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卫生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
卫生管理的法律规定,从事危害国家进行卫生管理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公众的健康,依照我国刑法应该追究
刑事责任的一类罪。这是1997年3月24日修订后的“新刑法”中增设的一类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结果犯)。
客观方面: 危险犯,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
危险。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
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