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不上大夫,出自《
礼记·
曲礼上》,又见《孔子家语·五刑解》。由于古语简约,这句话中的“刑”概念的内涵是
特指的 ,而不是无所不包的 。传统注释对此“刑”有二说,一种是
贾谊、
司马迁的“
励节”说,缘于孔子。一种是
郑玄、张逸的“《刑书》不上大夫”说。
出处
释义
商周时代实行以“共有制”为基础的
土地国有制,国家
世官贵族强大,大夫以上的贵族根据《
周礼》规定在犯罪时无需亲自过堂受审(所谓“凡
命夫、
命妇不躬坐狱讼”)。但根据《
左传》记录的讼案,当时即便是
国君、大夫,争讼失败者依旧会被裁定死刑、断足等处罚,也就是说“刑也上大夫”。只不过,针对大夫的刑罚,往往会在刑罚名称及具体实施方面作适当调整。即便到了君主
集权时代,从《
唐律疏议》、《
清史稿》等书的相关记录看,专为“大夫”阶层设置的刑罚也并非少数,并非“无刑”(当然也并非“大夫庶人同刑”),不存在所谓绝对意义上的“刑不上大夫”说。换言之,从广义的“刑”概念来看,高等贵族也是有用刑问题的。
孔颖达《
礼记正义》引
许慎《
五经异义》曰:“《礼戴》说:『刑不上大夫。』古《
周礼》说:『士尸肆诸市,大夫尸肆诸朝 。』是大夫有刑。许慎谨案,《易》曰 :『鼎折足,覆
公餗,其刑渥,凶。』无刑不上大夫之事,从《周礼》之说。”
许慎之说,得到了一些现代学者的支持。从许慎的角度或从广义的“刑”概念来看 ,古代“大夫有刑”,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问题在于《礼记·曲礼上》“刑不上大夫”说 ,是就普遍意义的“刑”概念及其用法来说的吗?这是需要审慎回答的问题。
其实,古代注家几乎都不否定广义的大夫用刑说,然而为什么“他们”(例如
贾谊、
班固、
何休、
郑玄、张逸、
孔颖达)这些人都没有否定“刑不上大夫”说呢?难道仅仅因为他们相信并推崇《礼记》,还是因为别有原因和含意呢?答案显然只能是后者。
关于古代为何要施行“刑不上大夫”的制度 ?人们认为,对于高等贵族不应当轻易用刑罚以羞辱其身,而应当用礼以激励其
节行。这是泛道德化的理想解释,很可能受到了儒家文化的影响 。
《孔子冢语·五刑解》:
冉有问于孔子曰:“先王制法,使刑不上于大夫,礼不下于庶人,然则大夫犯罪,不可以加刑,庶人之行事,不可以治于礼乎?”
孔子曰:“不然,凡治君子以礼御其心,所以属【《群书治要》作厲。】之以廉耻之节也,故古之大夫,其有坐不廉污秽而退放之者,不谓之不廉污秽而退放,则曰 ‘簠簋不饬’;有坐淫乱男女无别者,不谓之淫乱男女无别,则曰 ‘帷幕【《群书治要》作薄,簾也。】不修’也;有坐罔上不忠者,不谓之罔上不忠,则曰 ‘臣节未着’;有坐罢软不胜任者,不谓之罢软不胜任,则曰‘下官不职’;有坐干国之纪者,不谓之干国之纪,则曰 ‘行事不请’。此五者,大夫既自定有罪名矣,而犹不忍斥,然正以呼之也,既而为之讳,所以愧耻之,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闻而谴发,则白冠厘缨,盘水加剑,造乎阙而自请罪。君不使有司执缚牵掣而加之也。其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再拜,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杀,曰:‘子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礼矣。’以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亦不失其罪者,教使然也。’所谓礼不下庶人者,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礼,故不责之以备礼也。”
故古者“礼不及庶人 ,刑不至君子”,所以厉宠臣之节也……故其在大
谴大何之域者,闻
谴何则
白冠牦缨,
盘水加剑,造
请室而
请罪耳,上不
执缚系引而行也。其有中罪者,闻命而自弛 ,上不使人颈
盭而加也 。其有大罪者,闻命则
北面再拜,跪而
自裁,上不使
捽抑而刑之也,曰 :“子大夫自有过耳!吾遇子有礼矣 。”遇之有礼,故群臣
自憙;婴以廉耻,故人矜节行。上设廉耻礼义以遇其臣,而臣不以节行报其上者,则非人类也。
太上不辱先,其次不辱身,其次不辱
理色,其次不辱辞令,其次
诎体受辱,其次易服受辱,其次关木索被箠楚受辱,其次
鬄毛发婴金铁受辱,其次毁肌肤、断
支体受辱,最下
腐刑,极矣。《传》曰 :“刑不上大夫。”此言士节 不可不厉也。
根据上引两段话,“刑不上大夫”的“刑”指
刑具与具体刑罚措施。刑罚加于身,这对于古代重视人格尊严的士 大夫阶层来说是难以忍受的羞辱 。 司马迁在《报任安书》中详细列举了不同程度且不同种类的刑辱,可以指实“刑不上大夫”之“刑”的内涵。
人君对于
贵族的统治,贾谊主张用
礼义以节制之,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士大夫的羞耻感 ,激励其节行 ,促使他们更自觉地遵守规矩和忠于朝廷。由此可知,贾谊当然批评刑辱举措。司马迁继承贾谊之说。
进一步的问题是 ,为何士大夫阶层用礼、老百姓用刑来统治,是可能且有效的?这在《
白虎通·
五刑》篇中有说 明,曰 :“礼为有知制 ,刑为无知设。”“有知”是“有自觉性”的意思,具体指“有知者”;“无知”是“无自觉性”的意思 ,具体指“无知者”。正是基于是否有
礼义的自觉(道德的自觉),圣王得以制礼和设刑的。应该说,这两句话指出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主体性根据。
此后,郑玄、张逸、孔颖达等学者虽然对贾谊、司马迁的“
励节”说作了一定程度的继承,肯定其对于德贤人格的尊重,但无疑他们的解释有重大的不同 ,实为另一说 ,
丁四新将其称之为“《
刑书》不上大夫”说。
郑玄《
礼记注》曰:“不与贤者犯法 ,其犯法则在《
八议》,轻重不在《
刑书》。”
孔颖达《
礼记正义》曰:“『刑不上大夫』者,制
五刑三千之科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也。所以然者 ,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设其刑,则是君不知贤也。”并引张逸云:“谓所犯之罪,不在夏三千、周二千五百之科。不使贤者犯法也,非谓都不刑其身也。其有罪则以《八议》议其轻重耳。”
结合张逸说和孔氏《礼记正义》来看,郑玄说的要点是将对大夫的用刑和对庶人的用刑分别开来:《刑书》针对庶民犯罪,其条目为“五刑三千之科条”,其执行在公开场合(例如“市”“朝”);而大夫犯法,不用《刑书》,《刑书》中没有设立相关条款,而其罪行的轻重以《
八议》为根据,且由
甸师氏不公开执行。
所以在郑玄等人看来,大夫犯法并非不用刑、不行刑、不定其罪,而仅仅是不用《刑书》而已矣。这种区别性对待贵庶犯法的观念和方法,十分符合当时的实际。归结起来,“刑不上大夫”的“刑”字应该加上书名号,作《刑书》理解,具体内容为“五刑三千之科条”。
而此《刑书》与《八议》其实都从属于一般意义的“
刑书”概念。孔颖达《正义》对此有详细的疏辨 ,而许慎 与郑玄理解之不同,即体现在此“刑不上大夫”之“刑”字含义的不同上。
今人
李衡眉 、
吕绍纲的“肉刑”说 ,看似继承了郑玄的说法 ,但又与郑玄说有很大的不同 。李、吕二氏说:
所谓“刑不上大夫”,只是说肉刑不上大夫,并非死刑也不上大夫。古人使用刑字这个概念 ,有时外延包括极广 ,一切刑罚均在内……而在更多的情况下,刑字的外延是有限的,往往只有肉刑一义。肉刑称刑或称刑罪 ,死刑称杀或称死罪。刑不含杀义 ,杀亦不称刑,刑杀有别,各有所指,这几乎是古人行文的通例。
又说:
到了汉代,把刑与杀分别开来的行文方法更为严格、更为明确了。刑 ,就是指肉刑,死刑不称刑而称杀,两者绝少相混。
《尚书·
尧典》《
皋陶谟》《
吕刑》三篇有“五刑”的名词,通常所谓“
五刑”概念指
墨、
劓、
剕、
宫、
大辟这五种主要刑罚方式 ,因其加之于身 ,故又称“
肉刑”。李、吕二氏
别出新裁的肉刑说,他们将“刑”“杀 ”两 个概念区别开来,谓“刑”指“肉刑”,“杀”专指“死刑”(即将墨、劓、剕、宫四者称之为“肉刑”,将大辟称之为“杀”),这个说法与郑玄的解释大殊。
郑玄将“
五刑”均称为“刑”,并以“刑”为“《刑书》”。
李衡眉 、
吕绍纲的肉刑说与司马迁的“励节”说较为相近。顺便指出 ,
李衡眉 、
吕绍纲二氏的肉刑说在近现代的直接来源是
夏曾佑,夏氏认为春秋时代“劓、刵、黥之法,惟行之于民 ,而贵族无之。贵族有罪 ,止杀而已,其次则为
执、为放。”
总之 ,汉代流行两种“刑不上大夫”说 ,一种是贾谊、司马迁的“励节”说,一种是郑玄、张逸的“《刑书》不上大夫”说。
“励节”说的基础是意识到刑辱问题的存在,由“
刑辱”意识,人们进而得出对“刑”的否定,肯定或提出了“刑不上大夫”之说。据司马迁《报任安书》,“刑辱”包括辱先、辱身、辱理色、辱辞令、
诎体受辱、易服受辱、关
木索被
箠楚受辱、
鬄毛发婴金铁受辱、毁
肌肤断
肢体受辱和
腐刑这些内容 ,但不包括“
大辟”在内。而所谓“刑不上大夫”,即是对于这些刑辱项目的否定,或加“不”字的行为。从用意看,“刑不上大夫”的提出在贾谊、司马迁看来,即是为了“
励节”,保持士大夫阶层的人格尊严。
而郑玄、张逸对“刑不上大夫”的理解可以归结为“《刑书》不上大夫”说,郑、张二人并不否定大夫、庶人均用刑 ,但庶人用刑以《刑书》为根据 ,大夫用刑以《八议》为根据 ,二者所依据的法则、用刑场所及用刑之意图均有所不同。
郑玄是在批评
许慎“无刑不上大夫之事”说的基础上提出“《刑书》不上大夫”说的,此说同时融合了贾谊、司马迁的“励节”说。郑说最为博大。从内容看 ,郑、张所说的《刑书》指“
五刑”,包括
大辟在内,这与司马迁所述内容不同。
丁四新认为,
司马迁所说内容比较可能是
西汉时期流行的“刑不上大夫”说,而郑玄 、张逸说则很可能系他们
推考古说的结果,来源更为久远,因此所谓“刑不上大夫”说应当跟从郑、张二氏来作解释。在此,“刑”特指所谓“《刑书》”或“五刑三千之科条”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