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务协议的
规定,诚实
信用、勤勉尽 恪尽职守,防止
利益冲突,不得从事损害
基金财产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活动。
2.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其
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
国家及中国证券监督 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建立网络隔离、安全防护与应急处理等风险 制度和灾难备份
系统,不得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
相关的非公开
信息。 第七条 基金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的,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履行
报告与
信息披露义务,并从 费收入中列支服务
费用;
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
免除。
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
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对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基金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存在利益冲突的相关业,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其就利益冲突及防范措施予以公开说明。
4.基金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改正、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
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