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宜春市市委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字[2014]75号),保留宜春市民政局,正处级,为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机构简介
宜春市民政局是市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救灾救济、城乡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管理、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区划地名和边界管理、民间组织管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等方面的工作。市民政局下属宜春市救助管理、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殡葬管理所、慈善总会、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边界管理办公室、军休站7个事业单位。
领导信息
现任领导
局长:孙启华
领导任免
2020年1月3日,经宜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免去周声荣同志的市民政局副局长职务;
2021年9月24日,宜春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定:任命孙启华为宜春市民政局局长;免去张勇建的宜春市民政局局长职务。
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拟定民政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市性和跨县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负责对民政厅委托管理的全省性社团及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查处社团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各县(市、区)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负责对民政厅委托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各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医疗救助、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制度;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救济和敬老院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监督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定的管理工作。
(五)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实施政务公开和规范化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的建设和发展;指导基层政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及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工作。
(六)指导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七)负责指导殡葬行业的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倡导文明丧葬习俗。
(八)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儿童在我市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九)指导老年人、福利企业残疾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的保护工作,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按职责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指导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指导和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
(十)指导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和指导各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乡(镇)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维护和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提出仲裁建议。
(十二)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组织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推行、公布标准地名的使用;负责全市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收集整理和鉴定地名档案。
(十三)落实人才工作职责。拟订和组织实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落实安全生产方面职责。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养老、特困供养、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救助管理、殡葬服务等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9个职能科(室)。
(一)秘书科
(二)
优抚安置科(宜春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三)救灾救济科
(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科
(五)移民办公室
(六)社会福利事务科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八)区划地名科
(九)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行政编制21名,其中纪检监察编制2名。核定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事业编制3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
科级职数11名,其中: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1名。
获得荣誉
2019年3月,获得“江西省第十五届文明单位”荣誉。
2022年6月,被授予“江西省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先进集体”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