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不赦”是指中国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其专制统治,在法律上规定有十种重大犯罪不能赦免。在历史上,十恶提法是逐步演变而成的。至北朝
北齐时开始规范化,定十条重罪。至隋代把重罪改为十恶。
《
隋书·刑法志》:“又列重罪十条:……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十恶”,最初佛教中的一个用语,指十种当招致地狱、饿鬼和畜生这“
三恶道”苦报的
恶业,故又称“
十恶业道”。至于“十恶”的具体内容,《
佛说未曾有经》中说:“起罪之由,为身、口、意。身业不善:杀、盗、邪淫;
口业不善:妄言、两舌、恶口、绮语;意业不善:嫉妒、嗔恚、憍慢
邪见。是为十恶,受恶罪报。今当一心忏悔。”行“十恶”而程度严重的,据说要受大苦报。与“十恶”之说相对应,佛教中亦有“
十善”之说。十恶十善之说见于佛教大、小乘中的诸多经典,如
东晋僧伽提婆译的《
增一阿含经》卷四四中就有“由此十恶之报,致此殃。
是故比丘,当离十恶”这样的经文。另外,“十恶十善”之说早在隋朝以前就已在民间广泛流传,如
南朝梁武帝《
断酒肉文》中即曰:“行十恶者,受于恶报;行十善者,受于善报。”
古代刑法河清三年,
尚书令、
赵郡王八议制度也是《齐律》被后世广泛借鉴的律令之一,是专门为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齐律》明文规定:犯重罪十条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而到了
隋开皇初年,随着佛教的兴盛,封建统治者遂将佛教之中的“十恶”之名引入
律法,
以之代替了《齐律》中的“重罪十条”,“十恶”之罪名遂正式出现,如《
隋书·刑法志》第二十五卷中即载:“开皇元年……
更定新律(指《开皇律》)……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
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
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
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由于“十恶”之罪直接危害了封建
专制制度的核心——
君权、
父权、
神权和
夫权,所以自隋代在《
开皇律》中首次确立“十恶”之罪以后,历代封建法典皆将之作为不赦之重罪,因此,民间遂有“十恶不赦”之说。至于“十恶”之罪的具体内容,《
唐律疏议》中有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