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天津市卫生局是负责全市医疗卫生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下设党委办公室、组织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医政处、疾病控制处、卫生执法监督处、中医处、卫生应急办公室、社区卫生处、妇幼卫生处、药械处、干部保健处、科技教育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人事处、武装保卫处、财务物价处、后勤基建处、审计处等多个部门,负责全市卫生监督、政策制定和落实等管理工作。
机构职能
天津市卫生局是负责全市医疗卫生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依法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目录,组织拟订并实施本市基本药物制度和政策。
3.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依法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4.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目标、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
5.拟订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6.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7.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8.监督实施中医医疗、保健、中西医结合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管理重大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9.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10.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依法组织公民无偿献血。
11.拟订医学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12.指导医疗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3.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
14.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
15.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本市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16.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党委办公室
负责市委相关会议精神贯彻情况的督办工作;负责领导批示、党委重点工作和局党委常委会决定事项、领导交办工作的落实、督办及回复工作;负责党委有关工作的部署、调研和协调;负责局党委常委会的筹备、记录和会议纪要;负责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记录;负责上级对口部门视察、调研卫生相关工作和出席相关会议的安排、接待、联络等工作;负责党建工作会议及相关部门以党委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筹备;负责局系统保密工作;负责党委工作群众信访;负责局党委重要文稿、领导讲话的起草、审核和工作计划、总结起草工作;负责编发卫生信息;负责对以局党委名义上报市委文稿的初审工作,负责审修党委职能部门文稿;负责机要文件管理、文秘工作;负责完成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组织处
负责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和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的选拔、任免、考察、考核、交流、管理及培训工作,提出调整、配备、任免、交流等建议;负责后备干部的选拔、考察、培养工作;负责制定处级干部及后备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负责基层单位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的牵头抓总和协调工作;负责政工系列职称评审与管理工作;负责党费管理工作;负责完成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协调全市卫生行业管理;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政策调研、督办、检查;综合协调机关各项事务;负责局机关的公文处理和重要文件起草工作;制定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会议的组织、落实。负责文秘、机要、档案、统计、信息、新闻发布、信访及机关财务、后勤工作。
政策法规处
负责天津市卫生事业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组织起草重要文稿;综合提出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的实施意见,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起草天津市卫生法规、规章;组织卫生行业开展法制宣传。
医政处
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法规,依法对全市二、三级医院进行监督管理;拟定医疗机构质量标准及服务标准并进行检查;负责全市急救网络的管理,推进我市医疗急救工作;负责医院医疗新技术引进的核准工作;部署残疾人的康复工作,并实施督促检查;负责医疗纠纷的防范及处理工作;负责对重大突发性伤亡事件组织紧急抢救及治疗;负责外地转诊病员的审批工作;负责制定天津市献血规划和年度献血计划;对全市献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并进行监督考核;负责组织协调献血工作和无偿献血宣教工作;负责血站及站外采血点的审批;制定并实施献血、采血、供血、用血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市和外省市的血液调剂;促进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负责无偿献血专项资金。
疾病控制处
拟定传染病、寄生虫、职业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对重大疫情和自然灾害,组织技术力量紧急处置;防止、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提出和组织实施重点非传染性疾病防治规划;负责慢性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制定人群防治策略和干预对策;负责拟订地方病防治规划,组织协调社会有关部门参与地方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卫生执法监督处
负责拟订职业、食品、学校、环境、放射、化学、保健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等法律、法规的实施规划并组织落实;负责全市卫生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和市管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和审批工作;负责大型食物中毒、食品污染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全市公共卫生进行监督指导。
中医处
实施国家有关中医药法律、法规,落实中医药方针、政策;拟定本市中医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本市有关中医工作法规、部门规章,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及工作标准;指导和管理全市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负责全市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项目与注销,技术项目准入审批;负责执业及助理执业医师的考核工作;负责中医医疗广告审批;负责组织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规划,科研成果鉴定、奖励及推广;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实验室等级评审。
卫生应急办公室
依法拟订本市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制订卫生应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的政策、计划、制度和措施;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实施预防控制和现场医学救援;负责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和应急处置队伍,组织对疾病控制和医疗救治等应急处置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制定本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应急药品和消毒药械等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并建立物资储备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置;负责对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间禽流感等重大传染病的预防、控制、监测、报告和疫情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应急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活动,指导各区、县卫生应急工作负责完成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医一处
拟定本市中医工作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订中医机构中长期建设项目规划负责制定本市中医、中西医结合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管理工作,负责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及研究机构的管理;负责受理民间验方、秘方、献方验证工作;负责本市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在职培训、师承教育工作;负责中医药综述评审工作;负责中医药文化的宣传和普及;负责完成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医二处
制订本市中医医疗、护理、药剂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市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管理,指导区、县及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工作;负责中医医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变更工作;承担区域卫生规划、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合作医疗初级卫生保健规划中涉及中医行业的工作任务;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新技术、新项目和中医医疗广告审批;负责完成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区卫生处
拟定全市社区卫生发展规划、政策与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推进我市农村合作医疗,负责对全市一级医院、企业保健站、社会办医机构、乡村卫生所、乡医、个体医的依法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社会办医、个体办医的管理及其医疗广告的审批。
妇幼卫生处
组织实施《母婴保健法》;拟定全市妇幼卫生、优生优育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卫生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计划生育的卫生技术标准,做好计划生育服务的质量控制和业务指导;负责拟定全市妇女、儿童多发病、常见病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妇幼保健机构管理等工作。
药械处
负责全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应用质量和人员管理;负责拟定卫生行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配置计划及卫生系统医用装备应用准入,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医疗机构临床药学和管理卫生系统药剂科的业务工作;负责药品招标采购;参与天津市职工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和诊疗、治疗范围的制定;协调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有关事宜。
干部保健处
负责全市离休干部、现职领导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的医疗、保健工作及抢救会诊;负责离休干部和规定的离休干部季节性保健工作;负责全市大型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配合卫生部、中央保健局完成来津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保健任务和选派医务人员为党和国家领导人医疗会诊。
科技教育处
负责拟定全市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医学科技基地建设;负责组织卫生行业实施医学科技招标、新技术引进、学术活动;负责卫生行业科研成果鉴定和认定及请奖、申报的审核、组织工作;负责卫生行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转化工作;拟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全市医学院校办学方向、规模和专业设置意见。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
依据职责分工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协调工作,参与地方食品安全法规、规章、政策、制度和规划、计划的起草工作;依法组织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和跟踪、评价工作,承担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的有关任务;组织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协调和组织落实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任务,确定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医院,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方案;依据职责分工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承担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通报工作;依据职责分工负责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实施;负责完成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外事处
拟定卫生行业对外合作交流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管理和组织卫生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外事接待及国际会议;负责援外项目;负责卫生系统出国(境)任务的审批管理;参与卫生系统与外合资、合作项目审批管理。
人事处
拟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政策,负责全市卫生队伍建设和专家管理;管理全市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卫生技术工人考核评审及医师执业资格认定;负责全市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负责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卫生系统劳动工资、津贴、福利、奖惩工作;负责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引进、使用、流动、退休工作;负责卫生系统人事信息统计工作。
武保处
负责局直属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内部治安防范工作,配合公安、检察机关侦破内部案件;负责局直属单位政治保卫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保卫和直属单位保卫部门建设工作;负责民兵、国防教育、征兵、预备役、武器管理、人民防空工作;负责抢救救灾动员、组织工作。
财务物价处
负责拟定卫生行业有关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办法及财务纪律并监督实施;研究建立健全卫生事业补偿机制;负责拟定卫生行业体制改革方案;负责卫生经济信息收集、统计、发布;负责直属单位卫生事业经费预算、编制计划;监督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审批直属单位国内外贷款安排配套资金的工作;负责直属单位专项控制商品审批,出国人员用汇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拟定医疗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局直属单位和局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服务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后勤基建处
负责卫生行业基本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和实施;负责卫生局所属单位事业用房的调配、维护、监督、管理;负责局直属单位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负责卫生局直属单位后勤、车辆、第三产业宏观管理。
审计处
拟定局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局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检查评估局直属单位资金、财产的使用效益。
领导介绍
王贺胜书记
负责党委全面工作
程津新局长
主管全面工作,分管财务物价处、人事处、审计处、干部保健处
张桂祥副局长
分管卫生应急办公室、疾病控制处
郑新建副书记
分管党办、组织、宣传、统战、老干部、政保、稳定、武装、卫生资源调整
林立军副局长
分管政策法规处、药械处、卫生执法 监督处
田惠光副局长
分管科教处、妇幼卫生处、外事处
申长虹副局长
分管医政处、中医处、社区卫生处,协助程津新局长分管干部保健处
张占伟市纪委驻局纪检组长
分管纪检监察工作,行风工作,机关建设,工会,共青团工作
宋立志副巡视员
分管办公室、保卫处、后勤基建处,协助程津新局长分管审计处
地理位置
天津市卫生局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4号
最新修订时间:2022-05-08 13:19
目录
概述
机构职能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