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福州商会
2006年7月7日成立的社会团体
北京福州商会成立于2006年7月7日,已经走过了将近7年的发展道路,它不仅广泛联络团结在京的福州籍企业家,整合内外各种资源,帮助民营企业做大做强,还积极引导商会企业家承担社会责任,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实力强大,拥有一定影响力、凝聚力、吸引力的知名商会,树立了良好的公益形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打造平台
北京福州商会成立于2006年7月7日,已经走过了将近7年的发展道路,它不仅广泛联络团结在京的福州籍企业家,整合内外各种资源,帮助民营企业做大做强,还积极引导商会企业家承担社会责任,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实力强大,拥有一定影响力、凝聚力、吸引力的知名商会,树立了良好的公益形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北京福州商会集中了在京打拼、事业有成的绝大多数福州地区的企业界的精英,而且经过近几年各自业务的拓展,他们当中的许多企业都得到了飞速发展。据初步统计,京榕商拥有的总资产在2000亿左右。
在上级主管单位的关心和指导下,在全体会领导、理事、会员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北京福州商会按照“开放、高效、务实、服务”的办会方针和“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优势互补、共谋发展”的办会宗旨,以及商会制定的工作计划,积极而有成效地开展各种会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几年来,北京福州商会在联络、团结会员,增进相互情谊,办好会刊、网站,树立商会良好形象,举办会员培训讲座、法律咨询服务,代办二代身份证,为企业融资贷款、帮助会员企业维权、开展“榕商联村”,引导会员投资兴业,探索“以商养会”新路子等方面做出了诸多努力,取得了一定成绩,受到会员企业的一致拥护和高度赞扬。
北京福州商会在以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韩孝煌为会长的新一届理事会领导下,蓬勃发展,激情满怀,积极创新,呈现出崭新的风貌。我会现有会员以大专学历为主,其中不乏归国留学人员,是一支富有激情,极具创新力的高素质年轻团队。会员企业涉及行业主要有:地产开发、能源投资、通讯服务、酒店餐饮、文化传媒、工程建设、园林绿化、装饰装修、食品加工、水产批发、投资管理等领域,为北京市和福州市的经济文化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商会未来发展的道路还很长,在国家发展的新形势下将大有可为。我们将抓住机遇,迎接挑战,齐心协力,全力以赴将北京福州商会打造成京榕商发展的共赢平台。通过大家不懈努力,创造财富,回报社会,实现商会企业家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内设机构
综合事务部、公共联络部、宣传策划部、项目拓展部、咨询服务部。
商会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9号天鸿宝景大厦805 邮编:100011
办会方针
信息共享、资源共用
优势互补、共谋发展
源于社会、回报社会
京榕商使命
凝聚榕商力量
汇聚榕商精英
树立榕商形象
打造榕商品牌
商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本商会名称为:福州市工商联北京商会(简称北京福州商会),属北京市工商联团体会员组织。商会成立后接受北京市工商联和福州市工商联双重领导。本商会遵照《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一切活动以国家宪法为根本准则,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帮助、引导、教育广大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协调各方面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在北京榕籍企业家与北京市各界之间的联系,为北京、福州两地经济服务,为促进北京和福州两地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一章 任 务
第三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本会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当好政府联系在北京的福州籍企业家的助手为主要任务;
(二)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财务管理、法律政策咨询、专业人才培训等服务;
(三)举办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座谈会,加强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助举办订货会、展销会活动,提高会员知名度,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四)贯彻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提高会员整体素质;
(五)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依法保护会员的正当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协调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关系,整合各种资源,做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为北京、福州两地企业家及各界人士联手办企业、联合经商穿针引线、牵线搭桥,促进两地的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与发展;
(七)接受北京、福州两地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有关事宜,并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
(八)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各项公益活动,为会员提供必要的关心与帮助,表彰先进会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凡在北京市经营的福州籍及福州周边地区的企业家、个体工商户或福州企业驻北京市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申请加入本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
(四)热心商会工作。
第六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创会会员不受此限);
(三)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本会提供的报刊,信息等资料;
(七)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
第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参加本会活动,如实向本会提供本企业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九条:会员的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不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情节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取消会员资格。如触犯刑律者,不论其在会内担任任何职务,一律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重大会务活动;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开支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商会内设机构和财务制度;
(七)决定各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每一至二个月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名誉会长可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会员中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六)热心本会工作。
第十九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研究批准。
第二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务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名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二十一条: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工作;
(二)如果会长外出等原因不在时,常务副会长代理会长行使会长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商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单位;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收入;
(四)存款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商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监督小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二十八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本会聘请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由会长提出,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并通报全体理事。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由会长办公会议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三条: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二00六年七月七日,并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参考资料
商会章程.北京福州商会.2011-06-21
最新修订时间:2022-07-05 08:15
目录
概述
打造平台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