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项目指
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
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
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
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投资领域是法律允许投资的国民经济各领域。
一是中国
境内的各类
法人,包括各类工商企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部门、事业单位等,这些机构属于中国境内的法人机构,受中国内地法律的管辖约束。另一类是由国内投资主体控股的境外企业或机构,
境内机构通过这些境外企业或机构对境外进行投资。这些境外企业或机构不属于中国内地的法人机构,不受内地相关法律的制约,但境内机构通过这些境外机构向境外进行投资时,仍然需要按照国内有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核准手续。与国际惯例相同,在国内具有投资资格的
自然人也可在境外投资。
(2)投资地区。适用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投资地区,不仅包括
外国,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凡在中国大陆地区之外的任何地区进行的投资,均为
境外投资。
(3)出资形式。境外投资所投入资产的形式十分广泛,包括货币资金的投入,股票、
债券、
信托凭证等
金融资产的投入,各类
实物资产的投入,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入。由此可见,只要是向境外的资产输出行为,无论是以什么方式出现,都应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行政许可手续。
(5)
投资目的。境外投资的直接体现,是获得了对境外资产或经营活动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如
收益分配权、资产支配权、资源勘探或开发权等。境外投资的目的,可以是为了在境外进行生产、销售、经营或研发,也可以是为了在境外进行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