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中华民国的宪法中称为“市”,隶属于
省政府,地位与县同级。依地方制度法规定,人口聚居达50万人以上未满125万人,且在政治、经济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区,设省辖市,其地位等同今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地级市。
1983年起开始推行的“地级行政区划改革”,“省辖市”全部改称“地级市”;与“省辖市”对应的有“
地辖市”——即直属
地区管辖的“市”;“地辖市”自1983年开始改称“
县级市”。
“省辖市”的行政区划(行政分区)为
市辖区,包括
城市服务功能的
郊区,“省辖市”属于真正意义的城市。官方对“省辖市”既作为
行政区划,同时也作为城市看待;尽管“省辖市”行政地位不低于地区,但官方统计上将“省辖市”和“地辖市”作为“市”单列,并未作为
地级行政区统计。
“地级市”实行“市管市”和“市管县”,其行政区涵盖各种形式的
县级行政区。
“省辖市”改“地级市”以后,成为四级行政区划制度的省、自治区主要行政分区形式,并作为
地级行政区纳入官方统计。随着地级行政区划改革的深入,到1986年地级市达到166个,占325个地级行政区的51.1%,取代“地区”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要区划类型,只有少部分的县级市升级为
地级市。现地级市达到293个,占333个地级行政区的88%。
在中国大陆地区,“省辖市”指省、自治区管辖的“
市”。所有地级市均为省辖市,一些特殊的县级市也由省、自治区管辖,它们也为省辖市,例如,
河南省济源市,
湖北省天门市、
潜江市、
仙桃市,
海南省直辖的5个县级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的9个县级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省、自治区分为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1959年9月17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对
市管县体制作出了法律上的规定,直接推动了市管县体制的发展。
在中国
台湾地区,市以下分设
区,区以下设
里,里之下设有
邻。台湾地区辖有
基隆市、
新竹市、
嘉义市三个省辖市。虽然依地方制度法规定省辖市人口须达50万人以上,但基隆市、新竹市、嘉义市均未达此一标准,此三个城市均在地方制度法通过立法前升格为省辖市,因此也形成部分
县辖市人口超过省辖市的特殊现象,尚未有依地方制度法规定升格之省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