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是适用于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的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水水质要求、水源水质要求、水质检验和监测、水质安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在其供水和管理范围内的供水水质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用户受水点的水质也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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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CJ/T 141 城市供水
二氧化硅的测定 硅钼蓝分光光度法
CJ/T 142城市供水锑的测定
CJ/T 143城市供水钠、镁、钙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CJ/T 144城市供水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CJ/T 146城市供水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CJ/T 147城市供水 多环芳烃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CJ/T 148城市供水粪性链球菌的测定
CJ/T 149城市供水
亚硫酸盐还原
厌氧菌(
梭状芽胞杆菌)孢子的测定
术语和定义
3.1 城市:国家按
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 城市供水: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向
城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城市其他用途的水。
3.3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3.4自建设施供水: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3.5 二次供水:供水单位将来自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的供水,经贮存、加压或经
深度处理和消毒后,由供水管道或专用管道向用户供水。
3.6 用户受水点:供水范围内用户的用水点,即
水嘴(
水龙头)。
供水水质要求
4.1城市供水水质
城市供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4.1.2水中所含化学
物质和
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
人体健康。
4.1.3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1 常规检验项目见表1。
序号 项 目 限 值
余氯(
加氯消毒时测定) 与水接触30 min后出厂
游离氯≥O.3 mg/L;或与水接触120 min后出水总氯≥O.5 mg/L;
肉眼可见物 无
铝 0.2 mg/L
铜 1 mg/L
铁 0.3 mg/L
锰 0.1 mg/L
pH 6.5~8.5
锌 1.0 mg/L
耗氧量(CODMn,以02计) 3 mg/L(特殊情况≤5 mg/L)①
镉 0.003 mg/L
铬(六价) 0.05 mg/L
铅 0.01 mg/L
汞 0.001 mg/L
10 mg/L(特殊情况≤20 mg/L)。
硒 0.01 mg/L
丙烯酰胺(使用
聚丙烯酰胺时测定) 0.0005 mg/L
4 放射性指标 总a放射性 0.1 Bq/L
总p放射性 1.0 Bq/L
注:①特殊情况为水源水质和净水技术限制等。
②特殊情况指水源水质超过Ⅲ类即耗氧量大于6 mg/L。
③特殊情况为水源限制,如采取下水等
4.2.2非常规检验项目见表2。
序号 项 目 限 值
1 微生物 学指标 粪型链球菌群 每100 mL水样不得检出
蓝氏贾第鞭毛虫 (Giardia lamblio) 小于1个/10 L①
隐孢子虫(Cryptosporidium) 小于1个/10 L②
2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氨氮 0.5 mg/L
钠 200 mg/L
银 0.05 mg/L
4 毒理学指标 锑 0.005 mg/L
钡 0.7 mg/L
铍 0.002 mg/L
硼 0.5 mg/L
镍 0.02 mg/L
钼 0.07 mg/L
铊 0.0001 mg/L
苯 0.01 mg/L
1,1-二氯乙烯 0.007 mg/L
2,4,6-三氯酚 0.010 mg/L
TOC 无异常变化(试行)
乐果 0.02 mg/L
2,4一滴 0.03 mg/L
溴氰菊酯 O.02 mg/L
1,l,2一三氯乙烷 O.005 mg/L
1,4一二氯苯 O。075 mg/L
二(2一乙基已基)
邻苯二甲酸酯 0.08 mg/L
注:①、②、③、④从2006年6月起检验。
⑤三卤甲烷(总量)包括三氯甲烷、一
氯二溴甲烷、
二氯一溴甲烷、
三溴甲烷。
⑥氯酚(总量)包括2一氯酚、2,4一二氯酚、2,4,6一三氯酚三个
消毒副产物,不含农药五氯酚。
⑦三氯苯(总量)包括1,2,4一三氯苯、1,2,3一三氯苯、1,3,5一三氯苯。
⑧多环芳烃(总量)包括苯并[a]芘、苯并[g,h,i]茈、苯并
荧蒽、苯并[k]荧葸、荧葸、茚并[1,2,3-c,d]芘。
水源水质要求
5。1 选用
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符合
GB 3 8 3 8的要求。
选用地下水作为供水出源时,应符合
GB/T 1 4 84 8的要求。
5。3 当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时,不宜作为供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
利用时,水源水质超标项目经
自来水厂净化处理后,应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检验和监测
6.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GB 5 7 5 0、CJ/T 1 4 1~CJ/T 1 5 0等标准执行。未列入上述检验
方法标准的项目检验,可采用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应进行
适用性检验。
6。2 地表水水源
水质监测,应按GB 3 83 8有关规定执行。
6。3
地下水水源水质监测,应按GB/T 1 4 84 8有关规定执行。
6。4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应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并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必要时应
抽样检验用户受水
6.5 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应按本标准要求做水质检验。若限于条件,也可将部分项目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检验。
采样点的设置要有
代表性,应分别设在水源取水口、水厂
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及
管网末梢。管网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采样点计算。供水人13在2 0以下,1 00万以上时,可酌量增减。
6.7 水质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见表3。
表3 水质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
水样类别 检 验 项 目 检验频率
水源水 浑浊度、
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Mn、氨氮、细菌 总数、总
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 每日不少于一次
GB 3838中有关水质检验
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共29项 每月不少于一次
出厂水 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CODMn 每日不少于一次
表1全部项目,表2中可能含有的
有害物质 每月不少于一次
表2全部项目 以地表水为水源:每半年检测一次; 以地下水为水源:每一年检测一次
管网水 浑浊度、色度、臭和味、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 CODMn。(管网末梢点) 每月不少于两次
管网末梢水 表1全部项目,表2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 每月不少于一次
注:当检验结果超出表1、表2中
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测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6.8 水质检验项目合格率要求见表4。
表4 水质检验项目合格率
水样检验项目 出厂水或管网水 综合 出厂水 管网水 表1项目
表2项目
合格率,% 95 95 95 95 95
注:1。综合合格率为:表1中42个检验项目的
加权平均合格率。
2。出厂水检验项目合格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 CODMn共9项的合格率。
3.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CODMn(管网末梢点)共7项 的合格率。
4.综合合格率按加权平均进行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