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民办,指的是国有学校由
国家机构以外的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承办。
基本信息
国有民办是介于纯政府办学与纯民间办学之间的一种新型办学形式。
政府将全民所有制的
公办学校,按照有法定效力的程序,交由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承办,其资产及以后的资产增值仍属国家所有,而事业费和日常 运行经费的全部或大部由承办者依法筹集,承办者享有民间办学的政策权利和办学自主权,这样形成的教育法人实体,称作国有民办制学校。
基本模式
我们可用四句话来概括国有民办制学校的基本模式:“学校国有,社团/公民承办,经费自筹, 办学自主”。其中,办学自主的基本含义是:用人自主、招生自主、教改自主、经 费支配及工资分配自主。这种基本模式的一种变式是:“学校国有,
民办公助,校 长负责,办学自主”。它主要是指那些需要政府继续提供部分事业费和运行费的学校。当经费以自筹为主时,称为民办公助,依然属国有民办制学校。 当然,这里所谈的“自主”,有它的相对意义,一般是指学校在国家的基本教育法规范畴内享有不受制于教育行政部门的独立办学权力。其自主性的大小,可 由承办双方在协议或合同中规定。对经费自筹,也是指事业费和日常运行费自筹, 并不包含基本建设费和大型
设备购置费等。
实施政策
公办学校转制改革 为国有民办制学校,即学校国有民办。
转制学校的条件
转制学校一般应具有四个条件:
(1)地区条件:一般应在城市或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有较好的民间财力基础, 并且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
(2)学校办学条件:办学条件比较好,有较大的开发潜力,容易形成较为强大的校园经济力量;
(3)学校质量、水平条件:是一个地区范围内较好的学校,对社会教育资源的投向有较大吸引力;
(4)承办者条件:若承办者是法人单位,则应聚集富有办学经验的人才,并有一定财力支持办学;若是公民个人,则要求是道德高尚、能力出众的教育专家或 管理专家。
应该说,以上条件是缺一不可的。决不可进行无条件的转制或降低条件的转制,当然也不应违背学校的意愿而搞行政任务的分派。
转制学校的数量
转制学校的数量决定于以下三个数量:
(1)符合转制条件的学校数;
(2)在教育经费的需要数和实际可以提供数之间所造成的差数,即为经费的缺 口。由此可以确定出为弥补这个缺口而需要进行转制改革的学校数;
(3)社会所能承受的转制学校数。这个数的确定可能比较模糊。但是,当前家 长择校的程度是可以度量的,可用这个程度(其实还可以大一点)来近似地表现社会对转制学校的承受力。
上述三个数中的最小数,将是可以转制的学校的最大数。
政策要求
与公办学校相比,国有民办制学校具有特殊优势:即享有民办学校筹集经费、 特别是可以按教育成本收费的政策。它本来就是一个政策的产物。因此,政策也 就成了它生存发展的生命线,必须给国有民办学校以有力的政策支持。政策支持当然也有限度,即不超出给民办学校的政策。所以,国家给国有民办学校以民办 学校的同等政策既是必要的,又应是充分的。当然,对日常经费不完全自筹的国有民办制学校的政策(主要是收费政策,例如在收费生的比例方面)可以给以较 大的限制。
建立步骤
(1)对本地区的教育经费需求与供给保证进行分析,如果没有缺口,则停止;如果有缺口,但有其他更好办法可以解决, 也停止;若无他法,则研究本地区的社会承受力、学校及承办者的条件,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学校,也应停止;若有符合条件的学校,则选择强有力的校长或承 办者,并且学校自愿作为试点校,进行先期试点。
(2)在不少于一年的试验期内, 一定要强调政策到位。否则,试点学校将难以运作。政策到位的关键在于政府机关,特别是职能部门对改革的认识和支持。根据经验,由本地区的最高行政机关 发文进行试点改革,是能使政策快速到位的。
(3)总结试点经验,在符合转制条件 学校的自愿之下,逐步推广。在推广中特别要注意防止不良动机。在试点期间对 试点学校,或在推广期间对刚刚起动的学校,自筹经费的速度可以先慢后快,甚 至给予一定的改革启动款项,以使改革前期不致陷入困境。
现实意义
国有民办制学校的建立对教育理论,特别是对教育管理理论、
教育经济理论、教育改革理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新的研究园地,必将促进这些理论的发展。下面列举了它的几个主要现实意义。
1. 是筹集教育经费、扩大教育资源增量的一条渠道;
2. 是公办学校走出困境的一种选择;
3. 是满足择校需要的一条途径;
由于我国教育投入的困难将会长期存在,进行办学体制改革、建立多元的办学体制是必然的趋势,国有民办制学校将是一支重要的办学力量;建立国 有民办制学校在经济、管理、理论、政策和实践等方面有着坚实的根据;建立国有民办制学校,对缓解教育经费困难和推动学校自主办学都有重要意义。是国家 发展基础教育的一种有效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