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规划局属于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厦门市人民
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规划局,为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副厅级。
主要职责
厦门市规划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
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开展
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和编制,参与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主体功能区规划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建设用地计划;负责与城市联盟的衔接工作。
(三)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调整
城市总体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有关规划审查报批、已批准规划的报备工作;负责组织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负责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衔接;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和综合交通系统的规划编制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负责组织编制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和重要地块的
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方案;负责城市雕塑设置的审批;负责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工作。
(五)根据
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统筹指导全市用地功能布局和分期实施;负责组织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参与制定
土地储备和出让计划;负责城市规划项目的招商与推介工作;负责制定地块出让的规划设计条件。
(六)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负责依法核发《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负责对建设工程进行
规划条件核实。
(八)负责组织对
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纠正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负责对
违法建设影响规划的程度进行定性,配合综合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九)负责推进城乡规划技术进步与信息化建设;负责规划管理电子政务的建设和实施;负责组织开展规划宣传、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十)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十一)负责
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和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指导城乡规划行业相关社团工作。
(十二)负责城市地下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管理;会同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发展规划和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指导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厦门市规划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厦门市规划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负责组织办理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
政协提案及信访、档案、接待联络工作;负责对外新闻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拟订局机关的规章制度、重要文稿、宣传报道;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
固定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
机关效能建设及绩效评估工作;负责安全保卫和
保密工作;负责
信息化管理的建设和实施;负责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和维护管理;负责全市各类规划数据、
基础数据库的建立、整合和管理;负责局对外网站的建立和维护;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规划成果的公示和展示管理。
(二)厦门市规划局总工程师办公室
负责全局的专业
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和维护有关的技术标准与规定;组织拟订镇、
村庄规划建设的有关政策建议和技术标准;负责协调规划审批管理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处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之间的技术衔接问题;负责督办上级部署的重大项目等有关规划工作;负责落实局业务会的重大技术决定;负责发展规划、科研及学术交流工作。
(三)厦门市规划局规划处
组织开展
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和编制;负责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调整与维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维护
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景观风貌规划和特定风貌区的保护规划;会同初审镇总体规划,指导村庄规划的审查工作;负责有关规划审查报批、已批准规划的
报备工作;组织编制
项目策划、行动规划、规划研究和项目咨询;组织重大规划项目的方案征集工作;会同组织研究并落实
城乡一体化和岛内外一体化规划;参与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主体功能区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及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组织对
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负责城市总体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衔接;负责
城乡规划编制项目计划的制定、立项、验收和计划实施、完成的督查;负责对接城市联盟和同城化协调工作;负责
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指导城乡规划行业相关社团工作;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四)厦门市规划局建设用地管理处
负责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用地管理及综合协调;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统筹指导全市用地功能布局和分期实施;组织编制我市旧城镇、旧厂房和旧村庄的“三旧”改造规划;负责城市规划项目的招商与推介工作;负责局职责范围内土地
招拍挂和储备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负责制定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地块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
变更管理;负责跨区域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工作;负责组织建设项目选址论证会,对全市建设项目进行选址论证及用地管理等工作;负责核发全市重点建设工程和本岛市政交通项目的《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对分局有关用地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查。
(五)厦门市规划局建筑工程管理处
负责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编制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和重要地块的
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方案;组织拟订城市设计导则,并指导建筑项目方案审批;负责对历史风貌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的认定、保护和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建筑设计方案专题审查会,审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立面效果;负责全市重点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负责审批全市重点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重大建筑项目的设计方案征集工作;会同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发展规划,指导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建设项目三维建模电子报建审核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的技术审核工作;负责城市雕塑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地、广场及建筑小品等城市景观的规划管理;负责城市
景观照明和
夜景工程的规划管理;负责鼓浪屿私危房的相关审批;负责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对分局有关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查。
(六)厦门市规划局市政交通处
负责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及综合协调;负责组织编制和协调各项市政交通工程专项规划;会同编制
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有关市政基础设施的专项内容;负责协调各类
城市规划设计编制中的市政交通设计内容;负责全市重点和本岛市政交通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负责对全市重点和本岛市政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地下市政交通工程的规划管理;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会同开展城市交通改善工作;参与城市交通政策研究和城市交通管理;负责对分局市政及
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查。
(七)厦门市规划局综合管理处
负责了解思明、湖里区政府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提供规划指导和服务;参与组织编制本岛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各项专项规划;参与组织编制本岛城市景观风貌规划和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参与本岛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工作;负责本岛除重点建设项目和市政交通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辖区内除重点建设项目和市政交通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其建筑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受理建设项目的报审工作;负责报建项目规范化运作;负责组织报建项目“一书三证”的“窗口”发放工作。
(八)厦门市规划局法规监督处
负责组织对有关
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研究,拟订贯彻实施意见及规划实施政策;负责拟订我市城乡规划管理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局规范性文件;组织办理
行政诉讼及
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组织开展规划听证等活动;负责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培训工作;组织监督检查城乡规划执行的情况;负责全市重点建设工程和本岛市政交通项目的竣工
规划条件核实;会同市级综合执法部门开展
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负责对分局相关规划法规监督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查。
(九)厦门市规划局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局党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干部培训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务;负责干部选拔任用、交流、考察考核和干部管理日常工作;负责局系统
人事档案、劳动工资
福利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外事、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职责调整
(一)取消有关法定图则的职责。
(二)将村镇建设规划审批的职责划给各区政府负责。
(四)增加城市规划项目的招商与推介职责。
(五)加强城乡景观和建筑风貌的编制与保护,加强城市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编制和实施。
(六)加强规划信息化管理与电子政务的建设和实施。
(八)加强综合交通规划和交通政策研究。
(九)加强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加强城市地下工程和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
人员编制
厦门市规划局
机关行政编制为4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含副总工程师1名和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名。
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照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本局编制《厦门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厦门市规划局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厦门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厦门市体育路95号4楼)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局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厦门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厦门市规划局网站和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进行查阅。
二公开形式
本局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在“厦门规划局网站”上公开的形式,也采用政府公报、
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及相关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在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提供查询与资料索取服务,方便市民查询。
本局网上公开的信息,除固定的信息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局办公地查阅这类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局将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厦门市规划局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负责对信息进行加工或者其他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
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可委托他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局2009年之前(含2009年)的规划许可档案已经移交给
厦门市城建档案馆,有需要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请直接到厦门市城建档案馆办理(地址:厦门市故宫路建设大厦五楼)。
一受理机构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厦门市规划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厦门市体育路95号4楼,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请
向本局提出申请的,需填写《厦门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本局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厦门规划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厦门规划局网站”上填写《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
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有申请人授权委托书与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组织机构名义提出申请的,应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规划许可信息需要到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当面提出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局将当场答复或者尽快答复。
本局一般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工作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局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本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局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申请结果由受理机构负责提供。
对于本局基于申请人原因(如资料购买、
复印、
打印、
刻录、
邮寄)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拆,也可向市
效能办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地址:厦门市体育路95号6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市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对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局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