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账准备金是按贷款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以作为核销呆账
贷款损失准备的基金。
即按照风险
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这和我国现行的按照贷款总余额的一定比例(1%)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是相似的。
即针对某个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专门计提,为防范
国家风险而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就属于这一类,我国计提此种准备金。普通准备金是按照
贷款余额的既定比例计提的,它针对的是贷款的不确定损失。
银行
经营贷款,总会有一定的损失,就要有呆账准备金,
普通呆账准备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提取的,用于弥补贷款组合的不确定损失的,这就使普通呆账准备金具有了资本的性质,可以计入
资本基础。但是,普通呆账准备金无法反映贷款的真实损失程度,它只与贷款的总量有关,而与贷款的实际质量无关。
真正的呆账准备金是用来弥补损失的,这要求呆账准备金的数量与贷款的真实质量相一致,
贷款质量高,呆账准备金就少。相反,则必须增加呆账准备金的数量。
专项准备金由于是按贷款的内在损失程度
计提的,反映了评估日贷款的真实质量。因此,专项准备金不计入资本基础。它的变动直接与贷款的质量相关,而与数量无关。
银行建立的
普通呆账准备金制度、专项
准备金制度和特别准备金制度共同构成了银行的呆账准备金体系,保护了银行经营的安全性。
专项呆账准备金的计算要按照贷款的分类结果,不同的贷款分类按不同的比例
计提。可参考的比例为:
损失类贷款为100%;
可疑类贷款为50%;
次级类贷款为20%;
关注类贷款为2%。
核销的贷款呆账应保留
追索权。收回已核销贷款呆账增加呆账准备金,由此使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超过年初贷款余额1%的部分,当年不必冲回超额部分。
前者是指银行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应在估计到贷款可能存在内在损失、贷款的实际价值可能减少时进行,而不应在损失实际实现或需要冲销贷款时进行;后者是指银行应当随时保持足够弥补贷款内在损失的准备金。
由于
损失的不可避免性,银行及时、足额提取呆账准备金就成为帮助银行保持经营稳健的有效工具。
呆账核销应实行
分级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及时核销呆账。
外汇贷款应提取相应的人民币呆账准备金,不得提取现汇,如发生外汇贷款呆账损失,经审查批准后,可申请购买外汇,用于冲销外汇贷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