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姊妹婚,是指男子同时以两个或多个姊妹为配偶,或者在
妻子去世后续娶其姊妹的行为或习俗。此在
一夫多妻制社会中经常出现。
中国最早记载的表姊妹婚为
舜帝同时娶尧的二女
娥皇、
女英为妃。春秋、战国时代的诸侯婚姻经常为姐妹同嫁一夫。如《尔雅·释亲》载“女子同出,谓先生为姒,後生为娣。”,
郭璞注“同出谓俱嫁事一夫”。后来又变化成以同姓宗女(侄娣)陪嫁,称为媵[1]。后世比较著名的姊妹同嫁一夫包括:王娡与王儿姁、
赵飞燕与
赵合德、
大周后与小周后。清朝后宫中为姐妹关系的有孝庄文皇后和宸妃、孝献皇后和贞妃、
孝惠章皇后和
淑惠妃、孝诚仁皇后与平妃、宜妃与郭贵人、
珍妃与
瑾妃等。
婚姻习俗的一种。即一个男子在与某家的长女结婚后,可有娶妻子的达到结婚年龄的妹妹们为妻的权利。此词源于拉丁语“soror”,即姊妹。这种婚俗是原始社会
群婚的一种残余形式,在母系制(见
母系氏族制)后期开始流行,在阶级社会中长期保留下来。
美国民族学家L.H.摩尔根首先记述了至少40个
北美印第安部落的妻姊妹婚例。
英国人类学家、民族学家
J.G.弗雷泽搜集了在世界各地流行的这种婚俗,并称之为妻姊妹婚。在许多民族中,这种婚俗也表现为鳏夫可以或必须娶亡妻的未婚姊妹,而后者也有嫁给他的权利和义务。亚洲的
维达人、
泰米尔人、苏联东西伯利亚的科里亚克人,
非洲的
班图人,以及大洋洲的一些部落都行此俗。北美洲纳瓦霍
印第安人有同时娶两个以至三个姊妹为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
独龙族在固定的通婚集团之内,几个姊妹可同时或先后共嫁一夫,在妻妹还未达到婚龄时,男子则送刀、布、猪、牛等为定礼,待其成年后再娶。也有因妻子不育而娶妻妹,或妻死续娶妻妹的。
景颇族、
苗族、
维吾尔族的男子曾有娶亡妻的未婚姊妹为妻的习俗。流行这种婚俗的地区多同时行
夫兄弟婚习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