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在符合有关
基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本
基金收益每季度至少分配一次,每季度不超过三次,每年不超过十二次。在每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占基金份额面值的比例超过
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三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税后)水平的120%时,基金应当分配收益。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若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上述标准时,
基金管理人将相应调整,并在10个交易日内公告;
邹唯本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7月21日-7年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研究发展中心,2003年6月进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工作。硕士研究生,具有
基金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