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托收业务一般有四个当事人:
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
付款人。各当事人的责任是根据
国际商会在322号出版物
《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illection)中规定的各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来解释的。
委托人一方面是履行与进口商签订的贸易合同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履行与托收银行签订的
委托代理合同的责任;托收行作为代理人,必须执行委托人的指示,并按常规处理业务,在受理托收后,必须谨慎从事,如对应做的而未做,银行要负担
过失责任;代收行要负责保管好
单据并谨慎处理货物,在付款人
拒绝承兑、拒绝
付款的情况下,要及时将原因通过托收通知委托人;付款人的责任则是当委托人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必要的
单据后,付款人按
合同的规定付款。
光票托收是指出口商仅开具
汇票而不附带
货运单据的托收,
汇票仅附非
货运单据(如发票、
垫款清单等)的托收,也属光票托收。在国际贸易中,
光票托收通常用于收取出口货款尾数、
样品费、
佣金、代垫费用、其他贸易从属费用、进口索赔款以及非贸易各个项目的收款等。
光票托收的汇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金额不大;大都是即期付款,远期付款很少。
跟单托收是指将
汇票连同货运
单据一起交给银行的委托代收,欧洲大陆一些国家和地区为减少
印花税负担,对即期付款的托收只交货运单据,不开
汇票。根据代收行交付
货运单据给付款人的不同条件,
跟单托收可分为付款交单和
承兑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