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服务机构
从事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
基金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
基金服务机构的规定
1.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务协议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 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活动
2.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其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及中国证券监督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建立网络隔离、安全防护与应急处理等风险 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不得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 第七条 基金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报告信息披露义务,并从 费收入中列支服务费用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基金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存在利益冲突的相关业,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其就利益冲突及防范措施予以公开说明。
4.基金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改正、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
5.基金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投资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6-12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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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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