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
民国初年设置,为县知事的佐理,实即
县丞改名,但不普遍设置,且驻于县内要地,不与县知事同城。掌理县知事委办的各项事务,并于驻在地方就近指挥监督该地警察及处理违警案件。后废。据[中囯方志大辞典]分县志条目记载:分县是附属于大县之下的县,清由八品县丞管理,民国由县佐管理.县佐由国家高等考试或举荐产生.其录用原则还是从清代分省且有三年以上行政经历的州同,州判.县丞等六,七,八品官中挑选.分一,二,三等。
《
辞海》注释:“县佐是官名,
辛亥革命后设置,为县知事的佐理,设于县内要地,不与县知事同城,掌理县知事委办的各项事务,并于驻在地方就近指挥监督该地警察及处理违警事件,后废。”
县制在中国确立以来,其设官分职向来有主官和佐杂官之分。本文主要以清代州县佐杂官为研究对象,考证史实,辨其源流。文章对于清代州县佐杂官的设置、任用、职责、管理制度方面加以考证和详述,在此基础上对其政治地位加以论述。 州县佐杂官在中国历史上不普设现象日益明显,到清代则更甚。与此同时,出于各种历史和现实上的原因,佐杂官在州县政权中,逐渐被淡出主干行政系统,日益沦为闲散。从而也导致佐杂官在统治阶层中的政治地位日趋低下,到清代已完全沦为品卑俸薄、出身相对低贱、有责无权的微末剩员,这是清代佐杂官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佐杂官作为统治阶层的一部分,是皇权的代表,有其特权,分管的职责。因而在其权限范围内,有着官的威风、威严、特权和当时官场上的一切弊端,在其下属和百姓面前颐指气使。总体上说,佐杂官具备了封建官场上的大多不良习气和弊端,通过对这一群体的研究,作为理解和认识清代制度特别是州县制度的切入点,从而希图明晰其利弊得失。
州县佐杂官的职权,主要涉及佐杂官的法定权责,重点突出其司法权,以及分防佐杂官职权的规定与转变。指出清代州县佐杂官法定职责与实际权责存在差异,同时分防佐杂官的出现,说明清代州县治理结构的不合理性。
佐杂官群体的地位与状况及其行为,主要探讨佐杂官的地位、素质、生活状况及其行为,清代州县佐杂官作为出身杂途的微员,地位低下,生活困苦,从而导致他们行为失常,以得钱为做官目的,以奉迎巴结为保身进身之道。同时在百姓面前又尽显官的本色,从而凸现出了人治社会政府小官僚们的两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