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国策,是国家赖以生存发展的
基本准则和保障。中国的基本国策包括:
计划生育、
保护环境、
对外开放、节约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和保护
耕地、
男女平等、
水土保持、
一国两制、
科教兴国。
内容简介
基本国策应是
基本国情决定的某类具有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意义的问题的系统对策。中国的这类政策从命名标准到实施机制都缺少制度性规定,导致基本国策存在名称遭乱用、实施被搁置和冲突待协调等问题。本文探讨了中国的基本国策实然和应然的判定标准,总结了实然标准下已有的七个基本国策的来由和特点,研究了基本国策政策过程中制度化、非制度化因素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基本国策实施问题的制度成因分析,最后提出了完善基本国策制定和实施机制的政策建议:标准法定、过程完整;国策上位、保障健全。
界定简介
定义标准
基本国策到底是什么政策?这是一个从未在任何国家级公文里得到定义的概念 ,也是一个在许多场合都被随口授予的概念。因此,基本国策在民间甚至在官方的误传都很多。例如,相当数量的人认为中国只有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两项基本国策,还有一些人认为中国的基本国策很多,诸如科教兴国、
保护知识产权等。形成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的基本国策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在许多人心目中只是一种表达对某项政策重视程度的提法,甚至有一些领导在公开场合信口将某方面的事务“提”成基本国策,以致公众对此认识混乱。
事实上,中国在政策过程中对基本国策的形成似乎还是有章可循的——至少不能“空口无凭”。因此,可以把有关国家级文件中的明文规定作为确定基本国策的实施标准。当然,这种“明文”也是有层次的。考虑各种“文”的通过方式和效力不同,至少可分为法律规定、有全局意义的重大文件规定、规定和工作文件、规定三个层次:
主要意义
严格意义而言,某方面的政策上升到基本国策必须法定——不仅因为这样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还因为这样才能确保在实施中“依法行政”。在法律规定中,《宪法》当然是最高层次。然而,中国的《宪法》中虽然规定了政府必须承担的若干重要事务(计划生育、环境保护、
文化遗产保护、男女平等、卫生、教育等),却没有明确基本国策概念。同时,并非列在宪法中的国家的目标条款都能称为基本国策——《
宪法》尤其是《宪法》“总纲”里有许多规定只是阐述了国家应该承担、倡导的事务 ,并不能将其都称为基本国策。一般而言,其中少数具有明确针对性且具有急迫性的“国计民生”问题,才通过领袖 讲话、文件规定 以及法律规定等方式逐渐发展成了对应的基本国策。而更多的,则只是一个部门负责的工作而已。考虑到《宪法》以及各种基本法中都没有明文规定“基本国策”,只能将单项法的规定作为最高层次的基本国策确定方式;而跨年度重要文件,需经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党中央批准通过并对现实工作有较强、较长的指导效力,因此也算得上较高层次的确定方式;相形而言,党中央、国务院具体部署某一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就是层次最低但也算得上“白纸黑字有据可依”的确定方式。
抛开这种实然的标准,仅从理论上考虑,什么样的政策才有资格成为这三个层次的文件明文确认的基本国策呢?
政策标准
一般而言,某方面的政策应该满足以下三个标准才可能成为基本国策:①“基本国策”应是基本国情决定的某类具有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意义的问题的系统对策,反映了国家在解决此类问题上的国家意志,具有高层次、长时效、广范围 、跨部门等特点。任何一类“基本国策”的制定、实施情况,都会对国家全局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产生重大、长期的影响。也因此,“基本国策”在整个政策体系中应处于最高层次,应规定、制约和引导着一般的具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为相关领域的政策协调提供上位性依据。还因为如此,基本国策的相关实施工作需要多个部门同心协力才能保证效果;②基本国策并非笼统的宏观指导原则或政策取向,而应针对某类在经济发展中容易被忽视的基本国情,并和国家的基本发展理念 与时俱进,能更全面地反映发展质量。例如,由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长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又快又好”的发展理念下积累了不少发展质量问题,因此,中国出台的基本国策开始体现出“又好又快”倾向,以具有解决问题的针对性;③基本国策之间应该是平等的,不应再有包含关系或指导关系。有些政策取向,例如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的
立国之本,事关国家政体,是中国治国的基本原则,也是指导基本国策实施的原则,所以一般不再单独列为基本国策。
不过,这三个标准只是理论上的基本国策“理想模型”,是一种实然的却没有被制度化的标准。由于缺乏相关制度规定,现实中其既没有成为确定基本国策的充分条件也没有成为必要条件,即前述三个层次的“明文规定”中的基本国策不一定都符合这三个标准,反之亦然。可举例如下:多年来在多种场合被反复明确的基本国策——对外开放,就是一种政策取向,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类似,严格意义而言不能称为解决某类基本国情所致问题的对策。但因其意义重大而在改革开放之初就被领袖赋予“基本国策”之名以引起重视,以致约定俗成 ;再如,水土保持政策属于具有重大意义的部门工作,按前述应然标准不应该上升到基本国策层次。但由于1990年代初的形势使然,也在
国务院颁发的文件中被明确为基本国策。
基本情况
计划生育
(含“控制人口”)(中国第一个被明文规定的基本国策) 初次领袖讲话:1978年
初次文件明文规定:1982年
明文法定:
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一般认为,中国于1973年从国家层面开始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但当时并未上升到基本国策高度)
领袖讲话:①1956年,
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提出:“我们这个国家有这么多人,这是世界上各国都没有的。要提倡节育,要有计划地生育”;②1978年,
邓小平指出“人口增长要控制,应该立法”③1998年
江泽民在中央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都很重要,都关系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都是我们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④200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胡锦涛指出:“必须坚持长期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稳定和完善
人口政策和生育政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必须由单纯控制数量为主向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统筹解决
人口问题转变,工作方式必须由行政制约为主向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施治转变”
文件规定:①1982年中共十二大报告中明文:“在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人口问题始终是极为重要的问题。实行计划生育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②1984年中共中央批转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中发[1984]7号):“计划生育是中国的基本国策,是关系到中华民族兴旺发达的大事”③1991年
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中明文:④1996年7月在北京召开了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进一步明确:“控制人口和
保护环境是中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两项基本国策”⑤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
明文法定:200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①1962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②中国全面推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的标志是1980年9月发表的《中共中央关于控制中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其核心内容是“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③1982年《宪法》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④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中对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作了具体阐释:“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有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也要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以后再生第二个孩子。为了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水平和民族素质,在少数民族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各自治区或所在省决定” 政策制定环节: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各省分别制定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条例
政策实施环节:
——发展目标:每个五年计划(规划)均有精确的人口数量控制目标
——资源配置:①1981年建立了从上到下(一直到村)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体系②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干部考核:①1980年代中期起在地、县、乡三级基层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中逐渐实行了计划生育责任目标一票否决制②2007年起通过中组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1部门《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试图建立计划生育人事关联考核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各有关部门要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党代会和人代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建立必要的审查制度。
——政策协调:①1990年代起各省陆续开展了
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行动,建立了相关部委办局参加的综合治理协调机制②1990年代起建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一证先行”制度③“十五”期间有些省市出台了配合计划生育
利益导向机制的协调制度 人口的数量、结构和质量问题是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影响中国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现阶段数量是首位问题:①中国是
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
人口基数大,新增人口多,人口素质偏低;②医疗卫生事业的巨大进步使
人口死亡率下降,期望寿命显著上升。这种局面使中国的人口形势严峻,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都会影响到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男女平等
初次领袖讲话:1995年
初次文件明文规定:2001年
明文法定:2005年 领袖讲话:①1995年江泽民在
世界妇女大会上讲话:“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中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②2003年胡锦涛在中国妇女九大上指示:“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认真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文件规定:①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使男女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进一步得到实现”②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施妇女发展纲要,保障妇女平等获得就学、就业、社会保障、婚姻财产和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加强妇女卫生保健、扶贫减贫、劳动保护、法律援助等工作”
明文法定:2005年《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①1982年《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②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到本世纪末,中国妇女发展的总目标是:妇女的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在全面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过程中,使法律赋予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进一步得到落实” 政策制定环节: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进行了若干规定,以从法律、政策、机制上保障男女平等,促进妇女发展
政策实施环节:国务院成立了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协调与男女平等有关的事务。《〈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职责分解书》明确规定了相关部委在宣传、参政议政、监测评估等各项工作中的责任。有的部委也出台了相关落实政策。但现实中基本没有建立能真正落实男女平等政策的实施体制,在发展目标、干部政策考核、行政管理体系建设以及相关财政资金保障方面都没有真正落实。但在有的相对强势的相关政策中却能较好体现。例如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明文:“依法保护妇女的宅基地、房屋等继承权和土地承包权等权益”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及旧观念的影响,妇女受教育的程度和参与社会发展的程度还不够高,对构建人人平等的
法制社会和解放社会
生产力形成了较大阻碍,还直接影响到计划生育等相关基本国策的实施。
对外开放
初次领袖讲话:
1984年
初次文件明文规定:1984年(属于追认,即已经实行较长时间后才在文件中明确)
明文法定:尚未明文法定明确 领袖讲话:①1984 年,邓小平指出:“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对内经济搞活,对外经济开放,不是短期的政策,而是长期的政策”②1997年江泽民在会见全国外资工作会议代表时提出:“引进来和走出去,是我们对外开放基本国策两个紧密联系、相互促进的方面,缺一不可”③2007年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中强调:“在新世纪新阶段,我们要紧紧抓住和切实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必须继续毫不动摇地实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
文件规定:①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把对外开放作为长期的基本国策,作为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措施,在实践中已经取得显著成效”②1997年十五大报告《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明文:“对外开放是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面对经济、科技全球化趋势,我们要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走向世界,完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发展开放型经济,增强国际竞争力”③2007年十七大修改的《
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中明文: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明文法定:尚未明文法定 ①1982年十二大报告《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立足于自力更生,主要靠自己艰苦奋斗。这是绝对不能动摇的。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目的是增强自力更生的能力,促进
民族经济的发展,而决不能损害民族经济”②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把“发展开放型经济”作为中国对外开放的目标
政策制定环节:1987年成为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主要内容: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因此,对外开放与改革一样体现在几乎所有相关政策中
政策实施环节:
在发展目标、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中多有体现。其中,与对外开放程度有直接关系的进出口总量、实际利用外资数量等长期以来都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 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总结历史经验,中国长期处于落后状态的主要教训就是闭关自守。在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如果不能与全球在经济社会发展上顺畅交流,这种落后就必然加剧。因此,将对外开放列为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就是
中国崛起的必要手段
环境保护
初次领袖讲话:
1983年
初次文件明文规定:
1990年明文法定:尚未明文法定 领袖讲话:①1983年,李鹏在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宣布:“环境保护是中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战略任务,是一项基本国策”②1996年江泽民在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的讲话:“控制人口增长,保护生态环境,是全党全国人民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③1998年胡锦涛在出访韩国期间发言:“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已经把保护和治理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我们的一项基本国策”
文件规定:①199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90]65号):“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②199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
①1973年《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明确规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方针和“三同时制度”②1982年《宪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在第十条、第二十六条还有相应规定③2006年《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到环境保护在新时期的三个转变: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和经济增长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以行政办法解决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④2007年《节约能源法》第七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政策制定环节:基本没有成为相关政策尤其是经济发展政策制定时的主要考虑因素,直到“十一五”期间才有所改观
政策实施环节:
——发展目标
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要求的14个约束性指标中,
环境污染控制指标占了2个
——资源配置
①1980年代中期起逐渐从国家到省、地、县建立了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系②2006年列入财政经常性预算单独科目
——干部考核2007年通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等(简称“三个办法”)将环境污染控制指标逐渐纳入了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政策协调
八项环境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政策协调的作用。就其外在影响来说,其中的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落实环保法规、协调其它部门的主要有效手段,采用的形式类似“一票否决”:根据相关规定,各级计划(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职能)、土地管理、银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均应在其审批业务范围内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内容,而且,对于环评报告书未或批准的项目,计划部门不得受理设计任务文件的审查,
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征用手续,银行不得进行贷款等等 ①从来也没有发达国家在工业化阶段享受的环境容量②
经济增长方式仍然是“高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低经济产出”③情况仍然是总体恶化、局部改善④污染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2005年,全国发生环境污染纠纷5.1万起
水土保持
初次领袖讲话:
1997年
初次文件明文规定:
1993年明文法定:
尚未明文法定 领袖讲话:①1997年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届一中全会上指出:“大江大河上中游地区的水土保持和流域治理,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根本措施,必须高度重视,做好规划,坚持不懈,长期奋斗”② 2004年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讲话:“要进一步加强节水灌溉、人畜饮水、农村水电、水土保持、牧区水利和预防传染病项目等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提高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
文件规定:199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指出:“水土保持是山区发展的生命线,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①1982年《
水土保持工作条例》第二条“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是:防治并重,治管结合,因地制宜, 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除害兴利”②1991年《水土保持法》第四条“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第五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政策制定环节:通过《水土保持法》、1993年《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对相关政策中体现有利于水土保持的精神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这些相关法规中并未明确水土保持是基本国政策实施环节:
《水土保持法》中有相关规定(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
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另外,通过“三权、一案、三同时”制度在政策实施中推进水土保持工作。“三权”即监督权、审批权、收费权。监督权是指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法及实施条例的执行情况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审批权是指对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的生产建设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报的
水土保持方案有审批的权利。收费权是指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有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的权利。“一案”即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大型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照矿山资源法的规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三同时”即指建设项目中的
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①中国水土流失面积约占国土的1/3,水土流失是中国的头号环境问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然界中的水土资源条件。水土保持不仅是
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也是生态环境建设的基础。②要保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从根本上改变生产条件,水土保持就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最重要的举措
节约资源
初次领袖讲话:
1999年
初次文件明文规定:
2005年
明文法定:
2007年 领袖讲话:①江泽民在1999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促进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这是根据中国国情和长远发展的战略目标而确定的基本国策”②
朱镕基在2000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都是中国的基本国策,必须年年下大功夫来狠抓落实”③2005年在建设
节约型社会展览会上,胡锦涛强调,节约资源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节约土地、能源、淡水、矿产资源,对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我们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能源资源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推进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各项工作。
文件规定:①2005年中共
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文:“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②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③2007年十七大报告:“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
明文法定:
2007年《节约能源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节约资源是中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
能源发展战略” ①1982年《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
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十四条“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②2007年《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政策制定环节:通过《节约能源法》等构建了能体现“节约资源”精神的政策过程
政策实施环节:通过2006年颁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2007年《节约能源法》、2007年《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简称“三个方案”)在发展目标、资源配置、干部考核上建立了有利于“节约资源”的政策实施环境
——发展目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发展目标中有4项属于节约资源领域: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6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干部考核: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根据《节约能源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将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通过“三个方案”,将节能指标完成情况纳入了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中
——资源配置:“考核通过的,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考核未通过的,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和项目核准获批准、暂停安排中央环保专项资金”
①虽然
自然资源总量大、种类较全,但人均占有量少、自然资源分布不均衡②资源利用效率低、浪费严重。《2006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对世界59个主要国家的资源绩效水平进行了排序,结果显示中国资源绩效仅排在第54位,是资源利用绩效最差的国家之一。③中国整体来看处于工业化中期,经济增长方式是“高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低经济产出”,单位资源的经济产出量较低,也丧失了发达国家在工业化阶段享受的廉价资源的获取条件。
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中国第一个在单项法中明确的基本国策) 初次领袖讲话:1992年
初次文件明文规定:1984年明文法定:1998年 领袖讲话:①1992年6月2日,
李鹏题词:“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中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②胡锦涛2003年在中央
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讲话:“国土资源工作,要坚持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文件规定:①1984年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中国人口多,耕地少,随着人口增长,这个矛盾将会越来越尖锐。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应该是中国的国策”②1986年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指出:“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中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③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中明文:明文法定:1998年新修订的《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中国的基本国策” ①1982年《宪法》第十条:“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②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意见》指出:“在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中,一定要重视保护粮食生产能力,特别是保护好基本农田,不能随意把耕地转为非农用地。这是关系国家粮食安全的大事,切不可大意”③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实行最严格的
耕地保护制度,保证国家粮食安全” 政策制定环节:在与土地利用有关的文件的制定过程中,一般都体现了这一基本国策的精神
政策实施环节:与这一基本国策有悖的情况一般都出现在政策实施中,因此,通过《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等文件建立了土地督察制度,成立了相关工作队伍,以监督这一基本国策的落实情况。土地督察制度由三个工作机制组成:①发现机制,通过采用遥感监测等先进技术和运用媒体揭露、群众举报、实地巡查、查阅档案等手段,及时发现督察范围内的土地违法违规情况②审核机制,研究确定对建设用地审批事项进行审核的操作程序,对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③纠正机制,对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整改意见 我国土地资源的基本国情是:①土地资源总量大,但人均占有土地少②土地类型多,但山地多于平地③土地资源的地区分布不平衡,耕地资源的生产力水平较差④难以利用的土地资源面积大,
后备土地资源潜力不足,特别是
耕地后备资源不足⑤土地资源利用程度低,土地浪费严重。
一国两制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政府一项长期不变的基本国策。这一方针,有以下基本点:
(一)一个中国。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在北京。这是举世公认的事实,也是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前提。
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分裂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言行,反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或“一国两府”,反对一切可能导致“台湾独立”的企图和行径。海峡两岸的中国人民都主张只有一个中国,都拥护国家的统一,台湾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地位是确定的、不能改变的,不存在什么“自决”的问题。
(二)两制并存。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台湾的资本主义制度,实行长期共存,共同发展,谁也不吃掉谁。这种考虑,主要是基於照顾台湾的现状和台湾同胞的实际利益。这将是统一后的中国国家体制的一大特色和重要创造。
两岸实现统一后,台湾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诸如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华侨和外国人投资等,一律受法律保护。
(三)高度自治。统一后,台湾将成为特别行政区。它不同於中国其他一般省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它拥有在台湾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党、政、军、经、财等事宜都自行管理;可以同外国签订商务、文化等协定,享有一定的外事权;有自己的军队,大陆不派军队也不派行政人员驻台。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台湾各界的代表人士还可以出任国家政权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全国事务的管理。
(四)和平谈判。通过接触谈判,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是全体中国人的共同心愿。两岸都是中国人,如果因为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被分裂,兵戎相见,骨肉相残,对两岸的同胞都是极其不幸的。和平统一,有利於全民族的大团结,有利於台湾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有利於全中国的振兴和富强。
科教兴国
1995年,江泽民在全国科技大会上的讲话中首次正式提出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他指出:“科教兴国,是指全面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教育为本,把科技和教育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增强国家的科技实力及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能力,提高全民族的科技文化素质。”他重申要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加速实现国家的繁荣强盛。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首次以中央文件形式提出在全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同年,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在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把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列为今后15年乃至整个21世纪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方针之一。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形式,正式提出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将“科教兴国”确定为基本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