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侨乡经济促进会
1994年12月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厦门市侨乡经济促进会(以下简称侨促会)成立于1994年12月,是以籍贯泉州、在厦门投资兴业的海内外企业家为基础,包括教授、专家、学者以及各行各业知名人士参加的厦门市最大的社团组织。
发展历史
●1994年12月18日,厦门市侨乡经济促进会在悦华酒店举行成立庆典大会,湖里区侨乡经济促进会同时成立。出席会议1600人。菲律宾、马来西亚、台湾、广东、香港、澳门等地的同乡会组团或派代表出席盛会。厦门市和泉州、晋江、石狮、鲤城的领导也莅临指导。侨促会的宗旨是“联谊、引资、服务、共展、贡献”。第一任会长为陈伏希。
●1995年8月,厦门市侨乡经济促进会在监事长陈垂康、会长陈伏希的带领下,蔡罗莎、王云飞、王双敏、庄娜玲、施丽霞等赴菲访问。这是侨促会成立以来第一次组团出访。
●1997年10月,厦门侨促会监事长陈垂康,以福建省发明家协会代表团副团长身份,率团访问我国宝岛台湾。在台湾期间,代表团参观访问台北、高雄等10多个城镇,交流经验,增进两岸感情。
●1998年7月15日,泉州市政府在厦门京闽中心酒店举行泉州籍企业家座谈会。会议目的在于联络乡谊,加强在厦门的泉籍企业与家乡联系,鼓励到泉州地区投资办厂。
●2000年9月,当年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期间,市侨促会受一些省外的市、县委托,协助组织企业界人士参加,特别是湖里、开元两侨促会和市侨促会李喜奖先后组织香港、菲律宾、台湾等地10多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本会员单位50多人参加新闻发布会,投资项目说明会等各类研讨会、座谈会,受到委托单位的好评。
●2001年10月30日,晋江老年大学在晋江大剧院举行成立十周年庆典。大学学员和海内外嘉宾千余人到会。我会组成庆贺会一行8人前往祝贺。
●2003年3月15日,我会在瑞景社区活动中心召开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尽快换届产生新一届领导班子。
●2004年6月28日至7月3日,以苏福伦为团长的厦门市侨乡经济促进会经济考察团一行10人赴菲律宾进行考察交流活动,其间,与当地政府要员、名流商会进行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导的广泛交流。考察团还先后与菲晋江同乡总会、菲中华总商会、菲石狮同乡总会达成缔结姐妹社团的意向。
●2004年7月31日,我会在会展中心召开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推荐苏福伦、庄享浩、陈垂康等人为第二届理、监事会成员。
建设宗旨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联络海内外乡亲,拓宽联谊渠道,沟通交流信息,增进友谊,团结互助,发挥厦门经济特区的优势以及窗口和桥梁作用,扩大外引内连,为厦门、侨乡的经济繁荣和文化昌盛以及海峡两岸的和平统一做出贡献。
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各种联谊活动、特别是组织会员或会员所在企业开展各种经济交流活动;
(二)接待与联系前来投资兴业、考察、旅游、访问、探亲的海内外乡亲和朋友,沟通乡情,增进友谊,促进厦门、侨乡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以及促进海峡两岸和平统一的工作;
(三)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创办经济实体,帮助企业组织各种培训活动;
(四)开展咨询服务、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活动。
(五)本团体和厦门市泉州商会共同投资建设厦门泉州会馆,要把“泉州会馆”建设成本团体的“会员之家”。
所获荣誉
2022年12月,被认定为2021-2022年度福建省“四好”商会。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厦门市侨乡经济促进会
英文名称为:QiaoxiangEconomicPromotionAssociationOfXiamen
缩写为:QEPAXM
第二条本团体会徽:本团体会徽标志以蓝天下的橘红色“闽南大厝”和古篆体“泉”字巧妙结合的图案,体现了天下闽商皆为自家兄弟,团结和气会聚一“厝”;体现了“天地人和”、“以人为本”的办会理念。
第三条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由在厦门热心侨乡事业或投资兴业、从事其他职业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联络海内外乡亲,拓宽联谊渠道,沟通交流信息,增进友谊,团结互助,发挥厦门经济特区的优势以及窗口和桥梁作用,扩大外引内连,为厦门、侨乡的经济繁荣和文化昌盛以及海峡两岸的和平统一做出贡献。
第五条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共厦门市委统战部。社团登记机关为厦门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市委统战部和厦门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厦门市思明区塔埔路170号三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各种联谊活动、特别是组织会员或会员所在企业开展各种经济交流活动;
(二)接待与联系前来投资兴业、考察、旅游、访问、探亲的海内外乡亲和朋友,沟通乡情,增进友谊,促进厦门、侨乡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以及促进海峡两岸和平统一的工作;
(三)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创办经济实体,帮助企业组织各种培训活动;
(四)开展咨询服务、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活动。
(五)本团体和厦门市泉州商会共同投资建设厦门泉州会馆,要把“泉州会馆”建设成本团体的“会员之家”。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厦门市各区的侨乡经济促进会,作为单位会员参加厦门市侨乡经济促进会,各区会员是本会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凡热心侨乡事业或在厦门市投资兴业、从事其他职业年满十八周岁的海内外各界人士。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各单位会员的主要负责人参加本会理事会。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例会制,会长办公例会由常务副会长以上职务人员组成(以下简称会长办公例会成员),会长办公例会须有2/3以上的会长办公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办公例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会长办公例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重大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会长办公例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常务理事会职责,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事后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对理事会履行监督的机构。监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对理事会履行监督;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三)列席理事会议、按季度审核本团体财务收支情况;
(四)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主持、筹备和开展换届工作,
(五)其它应由监事会履行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监事长、副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监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监事长、副监事长一般任职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代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处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和领导监事会工作;
(二)行使本团体换届领导工作;
(三)可指定副监事长临时代行其职权;
(四)需由监事长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会聘任名誉职务和顾问若干人。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二零一二年二月十八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正式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最新修订时间:2022-12-15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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