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道德风险
审计术语
审计道德风险是指审计工作人员故意违反工作程序和审计纪律,给审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是审计风险中最重要的表现形式。
诱因
“道德风险”(Moral Risk)是从金融学中引中、拓展并应用于社会而产生的一个伦理价值观。1999年克鲁格曼在解释金融危机时指出,道德风险可以简单表述为:一个人可以做出某些风险程度的决定。一旦出了问题却让别人承担。由此。审计道德风险可以表述为:审计师由于自身因素对财务做出不恰当、甚至不正确的评价及行为即使引起损失。也不必完全承担责任,或可能得到某种补偿,这将“激励”其倾向于风险较大的财务报告评价,以博取更大的收益
引发审计道德风险的诱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信息不对称诱发审计道德风险
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往往比会计师事务所拥有更充分的会计信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承认,在2000年每l5份年报中的一份才有可能被审阅,根本没有足够的人手处理,而能够破译安然公司资产负债表的高级财务专家的人数更是凤毛麟角。现实世界,由于人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同时信息又是不完全时称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使得人有机会、也有积极性在交易中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来谋取自身的利益。还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凸现“内部人交易”。它是传统的盗窃行为在新的社会经济关系条件下的衍生物,是利用知悉内幕信息的方便条件。从投资者兜里窃取财产.正是因为利用了信息关系给被害人设置陷讲或圈套,它也是一种特殊的诈骗。
2.契约不完备的委托——代理关系诱发审计道德风险。
在现代审计关系模式中。审计服务的“实际委托人”缺位,产生道德风险。此时审计的“实际委托人”是社会公众,但由于审计结果具有外部性公共品的特征以及实际委托人之间协商一致存在较高的交易成本,实际选择并支付审计费用的人变成了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我国审计市场总体上并不需要甚至排斥高质量审计,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只是为“取悦”政府管制机构,没有选择高质量审计的需求,并有可能通过审计选择权和审计费用支付对审计主体施加影响。审计关系模式实质演变成由被审计单位选择审计师对自己业绩进行审计,这明显是买方市场。被审单位可以选择自己满意的审计师,而审计师却没有或很少有选择委托人的实力,尤其在市场不规范,事务所之间恶性竞争的情况下,即使被审计单位需要高质量的审计,市场也缺少一种有效机制来区分不同质量的事务所。当然,此时的股东、其他利害相关者、行业组织等都可以对审计师施加一定的影响,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高昂的交易成本,其他各方监督的有限性,潜在的不可预见的公众索赔风险。它的影响作用远不如选择权直接。所以,在各方的影响中,被审单位的选择权是最直接影响到审计师是否有业务可做,是否有经济利益可得。从合同获取角度。取悦被审计单位成为获取审计合同的必然行为取向,审计道德风险就会产生于这种扭曲的委托—— 代理关系。
3.不正当竞争压价诱发审计道德风险。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委托人将审计授权后,就丧失了对审计过程的实际控制或监督权力。审计师因受托拥有这些权力。审计受托人按事先合同约定执行审计并向委托人提供工作报告。审计师在履行审计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后,从委托人手中收取约定的审计费用。若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代理选择权审计师生存产生威胁时,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的第一层次需求是生理需求,只有在生理需求基本得满足后,才会考虑或追求更高层次需求。审计师如果追求高质量的审计,其直接后果一是增加审计成本,在审计收费日渐降低趋势下,增加成本只会降低收益;二是失去市场份额—— “劣币驱逐良币”。作为有限理性“经济^ ’,审计师或事务所必然会放弃更高层次的审计独立性以及职业道德的追求。而且审计师和事务所由于不正当竞争性压价,被迫接受与履行审计合约责任不相称的收费条件后,其理性选择就是通过简化审计程序等偷懒方式以取得审计交易的均衡。这种低取费价值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为审计师和事务所道德风险的产生提供前提条件。
4.过低的法律责任软化法律约束,放大审计道德风险。
我国审计环境中法律约束机制软化,民事赔偿机制不到住,监管力度弱等问题,导致审计师行为失当被发现概率不高,被起诉概率更低。即使被发现、被起诉,其处罚主要是以行政处罚为主,民事赔偿的种种限制使赔偿概率非常低,赔偿金额严重不合理,对审计师和事务所的威慑作用不大甚至无效,反而放大了其道德风险的底线。这种低风险容易诱发新的道德风险。审计师可能会签发一些严重失实的财务报袁;或者出于法律上的考虑,对一些严重失实的财务报表只是追加一些语气缓和的提示。更严重的情况是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越大,其抗击风险能力更大.越敢于对一些存在重大疑问的财务报表签发较好的审计意见。我国审计市场上出现的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正是法律风险低的一种体现。作为经办审计师,敢于签发标准无保留意见,其原因是:法律风险几近于零。
5.有限责任公司制的缺陷,导致审计道德风险。
在会计师事务所改制过程中,绝大多数事务所套用《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公司制源于两权分离,会计师事务所是两权高度合一。这造成会计事务所组织形式上的两难境地:一方面按合伙制运行,除了法规不配套外,由于转轨时期市场风险高度不确定,事务所很难接受;另一方面采用公司制又没能抓住公司治理结构要点。即使在有限责任制下按《公司法》来规范,审计师及事务所也容易违规。因为在这种制度下,事务所所有者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审计失败的赔偿责任。其结果一是若连规所得大于其违规成本,审计师就有积极性违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二是注册资本越低,审计师出现审计失败时赔偿越低,就越有可能采取有损于独立审计公信的败德行为,导致道德风险外部效益异常明显。
6.审计客体“收买审计原则”,导致审计道德风险。
审计客体通过“收买审计原则”。进一步强化审计师和事务所的道德风险。若审计客体按照法定程序披露财务信息与市场各利益主体客体存在着利益冲突,审计客体往往采取“有预定偏向的做账”来粉饰报表信息,在面对审计主体的“批判性验证”有两种选择:一是拒绝。二是收买。显然拒绝审计不杼合游戏规则,剩下只有收买。而审计主体方面。在一个缺乏行业自律的审计服务供给环境下。也有两种选择:拒绝收买或被收买。在“残酷的市场竞争压力下”。为了生存而被收买可能是一种利益获得的惟一选择。综上所述,审计的道德风险既有外部的诱因。又是一种内生变量。如果在研究和分析审计风险时把道德风险作为基本参数,这对如何约束防范审计道德风险的研究具有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危害性
审计道德风险具有主观故意、丧失原则、明知不该为而为之的特征,因此,具有较大的危害性
1、审计道德风险最直接的危害是造成审计信息的失真。
审计部门是专门行使监督职能的管理机掏,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能为领导层决策起很好的参谋作用,使审计人员成为领导可信赣的眼睛:而审计道德风险最直接的表现就是该查的内容不查,该坚持的程序不坚持,该反映的同题不反映,这就会造成审计信息的严重失真,提供给领导层的只是一些虚假的残缺不全的信息,这些失真的信息将会对领导层经营管理决策人事管理决策起到误导作用,带来各种不良后果
2、审计道德风险从一定程度上纵容T各种违规违法和经济犯罪行为,使部分审计人员无意中成为了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帮凶”。
审计部门最主要的工作职责就是揭露弊端,反映问题,纠正违规.震慑犯罪 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审计人员往往会因被审计单位的公关而丧失原则。这种行为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让被审计单位的违规人员滋生一种侥幸心理,认为只要招待到位,公关到位,审计人员自然会网开一面,放他一马 而这种侥幸心理又会使这些违规人员继续违规. “乐此不疲”,甚至逐步走上犯罪的道路。部分审计人员则因不坚持原则,变相支持纵容违规而无意中成为了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帮凶”。
3、审计道德风险会严重削弱审计队伍的战斗力,极大地影响审计队伍的形象.丧失审计部门的权威。
审计部门具有独立行使检查监督的权力,并对指出的问题具有独立处罚权,享有较高的权威 但这种权威是建立在审计人员坚持原则、客观公正、秉公审计的基础上的,如果审计人员不坚持原则,被审计单位施以小恩小惠就能将其俘虏.那么这种权威就会大打折扣.也会严重地影响我们审计队伍的形象,削弱审计队伍的战斗力,更难奢望赢得领导对审计工作的重视,提高审计部门的地位了。
防范对策
审计道德风险是人为的风险,因此要防范审计道德风险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审计人员的管理。
l、严把审计人员“准入关” 是防范审计道德风险的基本前提
各级领导首先要重视审计人员的配备工作,要真正将一些政治过硬、业务过硬、原则性强的人员充实到审计队伍中。对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准人资格考试和政治考核.台格者方能上岗,切实把握好审计人员的“准人关”。
2、推行审计人员“问责制” 是防范审计道德风险的可靠保证。
香港特首董建华先生对其政府官员实行 问责制”,即对其政府官员履行责任不力要进行责任追究。这一做法审计部门可以借鉴:审计人员“问责制 就是对审计人员参加的审计项目要建立项目包干责任制,实行永久责任追究制,审计人员要对其负责的审计项目的完整性、真实性承担永久责任 在具体操作中可以采取审计派出部门与审计小组负责人签订责任状的形式,明确任务与职责,审计小组再将审计任务分解到人,明确分工,考核到人;这样每个审计人员都做到了责任明确,任务落实,工作中将会更加谨慎、细致,对被审计单位的一些拉拢腐蚀行为也会自觉予以抵制.规避审计道德风险。
3、执行审计人员“回避刳”是防范审计道德风险的重要举措
“回避制”就是审计人员参加审计涉及曾经工作过、间隔不到三年的单位以及审计对象系其亲戚朋友时,应当予以回避。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审计人员如果在情感上难以把握自己,就难免不出现审计道德风险。因此实行“回避制 能有效地将审计人员从私人感情的樊篱中解脱出来,尽量避免感情用事,出现道德风险的问题。执行“回避制 一是要求审计人员要主动配台,凡是涉及到需要回避的情况时,要主动向主管部门讲清情况,说明原因,自觉回避;二是审计主管部门要对审计人员的工作情况、社会关系情况多作了解.在安排审计任务时掌握主动权,对需要回避的人员在工作安排时妥当处理。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4-28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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