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一般称为因公出国护照。
颁发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护照主要颁发给中国党、政、军高级官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和各民主党派的主要领导人,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外交信使以及其他经外交部批准可持用外交护照人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护照主要颁发给各级政府部门县(处)级以上官员、派驻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驻联合国组织系统及其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普通护照颁发给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标准管理机构中的其他人员,以及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的因公出国人员。
发照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负责办理外交护照的颁发、换发、补发和延期、加注等手续。驻外使领馆、驻香港、澳门公署可办理外交护照的签发、延期、加注等手续。其他发照机关暂不办理外交护照的签发、延期、加注等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外交部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办颁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必要时办理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的延期、加页、加注手续。外交部授权的各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颁发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必要时办理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的延期、加页、加注手续。有56家因公护照的颁发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颁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并办理各类护照的延期及加注等手续,受理香港特区护照及其他旅行证件的申请,并为澳门特区居民申请澳门特区护照及旅行证提供必要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领事馆和领事馆颁发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办理各类护照的延期及加注等手续,受理香港特区护照及其他旅行证件的申请,并为澳门特区居民申请澳门特区护照及旅行证提供必要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港公署、驻澳门公署可换发、补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办理护照的延期及加注等手续。
护照颁发机关经授权也可颁发代替护照的证件,对已经发出的护照和代替护照的证件有权收缴、宣布作废或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护照管理
1,因公护照已交由本部门保管的人员,出访前到中心开据借条,领取护照;
2,因公出访人员回国后7天内上交护照;
3,登记因公护照上交台帐,催交遗漏未交的护照;
4,每年的1月、4月、7月和10月上报省外办护照收缴情况;
5,发现因公护照遗失及时向当地公安局报案,同时报省外办;
6,发现持因公护照不归者及时报省外办。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12 16:53
目录
概述
颁发对象
发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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