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
为劳动者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
劳动保护 英文:labour protection 是国家和单位为保护劳动者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
目的
劳动保护的目的是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工作条件,消除和预防劳动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伤亡、职业病和急性职业中毒,保障劳动者以健康的劳动力参加社会生产,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意义
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它是中国共产党和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方针,它是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它是发展生产、促进经济建设的一项根本性大事,也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劳动保护是中国共产党和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它是载入中国宪法的神圣规定。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劳动保护工作。早在1956年国务院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时就指出:“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健康,是我们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在全国人大七届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国民经济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明确规定了要“加强劳动保护,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劳动安全监察,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努力降低企业职工伤亡呈矿率和职业病发作率。加强安全技术政策,劳动保护科学的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努力过错善检验手段。国家正在不断通过健全劳动保护立法,强化劳动保护监察和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安全技术、职业卫生技术与有关工程等措施,来保证宪法所要求的这一基本政策的实现。
既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健康是中国共产党和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当然更是社会主义国家各类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基本原则。只有加强劳动保护,才能确保安全生产,从而改变长期以来不少企业中工伤事故频繁和职业危害严重的不良局面。不然,势必严重损害千百万职工的切身利益,伤害他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精神,不利于社会安全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所有这些,都有悖于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的根本宗旨,损害国家在国际上的形象,必须努力防止。
(二)劳动保护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
劳动保护不仅包含着重要的政治意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劳动保护又有着深刻的经济意义。在生产过程中,人是最宝贵的,人是生产力诸要素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探索和认识生产中的自然规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生产中不安全和不卫生因素,可以减少和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创造舒适的劳动环境,可以激发劳动者热情,充分调动和发挥人的积极性,这些都是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效益的基本保证。同时,加强劳动保护工作,还可减少因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所造成的工作日损失和救治伤病人员的各项开支;减少由于设备损坏,财产损失和停产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这些都与提高经济效益密切相关。
经济发展的经历表明,搞好劳动保护是发展经济的一条客观规律。人们很好地认识它和利用它,就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反之,就会受到处罚。如美国在印度博帕尔化学公司甲基异氰酸盐贮罐泄漏,导致大量毒气外泄事故;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4号反应堆爆炸,导致大量放射性物质严重污染大气事故;中国哈尔滨亚麻厂粉尘爆炸事故;中国山西三交河煤矿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都造成了巨大的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污染了环境,破坏了生态平衡,扰乱了社会生产的正常秩序。
基本内容
劳动安全保护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安全,防止和消除劳动者在劳动和生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以及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我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要包括:①机器设备的安全;②电气设备的安全;③锅炉、压力的容器的安全;④建筑工程的安全;⑤交通道路的安全。企业必须按照这些安全技术规程使各种生产设备达到安全标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安全。
劳动卫生保护
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避免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防止、消除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我国制定了有关劳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粉尘危害的决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防暑降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防治尘肺病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都制定了相应的劳动卫生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防止粉尘危害;②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③防止噪声和强光的刺激;④防暑降温和防冻取暖;⑤通风和照明;⑥个人保护用品的供给。企业必须按照这些劳动卫生规程达到劳动卫生标准,才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防护用品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一般要求:
⑴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应首先做一次外观检查。检查的目的是认定用品对有害因素防护效能的程度,用品外观有无缺陷或损坏,各部件组装是否严密,启动是否灵活等。
⑵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不得超极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指定、经监测部门认可(国家标准)和检测还达不到标准的产品;不能随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⑶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劳防防护用品部件:分为(1)头部防护,(2)呼吸防护,(3)眼部防护,(4)听力防护,(5)脚部防护,(6)手部防护,(7)身体防护,(8)防坠落具,(9)护肤用品
重点使用通过国家,及国际标准企业生产的防护配备,例如:安全先生(Mr.safe),3M,金佰利(Kimberly)代尔塔(deltaplus),霍尼韦尔(Honeywell),东方朔(Eastsafe),迈易斯(myehs)等
具体介绍
头部防护
头部防护是指从2m~3m以上高处坠落时对头部造成的伤害,以及日常工作中对头部的伤害,主要产品有安全帽,安全头盔。按材质分为玻璃钢安全帽,ABS安全帽,PE安全帽。
呼吸防护
长期工作在具有粉尘或有毒气体的环境下,若没有使用合适的防护产品,会对人体呼吸系统造成伤害。因此要以“使中国没有尘肺病”为宗旨,要提高对粉尘污染的重视。
呼吸防护用品主要分为过滤式和隔绝式两大类:
过滤式呼吸防护用品是依据过滤吸收的原理,利用过滤材料滤 除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将受污染空气转变为清洁空气供人员呼吸的一类呼吸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毒口罩和过滤式防毒面具。
隔绝式呼吸防护用品是依据隔绝的原理,使人员呼吸器官、眼睛和面部与外界受污染空气隔绝,依靠自身携带的气源或靠导气管引入受污染环境以外的洁净空气为气源供气,保障人员正常呼吸和呼吸防护用品,也称为隔绝式防毒面具、生氧式防毒面具、长管呼吸器及潜水面具等。
过滤式呼吸防护用品的使用要受环境的限制,当环境中存在着过滤材料不能滤除的有害物质,或氧气含量低于18%,或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较高(大于1%)时均不能使用,这种环境下应用隔绝式呼吸防护用品。
眼部防护
用以保护作业人员的眼睛、面部,防止外来伤害。分为焊接用防护眼镜、炉窑用防护眼镜、防冲击防护眼镜、微波防护眼镜、激光防护镜以及防X射线、防化学、防尘等防护眼镜。
听力防护
是指长期在90dB(A)以上或短时在115dB(A)以上环境中工作时受到的伤害的防护。
听力护具有耳塞、耳罩和帽盔三类。
听力保护系列产品有:低压发泡型 带线耳塞、宝塔型 带线耳塞、带线耳塞、圣诞树型耳塞、圣诞树型带线耳塞、带线型耳塞、经济型挂安全帽式耳罩、轻质耳罩、宝塔型带线耳塞、防护耳罩。
脚部防护
脚部防护是指在工作中保护足部免受伤害。主要产品有防砸、绝缘、防静电、耐酸碱、耐油、防滑鞋等。
手部防护
手部保护是指在工作中保护手部免受伤害,主要有耐酸碱手套、电工绝缘于套、电焊手套、防X射线手套、石棉手套、耐高温手套、防割手套丁腈手套等。以金佰利(Kimberly)等国际知名厂商生产的产品是时下防护的主流用品。
身体防护
用于保护职工免受劳动环境中的物理、化学因素的伤害。主要分为特殊防护服和一般作业服两类。
防坠落具
用于防止坠落事故发生。主要有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网。
护肤用品
用于外露皮肤的保护。分为护肤膏和洗涤剂。
未成年人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由于未成年工的身体还没有完全发育成熟,从事某些工作会危害生长发育和身体健康。因此,国外对未成年人就业做出了一些保护性的规定,主要包括: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及有毒有害的工作;⑵ 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⑶ 不得安排从事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森林业伐木、及流放作业、高空作业、放射性物质超标的作业以及其他会影响生长发育的作业;⑷ 要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般说来,这些未成年人虽然已经可以参加工作,生理上和心理上还不成熟,家长最好不要让他们过早参加工作。如果能让他们在就业之前参加一两年的职业技术培训,掌握一些实用技术,在外出以后就能发挥自己的优势。
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
相关组织
中国国际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展览会(COS+H) 2002年创办,致力于劳动保护、职业安全等相关领域的研究,每二年举办一届,已经成功举办了五届。此展览会已经发展成为亚洲地区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领域规模最大、水平最高、专业性最强的国际性技术交流展示活动,涵盖个体防护装备、矿用安全技术装备、安全生产监控仪表及自动化设备、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等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技术装备。
2014年6月,我们迎来了全国第十三个“安全生产月”,各地举行一系列以“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生产”为主题的活动,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和杜塞尔多夫展览(上海)有限公司共同承办的第七届中国国际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展览会(COS+H 2014)于2014年9月23日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办,本活动将进一步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同时为国内外安全生产科技装备企业提供更大的展示平台,促进安全产业的发展。
相关费用
劳动保护费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支出。
劳动保护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标准:
1.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服装费支出,在税前列支的标准为:在职允许着装工人每年最高扣除额1000元(含)以内按实列支。
2.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冬令、夏令保护用品支出,在税前列支的标准暂仍为:每人每年不超过20元(含)以内按实列支。
3.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全年按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
4.对上述第1、2条劳保费支出,均不得发放现金,如发放现金的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3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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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