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时任工部尚书判
大理寺窦仪主持立法,是年7月制定完成了《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由宋太祖诏令颁行全国。
刑法简介
宋太祖
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当时
工部尚书判
大理寺窦仪等人奏请朝廷建议修订法律,得到朝廷同意后,由窦仪等人主持其事。并于同年七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首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内容简介
《宋刑统》的体例,仿照唐末的《
大中刑律统类》、后唐的《同光刑律统类》和后周的《显德刑律统类》而制定。
其律文只是《
唐律疏议》的翻版,除“
折杖法”外很少变动。但其收集了唐朝开元二年(714年)到宋朝建隆三年(962年)近2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根据需要选出209条(包括“起请”32条)附于律文之后,与之并行。这是《宋刑统》与《唐律疏议》的重要区别。其篇目,仍与
唐律一样,共12篇、502条,不过在每篇下设有“门”,合计213门。
修改
《宋刑统》自颁布以后,虽于
宋太祖乾德四年(966年)、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哲宗绍圣元年(1094年)、高宗绍兴元年(1131年)数次修改,但改动很少,正如《宋刑统·序》说:“终宋之势,用之不改。”
但该书原刊本已失传,现行的是中华民国
北洋政府时期国务院法制局刊印的重校范氏天一阁本。
在内容上所作的修改有以下几点:
一、变更了
刑罚制度。《宋刑统》虽然沿用唐代的
五刑制度,但除死刑外,对每一种刑都增设了臀杖或脊杖作为
附加刑。它以臣等起请的方式规定:笞十、二十决臀杖七,笞三十、四十决臀杖八,笞五十决臀杖十;杖六十决臀杖十三,杖七十决臀杖十五,杖八十决臀杖十七,杖九十决臀杖十八,杖一百决臀杖二十;徒一年决脊杖十三,徒一年半决脊杖十五,徒二年决脊杖十七,徒二年半决脊杖十八,徒三年决脊杖二十;流二千里决脊杖十七、
配役一年,流二千五百里决脊杖十八、配役一年,流三千里决脊杖二十、配役一年,
加役流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徒刑先役后决,流刑先杖后役,是其执行程序上的不同之处。
二、增设了新的条目。如《宋刑统》卷12增加了“
户绝资产”条。此条采自唐之《
丧葬令》。该令规定:“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
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宋刑统》则删去“部曲、客女、奴婢”字样,这说明时部曲等已不能出卖,反映了部曲、客女、奴婢身份地位的提高。
三、删去一些不必要或过时的文字。如《唐律疏议》每篇之首都有一段历史渊源的叙述,《宋刑统》则
概行删去。又如卫禁律“宫门等冒名守卫”条,删去“若朱雀等门”。
朱雀门是唐代皇城的宫门,故删去。此外,还由于避讳改动了一些文字,如为了避
宋翼祖赵敬之讳,改“
大不敬”为“大不恭”等。
通行版本
《宋刑统》虽是宋代的主要法典,但由于当时阶级矛盾和
民族矛盾异常尖锐,政治经济不断发生变化,宋王朝多用皇帝随时颁布的敕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但清
沈家本指出:“《刑统》为有宋一代之法制,其后虽用编□之时多,而终以《刑统》为本”(《沈寄□先生遗书》)。该书原刊本早已失传,现在通行的是中华民国时期
北洋政府国务院法制局刊印的重校范氏
天一阁本。
比较
《宋刑统》和《唐律疏议》之比较
《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
一、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二、《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三、《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四、《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
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
李敖与《宋刑统》
在中国法律史上,宋朝是一个特殊的朝代,因为它没有自己的法典,有的只是一部“抄袭”《
唐律》的《宋刑统》。宋朝采用唐律,主要是为了其象征意义,而不是为了其内容。
1959年3月14日的日记中,
李敖只有一句话:“在中文系访到《宋刑统》。极快乐。”
这一时期,李敖正在写他的毕业论文——洋洋洒洒的《夫妻同体主义下的宋代婚姻的无效撤销解消及其效力与手续》(后收入《
历史与人像》一书)。李敖的毕业论文研究宋代“婚姻法”,故能找到《宋刑统》一书,当然很高兴。
而《宋刑统》对他的帮助,从他的论文中亦可见一斑,引用者不可胜数。
他的论文写得颇为成功,最后拿到94分的高分,并得到宋史专家
赵铁寒的首肯:“李君天分很高,能放大找材料,更长于组织与剪裁。剖析问题,如剥笋如抽茧,有探骊得珠之妙。至偶有荒疏之处,青年人常青,不足为病。”实际上,
李敖本人也常以这篇论文自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