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存款亦称“特约信托存款”。委托人指定资金用途的
信托资金。相对于“普通信托存款”。如企业或个人因委托信托机构投资或委托贷款,而事先交存信托机构的保证金; 因办事捐赠信托、抚恤信托、赡养信托、保险信托等有特定目的的信托,而存入信托机构的资金。对委托存款,受托人必须按委托人指定用途使用,但不负责资金运用的风险。
委托存款的对象和范围很广,凡需要委托
金融信托机构代为发放贷款或投资的单位,均可以向金融信托部门提供委托存款。在我国,委托存款主要有
财政部门委托基金、科研部门委托基金、企业主管部门委托基金。
2、委托人,
受托人(金融信托机构)、受益者三方签订委托协议,或者由委托者与受益者两方签订协议。
5、金融信托机构从款项入帐当日起开始计息。委托人交存
金融信托机构的委托
存款利率必须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存款
利率政策办理;委托存款在未使用前,金融信托机构可以按活期利率计息。
金融信托机构存办理
委托存款业务过程中还应坚持原则:委托存款可以一次或分次存入,先存后用;
专款专用;金融信托机构受托发放的
委托贷款或投资余额不能超过委托者交存的委托
存款余额;受托发放的委托贷款或投资的期限,不能超过委托者交存的委托存款的期限;已经发放的
委托投资款或贷款尚未收回时,
委托人不能从
信托机构取回相应的委托存款。
金融信托机构的存款余额如果大于已经发放的委托贷款或投资余额时,对其超过部分,按规定要向
中国人民银行交存
存款准备金。
委托人与金融机构签订“委托存款
协议书”。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开立委托存款账户。委托人将委托存款资金存入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