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为台湾地区最高“司法机关”,掌理解释权、审判权、惩戒权、司法行政权。
编制
“司法院”置大法官15人,并以其中1人为院长、1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以会议方式行使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律”、命令的职权,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总统”、“副总统”之弹劾及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宪法”规定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独立行使职权,并为终身职。“司法院”设各级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行政组织系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智慧财产法院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司法院司法人员研习所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台湾板桥地方法院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台湾新竹地方法院、台湾苗栗地方法院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台湾南投地方法院、台湾彰化地方法院
台湾云林地方法院、台湾嘉义地方法院、台湾台南地方法院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台湾高雄少年法院、台湾屏东地方法院
台湾台东地方法院、台湾花莲地方法院、台湾宜兰地方法院
台湾基隆地方法院、台湾澎湖地方法院
“司法院”行政直辖机关:
下列12所“司法院”所属机关之司法行政业务由“司法院”直接监督。
“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司法院司法人员研习所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台湾高等法院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智慧财产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门分院
福建金门地方法院
福建连江地方法院
历任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