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九端是一种
税收原则,由德国
新历史学派代表人物
瓦格纳在其代表《财政学原理》 书中所提出,因其一共为分四大项九小点,故又称四项九端原则。
瓦格纳(1835—1917年)是德国
新历史学派代表人物。在其代表《财政学原理》 等书中、他提出了自己的
税收原则,共分四大项九小点,故又称四项九端原则。
又称
财政收入原则。即 国家征税的主要目的是组织财政收入,满足
支出需要,所以收入的来源必须充分并有弹性。为此,他又提出了两个具体原则:
(1)选择
税源原则,即选择
税源必须适当,能够作为政府税源的有所得(收益)、资本和财产三项,但以所得作为税源最为恰当。如对
资本和财产课税、则会伤害
税本,导致税源枯竭。
(2)选择
税种原则,即国家应根据
国民经济的要求,尽量选择
税收负担不易转嫁的税种,以解决税收负担的合理分配问题,不影响市场经济活动的效率,并认为,选择税种,最好是选择税负不易转嫁的所得税。
又称社会公平或社会政策原则。
瓦格纳主张以
税收作为社会分配的一种手段,通过国家政策以立法和行政措施来改革分配过程中的弊病,矫正自由经济社会中的不公平现象,所以他提出了社会正义原则。具体又分为下列两个具体原则:
(1)普遍原则,即一切享受国家提供的利益的国民,都应当向国家履行纳税义务,不能偏于某一阶层、职业或地区。但从社会政策的观点出发,对于劳动所得或收入甚微者,可给予减免照顾。
(2)平等原则,即应根据
纳税能力原则平等课征,不承认财富的自然分配状态,可实行累进税制,对财产
所得课税应重于劳动所得,对不劳动所得及意外收入应格外重税,对下层人民生存必需的收入应减轻负担,减免税收,以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
瓦格纳提出的
税收原则,以
财政政策和社会政策为中心,较亚当·斯密的四原则全面、具体,对其后各国
税收政策的制定、
税收制度的设计均产生广泛的影响。
瓦格纳强调
财政的收入原则应考虑收入的充分和弹性问题,并把
国民经济作为税收的一个原则,从而说明了
税源和
税种都要以保护
税本为前提,在税收理论上是一大突破。此外,
瓦格纳还突出了社会正义原则,强调税收在调节社会分配,矫正分配不公中的作用,这是积极、进步的主张,成为当时德国社会政策的税收理论核心。总之,
瓦格纳的
税收原则较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是一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