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准予进口固体废物的许可证件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Certificate of Approval for Import of Wastes), 是指国家环境保护部授权发证机关依法对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实施监督管理,签发准予进口固体废物的许可证件。
适用范围
1.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2.国家对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分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废物进口管理包括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纳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
(1)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动植物废料,包括甘蔗糖蜜、其他糖蜜。云母废料,含金属废物,包括主要含锰的冶炼钢铁产生的粒状熔渣(包括熔渣砂)(含锰量大于26%),轧钢产生的氧化皮,冶炼钢铁产生的含钒浮渣、熔渣(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粒状熔渣除外)(用于回收钒),含铁大于80%的冶炼钢铁产生的渣钢,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渣、矿灰及残渣(冶炼钢铁所产生的除外),含锌大于12%的烧结铅锌冶炼矿渣(用作锌冶炼的原料),含铜大于10%的铜冶炼转炉渣、其他铜冶炼渣。硅废碎料,包括含硅量不少于99.99%的多晶硅废碎料,其他含硅量不少于99.99%的硅废碎料。 塑料废碎料及下脚料,包括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废碎料及下脚料、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橡胶、皮革废碎料及下脚料,包括未硫化橡胶废碎料、下脚料及其粉、粒,皮革或再生皮革边角料。回收(废碎)纸及纸板,包括其他回收纸或纸板(包括未分选的废碎品),不包括废墙(壁)纸、涂蜡纸、浸蜡纸、复写纸。废纺织原料,包括其他动物细毛的落毛,其他动物细毛废料(包括废纱线,不包括回收纤维),其他动物粗毛废料(包括废纱线,不包括回收纤维),其他动物细毛或粗毛的回收纤维,废棉纱线(包括废棉线),棉的回收纤维,其他废棉,合成纤维废料(包括落棉、废纱及回收纤维),人造纤维废料(包括落棉、废纱及回收纤维),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新的或未使用过的,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其他碎织物等(新的或未使用过的,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金属和合金废碎料,包括不锈钢废碎料,钨废碎料,镁废碎料,其他未锻轧铋废碎料,钛废碎料、锆废碎料、未锻轧锗废碎料、未锻轧的钒废碎料、未锻轧铌废碎料、未锻轧铅废碎料、未锻轧的稼、锌废碎料、碳化钨废碎料,混合金属废物,包括废汽车压件,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五金电器),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2)自动进口许可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木及软木废料,包括锯末、木废料及碎片(不论是否粘结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软木废料。回收(废碎)纸及纸板,包括回收(废碎)的未漂白牛皮、瓦楞纸或纸板,回收(废碎)的漂白化学木浆制的纸和纸板(未经本体染色),回收(废碎)的机械木浆制的纸或纸板(例如,废报纸、杂志及类似印刷品)。金属和金属合金废碎料,包括金的废碎料,包金的废碎料(但含有其他贵金属除外),铂及包铂的废碎料(但含有其他贵金属除外,主要用于回收铂),铸铁废碎料,其他合金钢废碎料,镀锡钢铁废碎料,机械加工中产生的钢铁废料(机械加工指车、刨、铣、磨、锯、锉、剪、冲加工),未列明钢铁废碎料、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其他铜废碎料,镍废碎料,其他铝废碎料,锌废碎料,锡废碎料,钽废碎料。
管理规定
1.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或《自动进口许可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管理的废物,海关凭国家环境保护部签发的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废物进口审批专用章”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备注栏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查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验放手续。
2.进口废物监管规定:
(1)进口废物(废纸除外)不予办理转关手续。
(2)任何企业不得进行废物的转口贸易
(3)不允许保税区区内企业以转口货物为名,将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存放于区内仓储。 ’
(4)加工贸易进口废物,应持国家环境保护部签发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再利用的边角废料不属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管理范畴,对此类废料内销,海关不验核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和入境货物通关单
(5)出口加工区产生的边角料、废品出区内销时,海关按照区内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废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价格计征税款;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上述内销的边角料、废品不实施检验检疫;属于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区内企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栏填写“进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4),运输方式栏填写“9”(其他),其他栏目按有关规定填写。
上述边角料、废品如需出区以处置方式销毁的,或者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需出区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由产生单位向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所在地地(市)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所在地地(市)级环保部门受理后,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出区处置的决定,批准文件有效期1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所在地地(市)级环保部门批准文件办理通关单,对固体废物不实施检验检疫,区内企业持该批准文件按规定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出区的边角料、废品等固体废物需跨省转移、贮存、处置的,或者是危险废物的,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无商业价值且不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边角料和废品,需运往区外以处置之外的其他方式销毁的,应凭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的批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出区手续,海关予以免税,并免于验核进口许可证件。
出口加工区内销的残次品按成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向海关提交相应许可证件。对属于《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内的出区内销残次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内销。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内销。
(6)维修产生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弃航材、废钢等,凭境内利用单位提交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验放。维修产生的非目录管理的,应由维修企业退运出境;无法退运且确需在境内销毁或处置的,应在海关监管下,交由当地环保部门认可的有处理能力的企业或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由维修企业承担有关处理费用。
(7)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
(8)对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塑料,继续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 GB16487. 12 - 2005)。
(9)对于非法进境的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类或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海关应在固定证据的前提下,责令货物收货人或其所有人或承运人退运该批固体废物;无法退运的,海关应会同省级环保部门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处置:
①对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无法进行加工、回收处理的固体废物,海关应根据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及时联系省级环保部门认可的具备相应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能力的单位,对固体废物作销毁、焚毁、填埋等处置,处置费用由收货人承担,收货人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海关应在地级以上环保部门的监督下办理有关固体废物的移交手续。
各级海关不得拍卖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特殊情况下需要拍卖的,应报经海关总署财务部门批准。
②对于国家限制进口类或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海关应根据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组织具备固体废物加工、回收、处理能力且取得相应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公开竞买及拍卖活动;对于流拍的固体废物,海关可商省级环保部门按上述要求另行处理。海关应在地级以上环保部门的监督下与竞买中标单位或接受指定单位办理有关固体废物的移交手续。
(10)对于根据2009年36号公告新增列入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固体废物,在公告发布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原规定向海关申请保税加工备案、料件进口等海关手续,并在经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10年6月30日前执行完毕。
上述业务中,对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固体废物的加工贸易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对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或《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固体废物的加工贸易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需要延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后办理。
(11)不符合《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或《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相应“其他要求或注释”中规定的进口固体废物,按照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管理,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不予放行并依法责令进口者或承运人实施退运。
(12)废金属、废塑料、废纸进口时实施分类装运管理。上述固体废物不得与其他固体废物及不属于固体废物的货物混合装运于同一集装箱内。以集装箱装载的进口上述固体废物按应《重点固体废物类别表》的分类要求。对A~K类重点固体废物分开装载,必须进行压轧、打捆、包装等简单装运前理,并按规范申报的要求逐项申报。集装箱内夹杂其他类别的上述固体废物的重点占该集装箱货物装载量2%以下的,不视为混装。
3.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电子数据联网核查,审核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要求如下:
(1)除进口废纸外,其他固体废物进口口岸应在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核准的直属海关关区内进境地口岸。
(2) 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仅对应一份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①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可用于多次报关,每批废物进口时,海关按其实际进口数量进行纸质单证和电子数据核扣,纸质单证海关签注栏目填满后,不论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是否仍有余额,许可证电子数据做手工结案处理。
②每次报关时,海关留存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复印件与报关单归档;最后一次报关时,海关收回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正本,并与报关单一并归档。
③进口废物溢装数量按该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实际余额并在规定的溢装上限3%内计算。
进口报关单上的申报单位(指计量单位)应与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证面计量单位一致。
⑤新版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当年有效。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不超过次年的3月31日。
4.海关、国检、环保部门及相关单位或个人可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中国海关化验室和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再生原料检验鉴定实验室等3家鉴定机构对进口物品或拟进口物品的固体废物属性进行鉴别。
5.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在报关单随附单据”代码栏填报监管证件代码“P”,在编号栏填报相应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号。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8-06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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