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贷款
财产而持有的各项贷款
客户贷款科目核算
信托
项目管理运用、
处分信托
财产而持有的各项
贷款
。
(一)
委托人
以
信贷资产
设立信托而取得的
贷款
,按
信托文件
约定的
价值
,作为
贷款成本
。
(二)发放
贷款
时,按实际发放的
金额
,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科目;期末,按应
计提
的
贷款利息
,借记“
应收利息
”科目,贷记“
利息收入
”科目。到期收回
贷款本息
时,按实际收到的
金额
,借记“
银行存款
”科目,按已
计提
利息
,贷记“
应收利息
”科目,按客户
贷款本金
,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
利息收入
”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
贷款损失准备
,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
资产减值损失
”科目。
(三)当客户
贷款
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客户贷款尚未到期而已
计提
应收利息
逾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客户贷款虽然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90天但借款人
生产经营
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应将原已计入损益的
利息收入
转入表外核算,其后发生的
应计利息
纳入表外核算。
已
计提
应收
利息
转入表外核算时,按所转
应收利息
金额
,借记“
利息收入
”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已转入表外核算的
应收利息
以后收到的,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
本金
未逾期,且有客观证据表明
借款人
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
利息
确认为
利息收入
。收到该部分
利息
时,按收到的
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 入”科目。
2.
本金
未逾期,且无客观证据表明借款人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或本金已逾期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
利息
确认为客户
贷款本金
的收回。收到该部分
利息
时,按收到的
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期末,应对客户
贷款
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
计提
贷款损失准备
。
委托人
以
信贷资产
设立信托而取得的客户
贷款
,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不
计提
贷款损失准备
。
本科目应按借款人设置
明细账
,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
信托
项目已经发放且尚未收回的
贷款本金
。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1-08 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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