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民政局
宝鸡市主管全市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
宝鸡市民政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它的工作内容范围主要是做好社会保障范畴内的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最低生活保障等工作。局机关现有12个职能科室,64名工作人员,下属14个基层单位,576名干部职工。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市社会组织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法对市本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制度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县(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三)拟订社会救助工作规划、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统筹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四)拟订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及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调整工作。
(六)负责全市婚姻登记管理,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全市殡葬改革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依法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推进殡葬改革。承办全市经营性公墓的审核报批工作。
(八)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承担老年人和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障工作,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九)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全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市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全市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制度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宝鸡市行政区划图
机构荣誉
宝鸡民政局在党政一班人的集体领导下,在市委、市政府的支持帮助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宝鸡大城市建设和“四市”,“双创”目标,着眼全局服务中心,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同心协力,真抓实干,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发展民政工作的新路子,开创了宝鸡市民政工作的新局面。曾先后荣获了全国双拥模范城“七连冠”;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荣获全国民政信访工作先进集体;荣获全国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单位;荣获全国民政宣传工作先进单位;荣获省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全省文明机关和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获全市“创佳评差”优胜系统;连续8年被市委、市政府评为全市目标责任制管理先进单位。
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重要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信访、保密、接待、计划生育、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后勤保障、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2、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3. 民间组织管理科(区划地名科)
拟订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管辖权限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拟订全市行政区域和地名规划;负责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级和市内行政区域界限联检和边界争议的调处;负责地名、更名及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4.市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
负责全市城镇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安置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指导军供转站工作;承担市复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5.救灾救济科
负责全市救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救灾捐赠和救灾物资储备工作;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负责灾情信息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拟订减灾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代储工作;拟订全市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全市社会慈善、社会捐助、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指导全市社会救济工作。
6.优抚科
负责现役军人(含武警)、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和烈军属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负责军优属工作;负责伤残军人(含武警)、人民警察、参战民兵、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工作人员的伤残评定工作;评定、褒扬革命烈士;指导光荣院、优抚医院和烈士陵园、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及休涉军维稳等工作。
7. 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
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扶持保护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障工作;拟订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负责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拟订全市儿童收养、殡葬管理规定并指导实施;推进殡葬改革,承办全市经营性公墓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负责生活无着落人员的救助工作。
8. 双拥科
指导协调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承担市级双拥模范城(县)双拥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负责与地方部门、驻军单位的联系,推进军民共建活动;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9.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科
指导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村务公开和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拟订城乡社区服务管理与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
10. 监察室。
11.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处。
12.市社区建设指导中心。
13.宝鸡市社会福利彩票管理中心。
办事指南
城市低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计算办法
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以国家统计口径为准)。
一、具体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金
(三)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孳息
(四)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七)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如遗嘱补助,参加商业保险的收入,股金分红等资本所得
二、下列收入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
(三)奖学金、助学金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五)因公致残返城知识青年的护理费。
(六)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三、收入的计算办法:
(一)在职职工按应领取的工资、津贴等数额计算。
(二)进入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按领取的基本生活费计算。
(三)长期没有在岗,也没有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进入“再就业中心”期满已出“中心”,现仍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没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主要包括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新的裁员、未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集体企业裁员等。即具备以下条件的:1、由劳动保障和企业主管部门认可;2、连续6个月没有领到工资、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养老或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而且今后也不可能再补发的,一律按其实际收入计算。
(四)退休人员的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五)已经解体的企业的职工按实际收入计算。
(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按所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计算。
(七)无业人员按实际收入计算。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经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八)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按照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扶养、抚养、赡养义务人以户为计算单位,家庭人均收入未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计算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部分,用被扶养人、被抚养人、被赡养人总数相除,为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
(九)实物收入按当时当地物品的市场平均价格折算的货币收入计算。
(十)对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人员,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要在所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或安置费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然后将结余部分,按该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当考虑今后提高标准因素),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如果结余部分为负数或零,则一次性补偿金或安置费不再计入家庭收入。对于除养老保险费之外的,还需扣除的其它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上述原则办理
直属机构
市绛帐社会福利院 市救助管理站
儿童福利院 市社会福利院
市殡葬管理处 市殡仪馆
市福利厂 宝天铁路烈士纪念碑管理处
市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市民政彩印厂
机构领导
局长:刘天宏
副局长:吴建辉(试用期一年)
获得荣誉
2019年3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授予“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04 17:56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