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即国有单独投资,依法按照公司组织形式设立的企业法人。我国的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只有一个。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如国家设立的
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如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部)是唯一的
投资主体和
利益主体。它不同于由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它
国有单位共同投资组成的公司。尽管后者各方投资的所有权仍属于国家,
公司资本的
所有制性质未发生变化,但公司的投资主体及股东却为多个,具有多个不同的利益主体。
(3)公司投资者承担
有限责任。虽然
国有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是国家,但国家仅以其投入公司的特定财产金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而不承担
无限责任。这不同于个人
独资企业,也不同于具有负无限责任。
(4)性质上属于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按公司形式组成,除投资者和股东人数与一般公司不同外,其它如公司设立、组织机构、
生产经营制度、
财务会计制度等均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与特征相同或相近,只是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下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的授权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
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
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
发行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
国家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财产出资人是国家这个特殊的主体,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在追求盈利的同时,担负着执行
国家经济政策、实行
国家计划、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的特殊使命;受到
国家政策、法律的许多特殊对待和国家的特别照顾,享有许多优惠;受
一般性企业法规和国家关于国有企业的特别法规的调整。设立或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深化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国有企业
经营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有效措施。但是,国有独资公司毕竟有别于一般公司,一般
公司制度具有许多优点和长处,它并不完全具备,而且,其设立和运行等也受到许多限制。
第二,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政府授权、作为唯一股东单独履行出资人职责;
除适用公司法关于
董事资格义务的规定外,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规定了特别义务,即兼职限制义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或者
其他经济组织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