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隶属于四川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主要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政策和措施。
省厅介绍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其所属的具有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5个,其中法定行政机关1个: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机构)4个: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
四川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四川省
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机构)3个: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四川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43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92项,其中行政许可10项,追究法律责任(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行政决定等)52项,行政强制1项,
行政征收4项,
行政确认16项,
行政给付4项,其他具体
行政执法行为5项。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
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地方法规、规章、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并实施管理。
(三)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权,制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办法,监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四)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
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分工制定本省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不含外国专家)在本省就业的管理政策;制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川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制定外国在川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
(五)组织拟定全省
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办法,建立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制定技工学校、
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举办的
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和管理办法;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
再就业培训规划及政策;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制定
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
(六)拟定调整劳动关系地方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拟定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争议仲裁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并发布全省地方企业
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制定全省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国家级和省级企业劳动模范。
(七)拟定全省企业职工工资宏观政策、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
收入分配政策;审核省属企业
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拟定完善企业职工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八)拟定全省养老、失业、医疗、
工伤、生育
社会保险的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
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
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实施办法,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九)制定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
行政监督;制定全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资格认定标准的实施办法;制定全省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承担全省劳动和
社会保险的统计汇总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和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二)指导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指导相关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