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贴补税(Counter-Subsidy Duties/Countervailing Duty/Counter-vailing Duty)又称抵销税或补偿税,是指对在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接受任何贴补的外国进口
商品所征收的一种
进口附加税。
反贴补税的税额一般以“贴补数额”征收,目的在于增加进口
商品的成本,抵消出口国对该项商品所做补贴的鼓励作用。
凡进口
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交易、运输过程中所接受的直接或间接的奖金或贴补都构成征收反贴补税的条件,不论奖金或贴补来自政府或同业分会等。其目的在于,通过征收反贴补税,增加进口
商品的成本,以抵销进口
商品所得到的补贴,从而削弱其竞争能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市场。反贴补税额一般与进口
商品所得到的贴补额相等。
反贴补税是工业发达国家争夺国际市场的一个重要工具。WTO《
补贴与
反补贴措施协议》中,对国际货物贸易的补贴以及各成员国运用补贴与反补贴作了明确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有效约束和规范补贴的使用,防止补贴对
竞争的扭曲;同时通过规范反补贴程序和标准,来防止成员国滥用反补贴措施,阻碍
公平贸易。
征收的目的是要抵销
出口国对该出口
商品所作
补贴的鼓励作用。根据关贸总协定有关
反补贴税的规定,如果某一缔约国输入另一缔约国的产品直接或间接地得到
出口国的奖金或津贴,并对进口国某项已建立的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或严重阻碍该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则可以对其征收反贴补税。
总协定还规定贴补税的征收不得超过“贴补数额”;对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所征的捐税,在
出口时退还或因出口而免税的,进口国对这种
退税或免税不得征收反贴补税;对于受到贴补的
商品,进口国不得同时对它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贴补税。
调查。虽然
反倾销和反贴补调查可以由商务部提起,但它们通常都由国内产业界或其他当事人(如工会或产业协会)提出。当事人必须同时(即,同一天)向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
如果各项要素已在申诉中体现,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会分头发起调查。随后会有一系列的初步和最终裁决,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形成“命令”和最终征收
反倾销和反贴补税。以下的讨论基于需要确定损害的假设。如果不需要,考虑的结果完全基于商务部的裁决。
国际贸易委员会首先作出有关损害可能性的初步裁决。如果该裁决是否定性的,调查应予以终止。如果该裁决是肯定性的,商务部就对销售和/贴补问题发布初步裁决。随后,基于进一步的审查和所取得的有关该案的意见,商务部将发布最终裁决。如果商务部裁决跌任何一项是肯定性的,那么商务部就会命令海关中止所有有关
进口货物的
清关并要求提交数额相当于估算倾销幅度(合理
市场价值和美国价格之间的差异)或净贴补的
保证金或担保。
在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决后,国际贸易委员会应作出损害的裁决。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裁决也是肯定性的,商务部即发布
反倾销税或反贴补税命令。此时,商务部就命令海关,除了极少数的最新到达的货物外,要求收取估算
关税的保证金。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否定性最终裁决将终止调查。两个部门均应在《美国联邦政府公报》上公布其决定,包括命令和下述的行政审查结论。
行政审查/诉讼。在每一年发布命令的月份,利害关系当事人有机会请求对命令所涉及的单个生产商或销售商有关的命令进行审查。审查的阶段通常是该月前的12个月。但是,每一次审查的阶段还应包括正常12个月之前的任何要求中止
清关的时期。如果不请求审查,商务部就应要求海关依据申报进口时提供的
保证金或担保的数额征收
关税,并要求依据该
税率对未来进口的货物征收保证金。如果请求审查,商务部将进行类似于原调查的审查并发布修正后的征税和保证金税率。收到商务部的指令后,海关将对
进口货物清关,并作出适当的
退税或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