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等教育学会是由吉林省高教科研工作者组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它成立于1983年,是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现任会长卢连大,把握学会总体工作,常务副会长刘黎莉,主持具体工作,秘书长为郭天宝。学会下设学术部与办公室2个内部机构。学术部负责课题管理、专家库管理、科研成果评奖、学会建设、学术交流等学术性工作,学术部主任为赵淑梅;办公室负责日常办公、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会员年检、会议组织等事务性工作,办公室主任为刘洋。
学会介绍
吉林省高等教育学会成立于1983年12月17日,是由省内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学校、社会组织和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学会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吉林省教育厅、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闭会期间由其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行使领导权力。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在吉林省教育科学院。
学会坚持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团结和带领全省高教科研工作者,围绕吉林省高教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学术活动,社会影响和作用日益增强,已经成为组织、协调全省高教科研力量的纽带,成为全省高教科研事业的服务者、参谋者、引领者。
搭建学术交流平台。一是联合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教育科学院,于每年4月份召开全省高教科研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年高教科研工作,发布当年高教科研计划,交流科研工作经验,邀请省教育厅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出席会议,请他们讲解全省高教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和对高教科研工作的新要求,强化了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教科研工作者之间的联系。二是每年12月召开学术年会,根据高教改革形势和高教研究热点精心策划学术研讨主题,引领全省高教科研工作的发展方向。三是举办“学者论坛”“校长论坛”,请专家学者和高校领导发表对高教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见解,拓宽我省高教科研工作者的学术眼界,引领群众性的高教科研活动。
搭建科研服务平台。一是科研课题立项。学会曾在1988年首开省级高教学会组织课题立项研究之先河,2015年起重新启动高教科研课题立项工作,经过近10年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已从申报单位不足40家、申报量不足500项的“小众”课题,迅速发展为对全省所有高校深度覆盖、年申报量稳定在2000多项、影响广泛的高教科研课题品牌。众多高校已将学会的立项课题作为省级课题纳入职称评聘和业绩考核范围,并予以配套经费支持。课题研究内容涉及高等教育的方方面面,越来越多的中青年教师发挥了主力军作用。课题发表的成果巩固了吉林省高教研究的基础,提升了高校教学科研的实力,锻炼了一支中青年骨干科研队伍,推动了吉林省高校办学质量的提升。二是科研成果评奖。评奖是激励高教科研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广科研成果的良好渠道,学会认真研究各级各类成果评选标准,确立了客观赋分与学术评价相结合的评奖指标体系,把评奖工作制度化,每两年举办一届“吉林省高教学会优秀高教科研成果评选”活动,迄今已举办17届,推出了一批优秀科研成果。
搭建科研合作平台。一是建立学会专家库。为发挥高校的人才优势,经学校推荐,学会秘书处审核,自2015年起,学会共组建了四批专家库,每届任期3年,汇集了全省300多名各个学科的专家学者。在学会开展的高教科研成果评选,科研课题立项、开题,到结项评审的的各个环节,从初评、复评审议,到终评审定等均有不同层面的专家参与。学会专家库作用的发挥,既提高了学会工作的科学性与学术性,又加强了学会与专家学者的联系,也树立了学会民主开放专业的良好形象。二是开展科研合作,以重大课题研究锻炼、壮大科研队伍。学会发挥人才荟萃、联系面广、机制灵活的优势,以秘书处为核心,联合省内外学术精英开展重大课题的集体攻关,形成了一批由政府官员、专业科研人员、高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组成的研究队伍,在高等教育史、高等教育评估、农民高等教育、高等教育发展战略等领域形成了研究特色,尤其关于“高等教育与科学研究、生产劳动相结合的研究”,从第七个5年计划开始,历经20多年的持续研究,取得了一批重要的科研成果,获得了一系列重要的奖项,参与课题研究工作的人员大多成为各自单位或研究领域的专家。学会还联合省内多所高校,完成了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我国就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中国高教学会重点规划课题“吉林省高校合并调整经验实证研究”,联合省内外十余所民办高校及科研机构,完成了中国高教学会“十三五”规划重点课题“我国民办高校办学机制调查研究”,报告被选为全国十大优秀案例之一。三是为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学会积极组织有关专家参与省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重大教育决策活动,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课题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如高教后勤社会化改革、科教省建设、教育发展规划纲要、高教强省建设、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吉林省属普通高校人才流动现状调研、吉林省高校思政理论课教师和辅导员队伍建设现状调研、吉林省重点学科高层次人才开发目录、吉林省急需紧缺专业教师开发目录,等等,提供了高质量的调研报告,被有关部门采用并得到好评。
搭建科研成果宣传平台。学会重视高教科研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注册了“吉林省高等教育学会微信公众号”,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省内高教科研信息, 发布高校优秀案例和教师优秀科研成果,加强了与团体会员的互动,展示了我省高教研究的水平,加速了科研成果的转化,提升了学会的学术引领力、组织凝聚力和社会影响力。
省高教学会以坚强的组织建设保障了学会工作的良好开展。学会自成立之日起,就形成了一个高层次的理事会,主要负责人由德高望重、学术声望高的现任或离任领导同志担任。第一、第二届会长为庄彝尊,第三届会长为陈谟开,第四、第五届会长为徐毅鹏,第六届会长李军,第七、第八届会长卢连大。副会长单位为省内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及以上的高等学校,理事、常务理事为高校领导,以及各高校高教科研机构和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学会现有团体会员82个,包括70所高校、科研机构和12个专业委员会,建成了一个联系省内各级各类高校、专业委员会的组织网络。学会秘书处长期挂靠在省教育科学院,与教科院高教所合署办公,“一院一会”强强联合,共同发展,形成了独具吉林特色的办会模式。学会多次获得全国社科联、中国高教学会、吉林省社科联、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表彰,被授予“先进学会”“先进团体”等荣誉称号。2016年,省高教学会以该批次最高分通过省民政厅5A级学会评估认定,2021年,学会再次被评定为5A级学会。评估专家认为,省高教学会在组织管理、学术研究与社会评价等指标相关的工作上,开展得扎实有力,有很多好的做法值得其他社团组织借鉴学习。
经过40年的实践探索,学会已成长为吉林省高等教育领域凝聚力最强、影响力最广的全省性学术社团组织,面向新时代、新征程,学会将与广大会员一道,携手开拓进取,共同谱写吉林省高等教育事业繁荣发展的新篇章!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吉林省高等教育学会,英文译名:Jilin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英文缩写:JPAHE。
第二条 本会是吉林省高等学校、高等教育研究机构以及高等教育界同类学术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研究
高等教育科学的全省性、群众性、非赢利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社会公德,团结和组织全省高等教育界力量,开展高等教育科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总结工作经验,交流研究成果,为繁荣高等教育科学研究、推动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
吉林省教育厅党组的领导和吉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以团体会员名义加入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和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五条 本会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湖园路6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和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教育思想和理论,研究高等教育理论,研究和探索高等教育的新问题、新情况,为繁荣高等教育科学服务,为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
(二)协调全省高等学校和有关高等教育研究机构的研究规划,组织高等教育研究重点项目的协作;组织、开展以省内为主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三)运行学会高等教育专家库工作,宣传、普及高等教育科学知识。
(四)组织全省高等学校高教科研课题立项,教学成果、高等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鉴定、奖励和推广工作。
(五)接受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发挥中介组织作用,组织和开展调查研究、业务培训、教育评价和咨询服务工作。
(六)编辑出版发行会刊《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
(七)依法举办实体机构,从事社会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以接受团体会员为主,同时接纳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主要指省内各级各类高等院校和高等教育学术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并有一定研究成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订阅会刊;
(五)向本会汇报工作,提供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接受本会的工作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自由,但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本会秘书处备案。会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指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根据会长提名,推举名誉会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具有法人资格,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听取秘书长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汇报,决定有关重大事宜。
(六)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委托可以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吉林省教育科学院,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召集和主持所属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研究所(室)负责人年度工作会议;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完成由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拨款和资助;
(四)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
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后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经2006年1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