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是中国
台湾地区司法案件的
终审机关之一,也是
台湾地区的一级
法院,位于台湾
台北市,台湾法界人士通常简称为“最高行”。该院最早创立于1933年,现隶属于台湾当局“
司法院”,是台湾的
行政法院之一。因现今台湾地区对
民事、
刑事事件与
行政事件采二元
诉讼制度,分属不同体系,故与台湾当局“最高法院”于审级上不相隶属,分别为各该事件的终审法院。
“
最高行政法院”前身亦可追溯至1914年
北洋政府所设置掌理
行政诉讼的
平政院,然当时平政院系一直接隶属于
总统之机关,不仅受理行政诉讼之审判,且设有肃政史,得纠弹官吏违法事件。1928年
国民革命军北伐成功,
国民政府定都
南京,公布
训政时期约法,该法即于
司法院下设立
行政法院,与
最高法院并列。1930年代初,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组织法公布施行。1933年正式成立行政法院,当时的行政诉讼制度采一级一审制,故只有设立行政法院一所,集初审、
终审、事实审、
法律审于一身。
然而行政法院平均1年受理案件仅40余件,迁往
台湾后的1950年,因当时所辖人口不足千万及政经环境受限于兵马
倥偬的关系,全年更仅23件;唯其后工商发达,国民对于权利保护的思想已开,至1996年行政法院收案已逾6000件,期间改制呼声渐增。迨至1998年、1999年新
行政诉讼法及
行政法院组织法依次修正通过后,
2000年7月1日正式实行新制,行政诉讼之制度始改为二级二审制,原行政法院做为终审法院,即
更名为“最高行政法院”。
下级审法院三所,另一所筹设中: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台南高等行政法院(筹设中)。该院共分5庭,除
庭长外,另有19名
法官。
该院位于
台北市的博爱特区内,与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台北地检署)及“法务部”等司法、法务机关比邻。由于大部分民众并不清楚”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有何不同之处,甚至不知道有“最高行政法院“的存在,因此不少民众在论及“最高行政法院”时,仍然习惯以“最高法院”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