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时期
士族大地主垄断国家政权,他们的经济、政治特权,受到法律的绝对保护。他们可以随意杀害或惩罚劳动人民,任意侵夺劳动人民的财产、奴役和剥削他们,而地主官僚贵族就是犯了死罪,也可以不受惩罚。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上引礼入律,形成许多新的法律原则或制度,使由
汉朝开始的礼法结合得到进一步发展,“八议”制度既是其中之一。
“八议”制度,是八类权贵人物犯罪以后,“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享受特殊优待,司法机关不得擅做处理的制度。“八议”为:一议亲,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八议”制度的直接渊源是《
周礼》中的“以八辟丽邦法”,自
曹魏《新律》始正式载于律文。《
唐六典》卷六称“是八议入律,始于魏也”。“八议”制度的出现是封建礼法结合的产物,是“
刑不上大夫”
礼制原则的具体体现。
亲”指皇室一定范围的亲属;“故”指皇帝的某些故旧;“贤”指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指“有大才业”,能整军旅、莅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功”指“有大功勋”者;“贵”指
职事官三品以上、
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勤”指“有大勤劳”者;“宾”指“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唐律疏议·名例》)。
这8种人犯了死罪,官府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将他的犯罪情况和特殊身份报到朝廷,由负责官员集体审议,提出意见,报请皇帝裁决。这8种人犯流以下的罪,都要减一等论罪。唯一例外是,如果他们犯十恶罪,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从“八议”的实际适用来看,其中最重要的是“亲贵”。所谓“亲贵犯罪,大者必议,小者必赦”。例如东
晋成帝时庐陵(今江西省
吉水县)
太守羊聃,“刚克粗暴,恃国戚,纵恣犹甚,睚眦之嫌,辄加刑杀。疑郡人简良等为贼,杀二百余人,诛及婴孩,所髡锁复百余”(《晋书》卷四九《羊聃传》)。“有司奏聃罪当死”,但是他的祖姑是皇后,应“八议”。结果是免死罪。
刘宋雍州刺史张邵,掠夺人民,贪赃白银达二百四十万两,依法当死,但
谢述却上表说:“邵,先朝旧勋,宜蒙优待”(《
宋书》卷二五《谢述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