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信用证是国际货易中,
出口商审核
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要重点审核:
装运期和
装运港,
目的港,
转船和
分批装运,
结汇日期。审核并及时修改信用证是出口商能否安全及时收回货款的关键。
(1)信用证项下要求受益人提交
议付的单据通常包括
商业发票、
海运提单、
保险单、
装箱单、检验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要注意单据由谁出具、信用证对单据是否有特殊要求、单据的规定是否与
合同条款一致等。
(1)信用证中商品的品名、规格、包装、数量、
贸易术语是否与销售合同一致。就数量而言,对于大宗散装货物,除非
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有增减,那么在支付金额不超过信用证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可以允许有5%的增减,但不适用于以包装单位或以个体为计算单位的货物。
(4)货物是否允许分批出运,若
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定,应理解为货物是允许
分批装运的。并且如果信用证中明确规定每一批货物出运的确切时间,则应注意能否悉数办到,如无法做到,则应立即要求修改。
(1)信开/
电开信用证是否有银行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如:Undertaking clause of opening bank。
通过对
信用证的全面审核,如发现问题,应根据情况及时处理,对于影响安全收汇,难以接受或做到的信用证条款,必须要求国外客户进行修改。修改时,应注意以下细节:
(2)对
不可撤销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在有关当事人一致同意后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