000万在册职工相比,如果企业为一个员工一年少支出1万元工资,一年则少支出2000亿元。
大量劳务派遣工的使用,给央企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润”,因此央企和国企成为了这次《
条例》出台的最强反对者。此外大型劳务派遣公司作为受益者,也成为《条例》出台的阻力。
劳务派遣用工泛滥,已经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包括人社部、全国
总工会、
全国工商联等部门,今年都围绕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实施做过专题调研。
8月16日至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率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组在
辽宁进行执法检查。
在第一次检查结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就提出建议,要求抓紧制定劳务派遣方面的相关规定,保证《劳动合同法》平稳实施,正是基于此,人社部从2009年上半年开始着手制定《条例》。
但是,2年半过去了,《条例》陷入难产。
界定“三性岗位”
“比如
中国电信行业,劳务派遣工有几十万人,如果要求它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它肯定要减少用工,就会给社会带来一些
就业压力,对整个社会的稳定不一定是有利的。”人社部
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
刘军胜如是说。
刘军胜认为,要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条款,如对劳务派遣使用的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做解释说明。
例如,作为劳务派遣工的
列车员到底属于那种性质,需要在实施细则上限制一下,不能所有的用工都劳务派遣;用工不超过几个月或者几年叫做临时性;必须是主业范围之外的才叫辅助性。
记者获悉,起草中的《劳务派遣办法》,对“三性岗位”界定的一种方案是:临时性岗是存续时间不超过两年的工作岗位。这与
劳务派遣合同至少签订两年的规定刚好衔接。
对辅助型岗位的解释是为用工单位
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岗位。具体岗位由用工单位和本单位或职工代表通过
集体协商签订
专项集体合同确定。
此外,劳务派遣工人利益受损,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需要连带负有责任。但是,
劳务派遣单位与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规定如何处罚,具体数额仍待斟酌。
一位接近人社部人士告诉记者,《劳务派遣办法》出台后,针对本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维护劳务派遣工利益,可能就伤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如果维护用人单位的现有利益,就可能使劳务派遣工的利益持续受到影响,这种伤害可能长期无法纠正。
上述人士表示,既不能使经济发展受到影响,也不能使劳务派遣工的利益受到影响,考虑到平衡与过渡期,需要审慎出台这样一个政策。 开展劳务派遣的条件 一、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
四、明确贯彻落实的措施
五、明确过渡期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