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为了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
社会救济制度,是我国经济条件下的有中国特色的
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了妥善解决城市
贫困人口的生活
困难问题,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于1997年9月2日下发了《
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
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
2.领取
失业救济金期间或
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且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
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所定标准要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在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对第一类保障对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按原救济标准发放;对其他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
优抚对象等人员,其
抚恤金等不计入
家庭收入。
低保是
国家财政划拨的给予贫困人群的
最低生活保障,应该专款专用,拖欠或者挪用均是违反政策的行为。可以向其上级
主管机关反映,或者联名到其
监督机关。
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批评教育,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款物的。
申请低保救助,由户主向
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
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为方便群众申请,受理窗口一般都设置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受理的地点、
联系电话等可向户籍所在地
居民委员会咨询。
申请低保救助,申请人须如实填报个人或者家庭有关情况,并根据救助机构的告知事项,提供有关
证明材料。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
事务管理所在收到救助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以及申请人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30日之内,对申请作出准予救助或者不予救助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通知当事人办理领取手续,并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