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籴,汉语词语,拼音是hé dí,是北魏至明清政府强制收购民间粮食的官买制度。
北魏至
中唐,和籴寓有聚米备荒、赈济灾民之意。中唐以后,强制配购性质日趋浓重。至宋,成为括粮养兵的重要手段。宋代和籴,因其支付手段、具体办法的不同而有各种形式。宋初,狭义和籴特指政府以现钱收购粮食,广义和籴则包罗各种籴买方式。北宋中叶以前,有博籴、便籴,以便籴所入最多。神宗熙宁 (1068—1077) 以后,又有结籴、寄籴、表籴、兑籴等名目。
唐建国初﹐即行和籴。贞观初年﹐朔州刺史张俭请于晋北和籴﹐以充边储。唐政府陆续设置“和籴使”﹑“和籴副使”等专职官员管理和籴事务。中唐以后﹐和籴往往通过各府县按散户配人的方法强制进行。不仅没有公正的价格﹐而且在付值时多以“杂色匹缎”充数﹐使民户又受到一层剥削。和籴之粮还强令民户运到指定州县。从
开元年间(713~741)起﹐唐政府多次下令﹐力图消除和籴中的积弊﹐但成效不大。
宋代和籴比唐代更加广泛。官府和籴的籴本﹐包括铜钱﹑铁钱﹑银﹑盐﹑茶﹑香药直到纸币﹑官告﹑度牒等。和籴有博籴﹑便籴﹑对籴﹑结籴﹑表籴﹑寄籴等几十种名目﹐实际上大致可分置场和籴与抑配征购两类。置场和籴是官府在指定地点招徕富豪﹑商人出售粮草。由于富豪﹑商人和官吏通同作弊﹐操纵粮草价格﹐出售劣质粮草﹐官府往往亏损籴本。宋廷为扭转籴本亏损的局面﹐加之某些时期的财政危机﹐遂愈来愈多地实行抑配征购﹐按人户的户等﹑家业钱额﹑税钱额﹑税粮额﹑顷亩额强制摊派和籴﹐又采用支移﹑折变﹑加耗﹑大斗﹑大斛等名目﹐额外加税。北宋时﹐河东路十三个府﹑州﹑军两税额为三十九万余石﹐和籴额竟达八十二万余石﹐而籴本不断减克﹐似有实无。
宋高宗赵构时﹐四川税粮一石﹐承担和籴一石﹐谓之对籴。
宋孝宗赵昚时﹐曾令两浙﹑江东路﹐有田一万亩﹐要承担和籴两千五百石。南宋后期﹐民间和籴负担尤重﹐常熟县(今属江苏)秋税为七万余石﹐而和籴额却多至三十万石﹐少亦不下十四五万石。官府从纸币﹑官告﹑度牒之类作籴本﹐所值无几﹐又因胥吏﹑揽户等层层贪污勒索﹐地主转嫁和籴负担﹐对农民造成极大的骚扰和痛苦。
辽于沿边诸州广设和籴仓﹐所储达二三十万石。金代和籴亦采用抑配的方法﹐甚至不给价。
金宣宗南迁后﹐和籴更重﹐百姓弃业流亡者极多。元代和籴包括粮草﹐其值以钱钞或盐引支付。每岁收粮数十万石﹐以供应上都﹑和林﹐并作备荒之用。和籴草料主要在大都(今北京)周围进行﹐盐两斤折草一束﹐岁收草达八百万束。明清两代
常平仓中的谷物﹐有一部分即从民间籴入﹐官吏克扣﹑给价不足等弊端仍然存在。
《
魏书·食货志》:“收内郡边资,与民和籴,积为边备。”《
新唐书·食货志三》:“宪宗(
李纯)即位之初,有司以岁丰熟,请畿内和籴。当时府县配户督限,甚于赋税,号为和籴,其实害民。”宋代在
熙宁年间,有“博籴”、“结籴”、“兑籴”、“寄籴”等名目。明、清的强制摊派,同属扰民苛政。平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