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将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工程稽察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监察局合并,重新组建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工程稽察办公室),为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职能配置
一、职能调整
1.转入原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工程稽察办公室)承担的职能。
2.转入原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承担的职能。
3.转入原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监察局承担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重新组建的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工程稽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提出三峡工程(枢纽工程、输变电工程和移民工作)的有关政策建议,起草有关法规草案,就三峡工程重大问题与有关省、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研究制定三峡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负责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办公会议的准备工作,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二)控制三峡工程投资总量,监督三峡工程静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提出三峡工程年度投资规模,协调落实资金筹措,负责计划、资金和工程进度的相互协调、综合平衡,审查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和价差;安排移民搬迁安置年度大类计划;审核需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审批的预备费项目和投资结余使用项目计划;申报、审核由于政策调整增加的工程投资。
(三)管理三峡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监督移民搬迁安置规划的实施;协调并推动三峡工程移民外迁、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生态建设、泥沙研究等方面工作;负责三峡枢纽工程概算中安排的坝区以外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工作;管理三峡工程移民科研、移民工程建设及监理、三峡工程淹没区及迁建区文物保护以及移民概算资金中安排的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指导三峡工程移民培训工作。
(四)组织协调三峡工程中重大方案性问题、争议较大的技术问题以及国际招标中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审查初步设计的重大变更;研究提出三峡工程重大装备的技术装备政策,协调三峡工程重大技术装备的技术攻关和自主化(国产化)工作。
(五)研究协调三峡枢纽运行管理体制和三峡工程综合调度方案的有关工作;研究三峡水库管理的有关制度,协调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的管理工作;提出三峡水库水、土(含消落区)、岸线资源管理和移民后期扶持的政策建议。
(六)负责三峡工程(枢纽工程、输变电工程和移民工程)稽察工作;组织三峡工程验收工作;组织协调湖北省、重庆市以及安置外迁移民的省、直辖市纪检监察部门对移民资金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机关及相关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七)负责组织三峡工程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提出三峡工程对内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协调有关重大宣传活动。
(八)组织协调三峡工程与外国政府机构、组织间的合作与交流,管理机关及相关单位外事工作。
(九)承办国务院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工程稽察办公室)主要职责,办公室下设9个职能司(局):
(一)综合司(信访办公室)
组织起草三峡工程建设有关法规草案和会议文件;
负责政策研究、会议组织、文电管理、秘书事务、保密及档案管理等机关政务工作;
提出三峡工程对内对外宣传口径,对外发布三峡工程重要信息,协调三峡工程重大宣传活动;
负责机关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工作;
负责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工作;
组织协调三峡工程与外国政府机构、组织间的合作与交流,管理机关和相关单位外事工作。
(二)资金计划
监督三峡工程投资概算的总量控制,组织实施投资控制风险分析;
审核需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审批的预备费项目和投资结余使用项目计划以及年度投资价差;
协调、平衡三峡工程投资计划和进度;安排移民年度大类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研究提出三峡工程资金筹集政策、方案并协调落实;
负责三峡库区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和移民统计工作;
参与协调三峡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有关工作。
(三)移民安置规划司
管理三峡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监督三峡库区移民搬迁安置规划的实施和调整,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管理三峡移民工程建设及监理、移民科研、淹没区及迁建区文物保护、移民概算资金中安排的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治理等工作,参与协调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技术与装备司
组织协调三峡枢纽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重大修改和争议较大的技术问题;
联系三峡枢纽工程建设质量、设备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联系三峡枢纽工程质量检查组的有关工作;
协调三峡工程高新技术和重大装备的科技攻关、自主化(国产化)以及国际招标等工作;
研究协调三峡枢纽运行管理体制有关问题和三峡工程防洪、发电、航运等综合调度方案。
(五)经济技术合作司
研究提出全国有关省、市、自治区和中央有关部门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的政策建议和具体措施,组织、协调和推动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
推进三峡库区高效生态农业发展,促进库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研究提出三峡库区工矿企业迁建工作管理办法及年度计划资金安排意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三峡库区搬迁工矿企业结构调整工作;
协助有关方面为三峡库区引进国内外资金和技术。
(六)外迁协调司
研究提出三峡工程外迁移民安置工作的政策建议及相关管理办法;
协调外迁移民安置规划工作,编制外迁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协调处理移民外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水库管理司
研究提出三峡水库管理的有关制度,协调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的管理工作;
研究提出三峡水库水、土(含消落区)、岸线资源管理和移民后期扶持的政策建议;
参与协调三峡库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泥沙研究工作,具体组织三峡工程生态环境监测和三峡枢纽概算中安排的坝区以外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工作;
参与三峡工程断航碍航期翻坝方案和补偿方案的研究工作。
(八)稽察司
负责三峡枢纽工程、输变电工程和移民工程稽察的组织工作,提出稽察报告,督促检查稽察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负责三峡工程阶段性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
(九)监察局
组织协调湖北省、重庆市和安置外迁移民的省、直辖市对三峡工程移民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机关及相关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负责组织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的内部审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人员编制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工程稽察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85名(另核定临时行政编制8名,用于三峡工程稽察工作,工作结束后自然撤销)。
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兼任监察局局长),司局级领导职数26名(含三峡枢纽工程稽察组、输变电工程稽察组和移民工程稽察组稽察专员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领导干部
主任、党组书记:聂卫国
副主任(正部长级)、党组成员:王伟
副主任、党组成员:雷鸣山
党组成员:胡保林
副主任、党组成员:陈飞
上级领导
根据国务院机构设置及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2013年,国务院对三峡建委组成人员做了相应调整。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张高丽(国务院副总理)
副主任:汪 洋(国务院副总理)
徐绍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王国生(湖北省省长)
黄奇帆(重庆市市长)
曹广晶(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董事长)
截至2013年8月28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共召开了18次全体会议,对三峡枢纽工程、输变电工程建设和库区移民进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作出了正确决策,保证和推进了三峡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工程设计
枢纽工程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于1994年在湖北省宜昌市成立三峡工程代表局,简称长江委三峡代表局。代表局下设枢纽设计代表处、施工设计代表处、机电设计代表处、建筑设计代表局、勘测代表处、科研代表局及局办公室。
长江水利委员会是三峡工程的设计总成单位,三峡工程代表局是长江水利委员会派驻三峡工程现场的代表机构,代表长江委管理、协调长江委派驻三峡工地的勘测、规划、设计、科研、水文及监理等各专业及职能部门的工作。长江委三峡代表局常驻工地的技术服务人员有200多名,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一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5人、教授级高工12人。局长郑守仁是中国工程院院士。
三峡工程现场设计代表工作在长江委三峡工程代表局统一领导下进行。现场设代工作的总体任务是做好现场技术服务。主要包括组织施工详图和技术文件的供应,进行设计交底;研究解决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设计;据业主委托承担施工地质以及水文、勘测和科研试验工作;参加工程检查和验收;配合业主单位做好质量、进度、投资的“三控制”,并接受业主委托的有关任务。
按照与业主签订的供图协议,为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代表局积极配合后方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参与若干单项技术设计、专题报告以及招标文件的编制。对一些紧迫的或需紧密结合施工实际的设计项目,长江委三峡代表局积极组织现场设计,以满足工程急需。
移民工程
一、《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三峡工程建设, 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三峡工程建没,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统筹使用移民资金,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产、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为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第四条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应当与三峡库区建设、沿江地区对外开放、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国家扶持、各方支援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方针,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三峡工程淹没区、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群众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统筹安排,正确处理移民搬迁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第六条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移民任务和移民资金包干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对三峡工程建设移民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测算、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以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是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三峡工程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九条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应当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以下简称《规划大纲》),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审批。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大纲》,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编制并批准有关市、县、区的移民安置规划,并分别汇总编制本省、直辖市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十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三峡工程建设用地按照批准的规划,一次审批,分期划拨,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迁建用地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逐级上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移民迁建用地不得转让,不得用于非移民项目。
第十二条 因三峡工程建设和移民迁建,土地被全部征用并安置在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或者自谋职业的农村移民,经本人同意,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三条 移民安置地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土地,鼓励移民在安置地发展优质、高效、高产农业和生态农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发展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安置移民。
第十四条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实行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移民首先在本县、区安置;本县、区安置不了的,由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市、县、区安置;湖北省、重庆市安置不了的,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第十五条 农村移民需要安置到本县、区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县、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负责移民管理工作的部门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
第十六条 移民在本县、区安置不了,需要在湖北省、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市、县、区安置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移民需要在湖北省、重庆市以外的地区安置的,分别由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与安置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三峡工程受益地区和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市、县、区应当接收政府组织外迁和投亲靠友自主外迁的三峡库区农村移民,井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统一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投亲靠友自主外迁的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应当持有迁出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第十八条 农村居民点迁建应当按照移民安置规划,依法编制新居民点建设规划。编制新居民点建设规划,应当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新建居民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乡 (镇)、村统一组织施工。房屋拆迁补偿资金按照农村房屋补偿标准包于到户,由移民用于住房建设。移民建造住房,可以分户建造,也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统一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第十九条 城镇迁建,应当按照移民安置规划,依法编制迁建区详细规划,并确定需要迁建的公共建筑和各项基础设施的具体位置。城镇公共建筑和各项基础设施迁建补偿资金实行包于管理,其数额按照实际淹没损失和适当发展的原则核定。城镇迁建中单位和居民搬迁的补偿资金实行包干管理其数额按照实际淹没损失核定。
第二十条 需要迁建的城镇应当提前建设基础设施。对自筹资金或者使用非移民资金提前搬迁的单位和居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减少其应得的移民资金数额。
第二十一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技术改造,对需要搬迁的工矿企业进行统筹规划和结构调整。产品质量好、有市场的企业,可以通过对口支授,与名优企业合作、合资,把企业的搬迁与企业的重组结合起来;技术落后、浪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企业,应当依法实行兼并、破产或者关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排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好再就业和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工矿企业搬迁补偿资金实行包干管理,其数额按照实际淹没损失的重置价格核定。
第二十二条 因三峡工程蓄水被淹没的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利工程、电力设施、电信线路、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文物古迹需要复建的,应当根据复建规划,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预先在淹没线以上复建。复建补偿资金实行包干管理,其数额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为恢复原功能所需投资核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迁建单位、工矿企业和居民的搬迁以及基础设施的复建,囚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超过包干资金的部分,分别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居民自行解决。
第二十四条 移民工程建设应当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城镇、农村居民点、工矿企业、基础设施的选址和迁建,应当做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勘察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五条 移民工程建设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务院2000年1月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移民工程建设施工,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条 安置移民生产,严禁开垦25度以上的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按照规划退耕还林还草。对已经开垦的25度以下的坡地,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坡改梯”措施,实行山水林田路综合规划治理。
第二十七条 三峡工程淹没区的林木,在淹没前已经达到采伐利用标准的,经依法批准后,林木所有者可以采伐、销售;不能采伐利用的,淹没后按照《规划大纲》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三峡工程建设,应当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和“重点保护、重点发掘”的原则,做好文物抢救、保护工作。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峡工程淹没区基本建设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的规定,在1992年4月4日后建设的项目,按照违章建筑处理。
第三十条 三峡库区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淹没区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非淹没区人口迁入淹没区。 J992年4月4日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和库区淹设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的规定允许迁入的人口,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入户的,由国家负责搬迁安置;因其他原因擅自迁入的人口,国家不负责搬迁安置。
三峡库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控制人口增长,保证库区的人口出生率不超过湖北省、重庆市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允许迁入的人口,是指因出生、婚嫁、工作调动、军人转业退伍和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分配以及刑满释放等迁入的人口。
第三十一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移民,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的,应当及时办理补偿销号手续,并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已经搬迁的单位和移民,其搬迁前使用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三峡水库消落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可以通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使用;但是,不得影响水库安全、防洪、发电和生态环境保护.因蓄水给使用该土地的移民造成损失的,国家不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民档案加强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移民资金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除价格指数变动、国家政策调整和发生不可抗力外,不再增加移民资金。
第三十五条 移民资金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国家年度投资计划。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经批准的三峡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组织编制移民资金年度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瑾机构或者负责移民管理工作的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经批准的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六条 移民资金安排应当突出重点,保证移民安置进度与枢纽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移民资金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安排使用。有移民安置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移民资金投资包干方案,将移民资金拨付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将移民资金具体落实到各类移民投资项目。
第三十七条 移民资金应当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移民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包干方案、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和进度及时拨付移民资金。
第三十八条 移民资金应当用于下列项目:
(一)农村移民安置补偿;
(二)城镇迁建补偿;
(三)工矿企业迁建补偿;
(四)基础设施项目复建;
(五)环境保护;
(六)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规定的与移民有关的其他项目。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移民资金。
第三十九条 移民资金存储期间的孳息,应当纳入移民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城镇迁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管委会)不是一级财务核算单位,移民项目资金不得经其转拨。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移民资金的管理、拨付和安排使用实行稽察制度,对管理、拨付和安排使用移民资金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拨付和安排使用移民资金情况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负责移民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和监察,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第四十三条 有移民任务的乡(镇)、村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乡(镇)、村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和监察、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管理、拨付和安排使用的审计和监察、监督,依法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审计机关和监察、财政部门进行审计和监察、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国家从三峡电站的电价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设立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分配给湖北省、重庆市和接收外迁移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于移民的后期扶持。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三峡电站投产后缴纳的税款依法留给地方的部分,分配给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用于支持三峡库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农村移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三峡工程坝区和淹没区建设占用耕地,按照应纳税额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搬迁和基础设施复建占用耕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全部用于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
第四十八条 三峡电站投产后,应当优先安排三峡库区用电。
第四十九条 国家将三峡库区有水电资源条件的受淹县、区优先列入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予以扶持。
第五十条 国家将三峡库区具备一定条件的受淹县、区优先列入生态农业试点示范县,予以扶持,井优先安排基本农田及水利专项资金,用于移民安置区农田水利建设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排建设项目、分配资金时,对三峡库区有关县、区应当优先照顾。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名优企业到三峡库区投资建厂,并从教育、文化、科技、人才、管理、信息、资金、物资等方面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
第五十三条 国家在三峡库区和三峡工程受益地区安排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吸收符合条件的移民就业。
第五十四条 国家对专门为安置农村移民开发的土地和新办的企业,依法减免农业税、农业特产农业税、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的,由规划、计划的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移民迁建用地的使用权转让或者用于非移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收缴的罚款,全部纳入移民资金,用于移民迁建。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移民搬迁和安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的;
(二)按照规定标准已获得安置补偿,搬迁后又擅自返的;
(三) 按照规定标准已获得安置补偿,无理要求再次补偿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审计机关、财政部门依照审计、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移民资金用于非移民项目、偿还非移民债务和平衡地方财政预算的;
(二)利用移民资金进行融资、投资和提供担保的;
(三)购买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的;
(四)利用其他方式挪用移民资金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之外的金融机构存储移民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按胴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挤占、截留移民资金的,由有关审计机关、财政部门依法予以追缴,可以处挤占、截留移民资金数额1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在移民工程建设中,破坏植被和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的,依照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移民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1993年8月19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同时废止。
二、移民工作概况
三峡工程是举世瞩目的特大型工程,其移民人数和淹没实物量之大,在世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史上是少见的。按正常蓄水位175米方案,库区淹没涉及湖北省、重庆市21个县(市、区),共淹没耕地、果园、林地2万8千公顷淹没区面积占全库区总幅员面积的1.17%,移民84万人,考虑到人口自然增长等因素,到2009年工程建成,预计共需动迁113万人。
中国政府对三峡工程移民工作极为重视和关心,国家领导人曾多次强调指出,三峡工程成败的关键在于移民。对移民是否能妥善安置,既关系到三峡工程的成败,又关系到社会安定大局。因此,让移民迁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生活有保障、经济有发展,是三峡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三峡工程移民工作从1985年开始经过8年试点,1993年随着枢纽工程开工而全面展开。实践证明,三峡工程移民工作是成功的。截止2002年7月底,共搬迁安置移民64.6万人,约占全库区规划动迁移民总数113万人的48.4%;其中,14万人外迁(重庆市7万人由政府组织外迁安置到长江中下游和沿海经济发达的10个省市,2万人出县安置到本市非库区的有关县市,另有2.5万人自主外迁到国内有关省;湖北省2.5万人安置到本省非库区的有关县市)。累计复建移民住房3122万平方米,其中农村移民住房645万平方米;搬迁、破产、关闭工矿企业1011户,占总数的63.2%;并完成了大量的公路、码头、输变电、通讯等专项设施的复建工作。淹没涉及的万州、涪陵两座城市的新城区已形成规模并入迁移民,10座县城中的秭归、云阳两座新县城已完成整体搬迁,其它8座县城正在加紧建设,基础设施已具备规模并入迁移民;114个集镇中,107座在建,大部分具备规模,一部分已完成搬迁。三峡工程移民工作正按计划有序地顺利进行。
几年来,通过实践,已形成了一整套符合中国实际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一) 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改变过去单纯安置性的做法。农村移民以农为本,以开发大农业为基础,通过合理开发当地资源,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形成农工贸一体化的支柱产业,使贫困地区的移民逐步脱贫致富。城市、县城和集镇的搬迁,都考虑了社会发展的因素。以9座将要全淹的县城为例,新县城规模是老县城的2.1—2.6倍,结合基础设施复建配套完善了城市功能。企业搬迁结合技术改造和经济结构调整,对一些发展无前景、产品无市场、污染环境的企业实行关闭、破产,并通过对口支援引进名优企业和名牌产品,调整了库区的产业结构、企业产品、组织和所有制结构,发展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分省负责、县为基础”的移民管理体制以及“移民补偿投资切块包干、任务包干”的原则。这一管理体制和切块包干原则,得到了当地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赞成和拥护,充分调动了三峡库区各级政府和广大移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力促进了三峡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强调“远近结合、突出重点;移民进度和工程进度相衔接;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宜早不宜晚”的工作方法,合理妥善安排资金和项目,保证移民搬迁按计划有序地进行。使先淹的先搬迁,但确需超前安排的也要提前进行,例如,农业开发要提前进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要先建,受自然灾害威胁的(如滑坡地段)要先搬,等等。
(四)充分发扬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动员全国力量对口支援库区移民搬迁和经济发展。几年来,全国21个省(市)、10个大中城市、中央50多个部门,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积极开展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截止2002年5月底,对口支援共为三峡库区引入资金112.3亿元,接近同期移民淹没补偿资金的一半。实施经济合作类项目2191个,到位资金99.8亿元,实际安置移民4.2万人次。社会公益类项目到位资金12.5亿元,援建希望学校417所(到位资金1.5亿元)。安排移民劳务3.50万人次,培训3858人次,干部交流669人次。通过合作、合资、兼并、技术改造等方式,合理开发库区资源,可持续地发展库区经济,培育和发展库区新的经济支柱。
(五)坚决执行中央“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的政策,确保库区良好的生态环境。为此,将部分农村移民外迁至非库区的市县和长江中下游省份以及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进行安置,并还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移民外迁安置人数。与此同时,结合库区工矿企业迁建,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除了效益好、产品有销路、对环境无污染的企业外,其它的全部实行破产、关闭。
(六)在三峡库区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决定三峡库区可享受沿海开放区的优惠政策;国家对破产、关闭搬迁企业实行核销银行呆坏帐、妥善安置职工生活、生产;境外厂商到三峡库区办独资或合资企业、对口支援省市与三峡库区合办的企业,在购买我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和物资时可享受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优惠;耕地占用税也先征收后返还,用于农村移民安置,等等。另外,三峡电站发电后,还将从电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对三峡库区进行后期扶持。
三、移民安置规划
(一) 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的依据是《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程、规范。
编制的原则为: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实行移民资金切块包干和限额规划的原则;移民迁建安置进度 与枢纽工程建设进度相衔接的原则;移民安置规划与库 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国家扶持、政策优惠、各方支援、自力更生的原则 , 使移民的生产、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二)移民安置规划的内容
根据三峡工程库区 移民安置规划,全库区规划建房人口110.56万人,规划基础设施人口120.88万人;计划19 97年前迁移11.56万人(建房人口10.53万人),1998—2003年迁移53.21万人 (建房人口45.44万人),2004—2006年迁移34.98万人(建房人口33.47万人),2007—2009年迁移21.13万人(建房人口21.12万人) 规划复房屋面积36878万㎡;计划1997年迁建521.13万 ㎡,1998—2003年迁建1554.94万㎡,2004—2006年迁建1006.92万㎡ ,2007—2009年迁建604.81万㎡
1、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
全库区规划农村生产安置人口40.5万人,在库区淹 没涉及县内安置32.2人, 出县外迁安置8.3万人;规划搬迁建房总人口44万人(湖北省6.5万人,重庆市37.5万人),其中县内搬迁建房31.5万人(湖北省4万人,重庆市28.2万人)。
1999年5月,国务院召开三峡工程移民工作会议,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对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进行了调整:
全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人数由原来规划的8.3万人,增加到12.5万人。其中湖北省2.5万人,全部在本省非库区县安置; 重庆市10万人(其中巫山1.7万人、奉节1.7万人、云阳3.6万人、开县1.1万人、忠县1.9万人),在本市非库区县安置2万人,投亲靠友自主分散安置1万人,出市外迁安置7万人。
重庆市 7万出市外迁农村移民,具体分配如下:四川省9000人,江苏、浙江、山东、湖北、广东省各7000人,上海市、福建省各5500人,安徽、江西、湖南省各5000人。
移民安置规划(续一)
2、 城集镇迁建规划
规划迁建的城镇有:湖北省的秭归、巴东、兴山 等三座县城;重庆市的涪陵、万州两座城市,巫山、奉节、云阳、开县、忠县、丰都、长寿等7座县城及116个迁建集镇(包括27个建制镇、82个乡集镇、7个一般场镇)。规划建房人口71.8万人,规划基础设施规模人口82万人,规划迁建用地规模5774.28公顷。
3、 工矿企业迁建规划
按编制的时间、深度及内容不同,分为淹没处理规划、搬迁结合技改规划和结构调整规划。
淹没处理规划是分县移民安置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长江三峡工程库区淹没处 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重要内容。该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淹没企业的实物资产及价值评估、补偿投资核算、迁建规模及占地面积、迁建地址、移民补偿资金分年投资数量等。
搬迁结合技改规划是淹没企业迁建的实施规划,着力调整淹没企业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和组织结构 ,由国家经贸委和三峡建委移民局组织库区两省市有关部 门编制,并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进行评估。1994年底完成了135米水位线下淹没企业搬迁结合技改规划,1997年对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搬迁结合技改三年规划。
结构调整规划是根据1999年国务院三峡工程移民工作会议“ 两个调整和完善”精神编制的,是对淹没处理规划和搬迁结合技改规划的修订和完善。通过兼并、破产、关闭等措施,加大淹没企业组织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力度。
结构调整规划涉及库区全部1629户淹没企业,拟保留发展617户,合并重组为406户新企业,拟破产关闭1012户淹没企业,调整压缩比为75.1%。
湖北库区结构调整规划涉及232户淹没企业,拟保留发展22户,合并重组为17户新企业,拟破产关闭210户淹没企业,调整压缩比为92.7%。
重庆库区结构调整规划涉及1397户淹没企业,拟保留发展595户,合并重组为389家新企业,拟破产关闭802户淹没企业,调整压缩比为72.2%。
4、 专业项目复建规划
(1)公路复建规划复建公路总长度819.97km(湖北229.18 k m,重庆590.29km),其中:二级公路19.92km、三级公路283.47km、四级公路516.58km,大型桥梁198座29159.88m,汽渡14处。
(2)港口码头 规划复建城市港口2座,即万州港和涪陵港;县城港口8座,即秭归、巴东、巫山、奉节、云阳、忠县、丰都、长寿;集镇码头81座;停靠点97处 。
(3)电力设施规划新建水电站53座,装机容量37.57万kW; 复建输电线路3836.6km,其中湖北省909.65km,,重庆市2926.95km。
(4)邮电通信规划复建主要线路有:农话中继线1304.85杆km及农村用户线1282.71杆km; 沪-汉-成通信线205杆km;长航通信干线621杆km,分支线142.1杆km。
(5)广播电视规划复建县广播站、电视台20个,乡(镇)广播站、电视台111个,微波站5座;复建广播线路4191.03杆km, 乡(镇)至村广播线2886.23杆km。
(6)天然气管道规划复建重庆库区输汽管道47.32km,储配气站2座,过江管道0.7km。
移民安置规划(续二)
5、防护工程规划
规划的防护工程有:巴东平阳坝防护工程、兴山建阳坪防护工程、开县15片防护工程等,防护土地总面积26.7 km 2,防护区人口4万人。
5、 环境保护规划
主要目标:到2010年末,农业人口人均拥有0.8-1.0亩稳产高产基本农田、0.3-0.5亩左右经果林,林草覆盖率达到45%以上,土壤浸蚀量减少70%以上,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 ;移民安置区“三废”污染和噪声污染问题基本得到控制,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人群健康得到有效保障;生态环境显著改善。
6、 库区崩滑体处理规划
经调查,受三峡工程蓄水影响前缘高程在175米以下的崩滑体共计有1302处,其中干流654处,支流648处。
规划处理意见为:不处理的501处,监测的297处,拟搬迁处理466处,工程处理34处,专项处理4处。2003年前拟处理的220处,其中工程治理21处。
7、 文物保护规划
三峡工程淹没区及迁建区文物保护项目共1087处(湖北省335处,重庆市722处)。其中:地面文物项目364处(湖北省118处,重庆市246处),列入搬迁保护的135项(湖北省42项,重庆市93项);地下文物项目723处(湖北省217处,重庆市506处)。
四、移民安置程序
(一) 农村移民安置
1、安置原则
(1)实行国家扶持,各方支援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结合的方针,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2)合理调整土地,鼓励移民在安置地发展优质、高效、高产农业和生态农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发展二、三产业安置移民。
(3)移民安置实行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移民首先在本县、区安置;本县、区安置不了的由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市、县、区安置,湖北省、重庆市安置不了的,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2、主要安置形式和程序
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安置形式主要有就地后靠、外迁安置、自谋职业安置、企业安置、社会福利安置(养老保险安置)等五种。其外迁安置形式又有分散自主和政府组织。每户移民到底采取哪一种办法安置,应根据当地的具体特点和条件,在制订移民安置规划时因人、因地制宜地择优确定。根据库区各县的实践经验,有条件后靠的地区首先考虑后靠安置,对后靠条件不足的地区应组织部分移民外迁安置。
2.1就地后靠安置工作程序:
1、移民户主书面申请(需说明:家庭人口、建房地点、结构、面积);
2、移民户填写《XX县农村移民安置审批表》;
3、乡镇移民站依据实施规划进行审查(移民户需带移民证、户口簿、身份证);
4、乡镇政府与移民户签定《三峡库区XX县农村移民后靠搬迁安置合同书》,并依法公证;
5、移民户按合同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属设施,乡镇移民站按合同兑现搬迁费、零星果木费、附属设施费、基础设施费以及部分房屋补偿资金,待新房建成后付清剩余房屋补偿资金。
2.2外迁安置工作程序
2.2-1政府组织外迁安置程序
A、重庆市出市外迁移民安置程序
1、由三峡建委移民局协调迁出、迁入省、市政府落实县级移民安置点 ;
2、迁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农村移民外迁计划,将外迁安置对象落实到村组和户。迁入省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接收安置外迁移民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安置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规划,将外迁移民安置点落实到村组,并明确各安置点的安置容量。迁入省市人民政府将总体安置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规划送重庆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迁出县、乡人民政府实地考察迁入地,就移民安置点和生产生活安置方案与迁入地协商,达成共识;
3、重庆市人民政府和迁入省市人民政府签订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协议。在协议中,要明确移民外迁安置的对接关系,具体落实到迁出乡镇对口衔接迁入县(市);
4、根据迁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安置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规划及迁出、迁入省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安置协议,迁出县向移民公布安置去向,动员移民报名,迁入县前往迁出 县介绍安置点基本情况和生产生活安置方案等;
5、移民填写外迁安置申请表,经村、乡、县审核,以县为单位编制外迁移民花名册,报重庆市移民局审核;
6、迁出县向迁入县提交经重庆市移民局审核的外迁移民花名册,迁
入县对移民花名册进行复核,经双方同意后盖章认可;
7、迁出县组织移民以抽签或其他移民认可的方式确认每户外迁移民的具体安置点,并与移民签订外迁安置协议;
8、迁出、迁入县组织移民户代表前往迁入地,确认宅基地位置、办理购房手续或签订委托建房协议,进一步协商落实移民生产生活安置的具体事宜;
9、迁出、迁入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外迁安置协议;
10、迁出县开始办理移民外迁安置的有关手续,发放迁出地管理的各种补偿补助费;
11、迁入县为移民调整落实承包土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委托协议为移民建房或协助移民自建住房;
12、迁出县组织移民到达迁入地,办理有关移交手续,迁入县办理移民落户、土地承包等手续,纳入正常管理;
B、政府组织出县省(市)内安置工作程序
1、由省、市移民局协调迁出、迁入县(市、区)政府落实移民安置点 ;
2、在省、市移民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迁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农村移民外迁计划,将外迁安置对象落实到村组和户。迁入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接收安置外迁移民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安置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规划,将外迁移民安置点落实到村组,并明确各安置点的安置容量;
3、组织迁出县、乡人民政府实地考察迁入地,就移民安置点和生产生活安置方案与迁入地协商,达成共识。并签订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协议;
4、移民填写外迁安置申请表,经村、乡、县审核,以县为单位编制外迁移民花名册,迁入县对移民花名册进行复核,经双方同意后盖章认可,报两省、市移民局备案;
5、迁出、迁入县组织移民户代表前往迁入地,以移民认可的方式确认具体安置点、宅基地位置、办理购房手续或签订委托建房协议,并与移民签订外迁安置协议;
6、迁出、迁入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外迁安置协议;
7、迁出县开始办理移民外迁安置的有关手续,发放迁出地管理的各种补偿补助费;
8、迁入县为移民调整落实承包土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委托协议为移民建房或协助移民自建住房;
9、迁出县组织移民到达迁入地,办理有关移交手续,迁入县办理移民落户、土地承包等手续,纳入正常管理;
2.2-2移民分散外迁安置工作程序
A、自主分散农业安置工作程序
1、移民户到所在村(居)委会出具外迁人口证明;
2、到乡镇移民站领取外迁申报表,审批表及生产安置合同;
3、自找并确定安置地,在确定的安置地有关机构(村委会或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接收单位、移民部门、派出所)在申报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接收意见,并由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在生产安置合同上签字加盖公章;
4、在安置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准迁证;
5、带盖章的安置合同、签有安置地接收意见的申报表、审批表到乡镇移民站、县移民局、县公安局审批盖章;
6、持准迁证到派出所办户口迁移手续;
7、在县公证处进行合同公证;
8、到安置地上户口、领户口簿;
9、将已公证的合同、申报表、审批表、安置地户口簿复印件交移民站后搬迁清场。凭外迁销号证明领取移民补偿费。
B、自主分散“农转非”安置工作程序:
1、移民户书面申请;
2、移民户办理《XX县农村移民审批表》;
3、移民站依据实施规划进行审查(移民户需带移民证、户口簿、身份证);
4、移民户办理迁入地市、县准迁证;
5、移民户填写《三峡库区XX县农村移民投亲靠友申报表》,办理农转非手续(程序附后);
6、乡镇政府根据接受单位意见,按是否安排就业情况,与投靠城镇的移民签定生产安置合同;
(1)、接受单位能安排移民就业(有劳动部门招工录用手续),乡镇政府与移民本人、接受单位签定《三峡库区XX县农村移民进企业安置合同书》,并依法公证;
(2)、接受单位不能安排移民就业,乡镇政府与移民本人签定《三峡库区XX县农村移民自谋职业安置合同书》,并依法公证。
输变电工程
2001年,根据三峡电站供电范围发生的变化,国家电力公司按照三峡建委办公室的要求,对原三峡输电系统设计进行了补充研究,对原批复方案进行了调整,减少交流线路381公里、交流变电容量200万伏安、直流线路210公里。
计入三峡至广东直流输电工程后,现明确三峡输电系统总规模为:500千伏交流线路6519公里、交流变电容量2275万千伏、直流输电线路2965公里(含三广直流线路975公里)、直流换流站容量1800万千瓦(含三广直流换流站600万千瓦)
最新修订时间:2019-12-26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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