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核销
会计名词
坏账核销是指企业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应当作为坏账损失,并及时进行处理。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作为本期损益;属于清算期间的,应当作为清算损益坏账损失处理后,应当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
确认方法
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方法
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有两种:
关于直接转销法,我们还应掌握以下两个要点:第一,该法不符合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
二是备抵法
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老准则用“管理费用”,新准则用“资产减值损失”),
例1、兴华公司1995年首次计提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提取数=100000×5‰=500(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500
贷:坏账准备500
以后年度计提坏账准备时,可进一步分以下四种情况来掌握:
基本介绍
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直接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这种方法核算简单,不需要设置“坏账准备”科目。
关于直接转销法,我们还应掌握以下两个要点:
第一,该法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审计方法
①实际发生损失时
借:管理费用
②重新收回时
借:应收账款
贷:管理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备抵法
方法介绍
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即符合前述的三个条件之一),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至于如何估计坏账损失,则有三种方法可供选择,即年末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
审计方法
①提取坏账准备金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②发生坏账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③重新收回时
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示例
例1
兴华公司1995年首次计提坏账准备,当年年末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00000元,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为5‰。则:
坏账准备提取数=100000×5‰=500(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500。
贷:坏账准备 500。
以后年度计提坏账准备时,可进一步分以下四种情况来掌握:
(1)应收账款年末余额×计提比例> “坏账准备”年末余额(指坏账准备计提前的余额,不同),按差额补提坏账准备。
例2
承例1,1996年10月兴华公司实际发生坏账损失400元;当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120000元。会计处理过程如下:
①1996年10月:
借:坏账准备400
贷:应收账款400
年末计提前“坏账准备”账户余额=500–400=100(元)
②坏账准备提取数=120000×5‰–100=500(元)
1996年12月:
借:资产减值损失 500
贷:坏账准备500
年末补提500元坏账准备后,“坏账准备”账户的余额为600元。
(2)应收账款年末余额×计提比例<“坏账准备”年末余额,按差额冲减坏账准备。
例3
承例2,1997年6月,兴华公司上年确认的坏账损失又收回;当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150000元。会计处理过程如下:
①以前年度核销的坏账又收回,同样需要做两笔分录:
1997年6月:
借:应收账款400
贷:坏账准备400
借:银行存款 400
贷:应收账款 400
年末计提前“坏账准备”账户余额=600+400=1000(元)
②坏账准备提取数=150000×5‰–1000=–250(元)
1997年12月:
借:坏账准备250
年末冲减250元坏账准备后,“坏账准备”账户的余额为750元。
(3)应收账款年末余额×计提比例=“坏账准备”年末余额,不补提亦不冲减坏账准备,即不做会计处理。
例4
承例3,1998年10月兴华公司实际发生坏账损失350元;当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80000元。会计处理过程如下:
①1998年10月:
借:坏账准备350
贷:应收账款350
年末计提前“坏账准备”账户余额=750–350=400(元)
②坏账准备提取数=80000×5‰–400=0(元),不需做任何会计处理。
(4)年末计提前“坏账准备”出现借方余额,应按其借方余额与“应收账款年末余额×计提比例”之和计提坏账准备。
例5:承例4,1999年6月兴华公司实际发生坏账损失1000元;当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200000元。会计处理过程如下:
①1999年6月:
借:坏账准备1000
贷:应收账款1000
年末计提前“坏账准备”账户为借方余额600(1000–400)元。
②坏账准备提取数=200000×5‰+600=1600(元)
1999年12月:
贷:坏账准备1600
年末计提1600元坏账准备后,“坏账准备”账户为贷方余额1000元。
规范行为
说明
企业由于实行公司制改建、实施合并或者分立、依法整顿或者变更管理关系等行为,清查核实的坏账损失涉及核销所有者权益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在进行资产评估前,由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按照《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规范核销所需资料
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履行相关手续时,应当在按照企业内部程序处理之后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清查应收款项理由的说明,如经批准实行公司制改建等;
(二)企业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的结案意见;
(三)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研究做出的决议;
(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准备计提
坏账准备计提基数的差异
对于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款项能否计提坏账准备,会计与税法存在着差异。会计上,《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一)》(财会[2002]18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应收款项,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需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税法上,对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能否计提坏账准备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很多地方在执行45号文时,对与关联方之间的应收款项明确规定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如江苏省国税局转发45号文的苏国税函[2003]147号文,就规定“《通知》第八条‘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不包括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往来账款”。
计提方法的差异
会计上,根据财会[2002]18号文,企业只能采用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中的一种作为计提坏账准备的基本方法,这两种方法不能同时使用,个别认定法作为上述两种方法的补充,可与上述两种方法中的一种同时使用,前提是“某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与其他各项应收款项存在明显的差别”。
而在税法上,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46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这就是说,税法上对坏账准备的计提,只能采用余额百分比法。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对于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没有统一的规定,而是要求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这是由于会计制度允许企业自行确定坏账准备计提方法,方法不同当然也就不可能规定统一的计提比例。
税法上,国税发[2000]84号则对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作了上限的规定,即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处理分析
坏账损失核销方法的
会计上,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坏账损失的核销只能采用备抵法。而税法上,国税发[2004]82号文《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说明坏账损失核销采用的方法,如果以后年度改变核销方法的,应按规定报送变更原因及企业管理机构的变更决议等。但在实际执行中,纳税人一般不得将坏账核销方法由备抵法变更为直接核销法。
坏账损失核销手续的差异
会计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根据企业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即可冲销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但税法上,《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明确,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在实务中,一般是根据报批金额的大小,逐级由县(市、区)、省、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或备案,具体金额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某些特殊应收款项确认为坏账损失的差异
关联方之间应收款项确认为坏账损失的差异
会计上,财会[2002]18号文规定,只要关联方(债务单位)存在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情况,就可以确认为坏账损失。而税法上,84号文第48条规定,“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对此又进一步明确,只有关联方破产时,才能确认为坏账损失。
企业之间拆借款项确认为坏账损失的差异
会计上,对企业之间拆借款项,如遇债务单位破产等情况不能收回的,可确认为坏账损失。而税法上,《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单位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10 22:54
目录
概述
确认方法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