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儒学联合会
国际性学术团体
国际儒学联合会(简称“国际儒联”;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 Confucian Association,简称“ICA”)是由各国、各地区与儒学有关的学术团体、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国际学术文化联合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1994年10月在中国北京正式成立,1995年7月在中国民政部注册登记,永久会址设于中国北京。2018年被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授予特别咨商地位。联合会永久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发展历史
2024年10月19日,国际儒学联合会第七届会员大会在北京开幕。
2024年10月19日至22日,由国际儒学联合会、中国孔子基金会共同举办的纪念孔子诞辰257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暨国际儒学联合会第七届会员大会在北京举行。
建设宗旨
研究、传承儒学及其他中华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推动儒学在世界的传播和实践,开展中华文明与其他文明的交流互鉴,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世界和平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服务。
业务范围
国际儒学联合会的业务范围为:开展儒学研究;开展中华文明与其他文明的交流互鉴;举办儒学相关会议、论坛、讲座等;开展儒学相关教育研修和传播普及;编纂出版儒学相关著作、期刊和资料;开展会员发展、联络和服务工作;收集、整理发布国际儒学和其他有关学术文化综合信息,编辑发送本会活动信息简报;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资格参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相关活动,开展与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和其他学术文化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拓其他有助于国际儒学发展的事业。
组织体系
国际儒学联合会的组织机构由议决机构、常设机构组成。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议决机构,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会长主持。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会与会员大会同期召开,由理事长主持。执行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和部分理事代表、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
根据章程规定,会长负责本会全面工作,为会员大会主席,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理事长为理事会主席,主持理事会,可与会长共同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
本会设秘书处、学术委员会、出版委员会、教育传播普及委员会、国际联络委员会、顾问联络委员会、儒学与企业管理委员会、中国委员会、会员联络委员会等作为常设机构。秘书处是常设办事机构,各委员会是常设工作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处理日常事务,主持秘书处工作,协调各委员会工作。现任秘书长为马箭飞。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各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本会设荣誉顾问、顾问,一般由对本会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士和知名学者担任。荣誉顾问、顾问由会长、理事长提名,经执行委员会审议。
  
现任领导
第七届(2024—2029)
会 长
孙春兰(中国)(2024-2029)
理事长
福田康夫(日本)
荣誉会长
滕文生(中国)、王蒙(中国)、戴逸(中国)、张岂之(中国)
荣誉理事长
伊萨姆·沙拉夫(埃及)、唐裕(新加坡)、徐正炖(韩国)、谢尔盖·卢佳宁(俄罗斯)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2条 本会是由各国、各地区与儒学有关的学术团体、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国际学术联合组织。
第3条 本会的宗旨是研究儒学思想,继承儒学精华,发扬儒学精神,以促进人类的自由平等、和平发展与共同繁荣。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4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5条 本会永久会址设于中国北京。
第6条 本会具体工作包括:
1.开展儒学研究活动与评价儒学研究成果。
2.举办国际儒学和有关学术会议。
3.举办儒学和有关学术讲座。
4.推广儒学教育。
5.编纂出版儒学和有关学术著作、期刊与资料。
6.收集、整理发布国际儒学综合信息。
7.编辑发行本会活动及国际儒学信息导报。
8.促进国际儒学和有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9.开拓其他有助于儒学发展的事业。
第二章 会员
第7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8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与儒学有关的团体、机构向本会提出申请,履行有关入会程序,经办公会讨论同意,报执行委员会备案,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赞成本会宗旨的个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由两名理事推荐,经常设机构审核通过,经办公会讨论同意,报执行委员会备案,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凡经常设机构推荐,本人同意,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作为理事候选人者,即成为本会会员。
担任本会荣誉会长、荣誉理事长、荣誉顾问、顾问者,经本人同意,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经催促提醒,半年后仍不缴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有违法行为者,经执行委员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9条 会员拥有如下权利:
1.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一个团体会员为一票。
2.参与本会活动,利用本会设施。
3.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10条 会员应尽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
2.各团体会员有义务提供本地区的儒学工作情况。
3.缴纳会费。
4.入会费:团体会员每团体入会费美金100元或人民币700元,个人会员每人入会费美金50元或人民币350元。
5.年会费:团体会员每年缴会费80美金或人民币560元;个人会员每年缴会费美金30元或人民币200元。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11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议决机构。
1.会员大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2.会员大会的职能是:
(1)选举产生并通过会长、副会长、理事。
(2)审议修改章程议案。
(3)审议本会预决算。
(4)审议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5)议决其他重要事项。
第12条 会员大会须由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13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而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14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由执行委员会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副会长由会长推荐,经会员大会通过。会长、副会长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会长代表本会掌管一切会务,为会员大会主席,在会员大会休会期间,主持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
第15条 执行委员会
1.执行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2.执行委员会由会长主持,会长缺席时由会长所指定的副会长主持。
3.职能:协商推荐会长、理事长、理事候选人,提交会员大会、理事大会表决;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代行第11条第2款(3)(4)(5)项规定的会员大会职责。
4.执行委员会成员组成:本会发起会员单位中国孔子基金会、中华孔孟学会(台北)、韩国儒教学会、日本斯文会、美国国际中国哲学会、新加坡国立大学汉学研究中心、香港人文科学学会、越南代表,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会推举的部分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任。
5.团体会员担任执行委员会的代表,如在任期中发生职务变更,由新任接替,须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16条 理事会
1.理事会的组织:
(1)理事长由执行委员会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2)执行副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协商通过。
(3)理事总人数不超过320名。
(4)理事由常设机构从会员中提名执行委员会审议,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5)理事长为理事大会主席,主持理事会大会。理事长出缺时,由执行副理事长代行理事长职责。
(6)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均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2.理事会职能:
(1)审议向会员大会提出的提案。
(2)负责筹划本会所需的财政支援。
(3)就国际间儒学和有关学术交流活动进行组织协调。
(4)推举理事作为执行委员会成员。
第17条 常设办事机构
1.本会设秘书处、学术委员会、宣传出版委员会、教育传播普及委员会、国际联络委员会、顾问联络委员会、儒学与企业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作为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综合、财务、业务等职能部门。
2.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会长聘任。秘书处所属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由秘书长聘任。
3.秘书长协助会长处理日常事务,主持秘书处工作,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4.各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会长聘任。基金管理委员会理事长由会长兼任,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由会长聘任。
第四章 指导与咨询机构
第18条 本会指导与咨询组织如下:
1.设荣誉会长若干名。
2.设荣誉理事长若干名。
3.常设办事机构有义务随时或定期向荣誉会长、荣誉理事长通报工作情况,荣誉会长、荣誉理事长有义务向会长、理事长提供咨询和提出建议。
4.设荣誉顾问若干名。荣誉顾问一般由对国际儒联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士和知名学者担任。
5.顾问若干名。顾问有义务就本会工作向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以及常设办事机构提出工作建议,回答咨询事项。
6.荣誉会长、荣誉理事长、荣誉顾问、顾问由会长聘请。
第五章 会议
第19条 会员大会五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理事会3/5以上理事或会员2/3以上提出要求时,由会长召集临时会员大会。
第20条 执行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也可根据情况隔年召开会议,或以通讯方式审议通过本会的年度主要工作和财务预决算。
第21条 理事会五年举行一次。理事3/5以上提出要求时,由理事长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22条 有效议决
1.会员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为有效,并以多数票决议。
2.执行委员会会议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并以多数票决议。
3.会员大会、执行委员会会议、理事大会开会之时,无法出席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理事、代表可提出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并计入成员人数,但不赋予表决权。
第六章 财政
第23条 本会会计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24条 本会财政收入为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利息以及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25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26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27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28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29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30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31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32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33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34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中国政府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章程修订与解释
第35条 章程的修订权在会员大会。
第36条 章程的解释权由会员大会赋予执行委员会。
附 则
1.国际儒联章程自1994年10月5日本会成立大会之日起施行。
2.2004年6月26日由二届二次常任理事扩大会提出修改议案。于2004年10月11日提交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大会讨论通过。
3.2009年6月由三届三次常任理事扩大会提出修改议案。于2009年9月23日提交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大会讨论通过。
4.本章程未尽事项由执行委员会另行订定。
5.本章程以中文本为法定母本。
所获荣誉
2021年3月3日,民政部公布2019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评估等级为4A级。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17 10:01
目录
概述
发展历史
建设宗旨
业务范围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