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北部湾经济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桂改办发〔2015〕9号)和自治区编委《关于设立北海市行政审批局等事项的批复》(桂编〔2017〕43号),设立北海市行政审批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行政管理体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行政审批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规范全市行政审批行为、优化政务服务环境等工作;
(三)承办市直部门、事业单位划入的涉及投资项目、市场服务、建设工程、交通水利城管、文教卫生、社会事务、涉农事务等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府服务事项及相关勘验工作;
(四)负责指导和推动各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五)负责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单位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六)负责协调、指导公安、国土、规划和驻市中直、区直部门及各县(区)、乡镇(街道)的行政审批工作;
(七)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八)承担市人民政府的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九)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行政审批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和其他事务性工作;负责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负责机关文电、
档案管理、保密、信访、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绩效考评工作。
(二)人事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党务工作;负责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的考核、民主评议工作,以及对机关行政干部的年度考核和任免、调动手续办理、工资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培训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方面政策法规的宣传、推动和实施工作;组织开展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流程再造、环节优化、操作规范调整工作;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处理本部门涉及行政审批方面的法律纠纷、行政应诉等工作。
(四)政务管理科:协调、指导、规范全市行政审批、公共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推进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集中办理,审核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的进入与撤出;负责市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协调、指导、推进、监督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政务服务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绩效考评工作。
(五)政务公开科:协调、指导、推进、监督全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的咨询、受理、协调、办理工作;协调、指导、推进各领域办事公开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六)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科:协调、指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统筹、协调工作;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管;对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和管理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审专家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体系;起草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相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七)投资项目审批科:承担固定资产投资、粮食流通、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等方面的行政审批职能;承担利用外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等方面的行政审批职能;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等方面的行政审批职能;承担海洋工程、海域使用等方面的行政审批职能;承担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行政审批职能。
(八)市场服务审批科:承担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等方面的行政审批职能;承担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行政审批职能;承担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食品等方面的行政审批职能。
(九)建设工程审批科:承担建设工程、商品房预售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企业资质等方面的行政审批职能;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环保设施、废弃物、排污等方面管理的行政审批职能;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等方面的行政审批职能;承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等方面的行政审批职能。
(十)交通水利城管审批科:承担交通建设项目和
交通运输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审批职能;承担水工程建设、水资源管理、排污口设置、大坝管理利用等方面的行政审批职能;承担城市市容、市政、公用事业、
城市环境卫生、城市绿化、户外广告等方面的行政审批职能。
(十一)文教卫生审批科:承担文物保护、互联网服务、电视广播、新闻出版等方面的行政审批职能;承担教育机构、教师资格、校车使用等方面的行政审批职能;承担体育项目、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管理的行政审批职能;承担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医师和护士执业、母婴保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等方面的行政审批职能。
(十二)社会事务审批科:承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养老机构和殡葬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审批职能;承担人力资源服务等方面的行政审批职能;承担有关宗教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审批职能;承担旅行社设立等方面的行政审批职能;承担法律事务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审批职能;承担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等方面的行政审批职能。
(十三)涉农事务审批科:承担农作物种子、
食用菌菌种、蚕种生产经营、
植物检疫、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审批职能;承担渔业捕捞、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渔港设施建设与作业、兽药经营、渔业船舶船员证书、国内海洋渔业船舶制式电台执照等方面的行政审批职能;承担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林木加工、木材运输、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审批职能;承担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操作证核发、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等方面的行政审批职能。
领导成员
杨涛: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冯媚: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李欣: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职责调整
(一)将部分市直部门、事业单位的行政审批职责整合划入到市行政审批局。由市行政审批局统一实施划入的市级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整合划入市行政审批局。
人员编制
核定市行政审批局机关行政编制58名、后勤人员控制数2名。核定部门领导职数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核定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9名,其中正科长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长级领导职数15名。
其他事项
(一)市行政审批局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行政审批职责划转后,由市行政审批局统一负责市级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法受理、审查、审批及决定送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承担行政审批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承担审批的具体事务,主要工作职能转变为制定并实施行业发展规划、行政审批标准以及监管标准,推动行业发展,加强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等。国务院、自治区明确下放(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行政审批局承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由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行政审批局应及时向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便于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后续监管;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更新情况告知市行政审批局,对上级部门下发的涉及行政审批相关事项的文件及时转送市行政审批局,积极协调涉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积极做好行政审批过程中现场勘验等相关配合工作。
(二)市公安局、
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整合本部门审批职责,成立行政审批办公室,整建制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审批和现场审批。
(三)实行垂直管理的市国税局、地税局、烟草专卖局、气象局、国安局、无线电管理处、城区公路管理局等垂直管理机构,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单独设置审批窗口办理审批事项。
(四)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出入境管理支队,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地产交易中心,
北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海海事局、广西渔港监督局(
广西渔船检验局)为市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统一接受市行政审批局的协调、管理和指导。分中心的管理办法、工作考核和督查、业务协调和指导等,原则上按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模式运行。
(五)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实行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体化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管理。将属于公共资源交易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统一交易、统一管理、统一监督。
(六)市行政审批局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行目录式管理,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七)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原行政审批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经考核后,“连人带编”调整到市行政审批局和下属事业单位,原享受的职级工资待遇维持不变。
(八)市行政审批局下属事业单位2个,分别为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所获荣誉
2020年2月1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命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烟政府机关”。
2020年12月28日,入选广西壮族自治区记一等功公务员集体名单。
2021年4月,被授予“广西五一劳动奖状”称号。
办公地址及时间
办公地址: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177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