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中华民国维新政府设立的金融机构。1939年5月成立,总部在上海。资本5000万元。言明伪“维新政府在国家银行未成立之前,授予华兴商业银行特权:①发行兑换券及辅币券。②代理所铸货币之发行”。发行之钞票称华兴券,只限江苏、上海、浙江、安徽等地使用。1940年12月汪伪财政部宣布“华兴商业银行之发行权取消”,但“华北政务委员会管辖区域内暂维持现状”。1941年1月,伪中央储备银行成立,发行中储券,华兴券即被收回。
华兴商业银行是日本帝国主义扶植的南京傀儡政权“
维新政府”的
发行银行。民国28年(1939年)5月1日在
上海成立,5月15日正式开业。由伪政府拨付半数外,其余半数由日本
兴业、
台湾、
朝鲜、
三菱、
住友、
三井等6家日商银行认缴足额。
华兴商业银行名义上是商业银行,实际上享有发行货币及代理伪政府“
国库”与“
公债蒙疆银行中国联合准备银行联银券”也无联系,其用心是企图利用法币在华中的地位,不排斥法币而以法币作准备并与之等价流通,以便于掠夺物资,套取
外汇。但不久“华兴券”即脱离法币的汇价水准,单独订立汇价。由于它并无
外汇储备,这种取代法币的尝试没有收效。当时,在华中地区,特别是沪宁一带,旧法币仍有相当大的势力。虽然,伪政府一再规定,官吏薪给,人民纳税,均须使用华兴券;向
海关缴纳进出口税,也须以华兴券折成关金,不收法币。但华兴券的发行仍不能畅行无阻,其发行额仅徘徊在五六百万元左右。
民国30年1月,汪伪政权的中央储备银行成立后,该行的发行权即被取消。对已发行的钞券,经
董事会议决,以“华兴券”100元折合“
中储券”240元的比率,全数由该行自行收回。此后即经营商业银行业务。
抗日战争胜利后由国民政府接收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