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报销比例,就医时医疗保险报销的比例。
农村
门诊
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镇级
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住院
报销范围:
药费:
辅助检查:心
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
理疗、针灸、
CT、
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
手术费(参照
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60周岁以上老人在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
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大病
凡参加
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
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
尿毒症门诊血透、
肿瘤门诊
放疗和
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免责
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
计划生育的
医疗费用;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
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
其他费用;车祸、打架、自杀、
酗酒、
工伤事故和
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矫形、整容、镶牙、假肢、
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
城镇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学生、儿童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
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
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年满70周岁及以上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其他城镇居民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城乡居民
2016年1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要求,整合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
城镇居民医保)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
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以下是各地城乡居民的医保报销比例。
湖南
第二十七条 参保居民在
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
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低于80%;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市级医疗机构不低于60%。各统筹地区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
第二十八条 参保居民在省级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的10%左右确定,且不低于15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不低于50%,具体支付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和参保居民就医情况合理确定。
第三十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5万元。
河南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全面建立
门诊统筹制度。各地可按照当地人均缴费额的50%左右建立门诊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含
一般诊疗费,下同)。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60%左右,年度内累计报销额度控制在当地人均缴费额2倍左右。暂不具备建立门诊统筹制度条件的,可仍采取
家庭账户(
个人账户)方式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家庭账户(个人账户)计入额度参照门诊统筹人均标准确定。家庭账户(个人账户)要逐步过渡到门诊统筹。具体办法由各
省辖市制定。
第十四条 门诊
慢性病医疗待遇。各地要参照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选择部分需长期或终身在
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或治疗项目)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范围。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不低于65%,实行定点治疗、
限额管理。具体办法由各省辖市制定。
第十六条 住院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额度不超过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017年度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的指导意见如下: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确定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17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各省辖市可根据基金收支状况和医疗
消费水平,对市级以下(含市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适当调整。
职工
一般来说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有所不同,因此报销比例也有所差异,以下就北京职工
医疗保险保险比例情况进行说明。
上了医保后,如果是在职职工,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1800元以上的
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
而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
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
最高限额是2万元。举例来说,如果您是在职职工,在门诊看病的花费是2500元,那么700元的部分可以报销50%,就是350元。
如果是住院的费用,2009年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
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1300元。而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就是650元。而1个年度内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是7万元。
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参保人员所住的医院级别有关,如住的是三级医院,从起付标准到3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5%,也就是报销85%;3万元到4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0%,报销90%;超过4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则95%都可以报销,职工只要支付5%。而退休人员个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职(就是上述的)职工的60%,但起付标准以下的,都由个人支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
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包括
服务项目类如
挂号费等,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如美容等,治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助听器等,治疗项目类如
磁疗等以及其他类如
不孕症治疗等。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具体如下:
(一)服务项目类。(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
病历工本费等;(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
附加费、
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且以及
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2)各种减肥、
增胖、增高项目;(3)各种
健康体检;(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
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
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
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2)眼镜、义齿、
义眼、
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
(四)治疗项目类。(1)各类器官或
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2)除肾脏、
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3)
近视眼矫形术;(4)
气功疗法、
音乐疗法、保健性的
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1)各种不育(孕)症、
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