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建筑设计师
从事专业设计的设计师
本办法所指室内建筑师,亦称注册室内建筑师,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表现对建筑物(含商业性建筑物、公共建筑、居民住宅)等空间进行专业设计、施工、环境保护及室内配套与陈设布置的系统工程;是融合室内建筑、景观设计、室内设计、陈设艺术、装饰材料、建筑风水相关产业知识,集设计、产品、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艺术性的生活服务业;它为人们提供安全、健康、自然、和谐、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
学会简介
中国建筑设计学会LOGO
中国建筑设计学会(CADI)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指示,由政府批准组建的室内装饰行业全国性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学术交流认定的团体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业务上受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并受政府委托承担行业管理工作。
中国建筑设计学会是由全国各地区和部分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专业院校、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社会团体。
主要业务范围: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法规及其行业标准,进行行业管理;开展科技学术、经济政策、市场信息交流,组织学术课题研究,举办各种专题研讨、论坛、技术讲座等活动;
章节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室内建筑、建筑装饰、环境艺术、施工管理队伍建设,发挥工作人员的作用,提高室内设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室内建筑师,亦称注册室内建筑师,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表现对建筑物(含商业性建筑物、公共建筑、居民住宅)等空间进行专业设计、施工、环境保护及室内配套与陈设布置的系统工程;是融合室内建筑、景观设计、室内设计、陈设艺术、装饰材料、建筑风水相关产业知识,集设计、产品、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艺术性的生活服务业;它为人们提供安全、健康、自然、和谐、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
第三条
中国建筑设计学会负责全国室内建筑师资格考核、评审和审核工作。各地报名人员可到我们中国建筑设计学会签约合作机构进行事务洽谈。
第二章
室内建筑师的设立及职责
第四条
室内建筑师的等级设有:
(一)资深高级室内建筑师
(二)高级室内建筑师;
(三)室内建筑师;
(四)助理室内建筑师。
第五条
室内建筑师对承接的工程项目负责,从事的主要工作包括:
(1)进行室内外空间装修形象设计;
(2)进行室内空间结构改造及布置;
(3)进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指导与监督;
(4)进行工程完工后的检查与验收;
(5)进行施工人员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章
室内建筑师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
室内建筑师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配合行业发展所需要,并具有专业的技术能力及学历。
第七条
资深高级室内建筑师的条件具备第八条高级室内建筑师条件,并巳取得正更高的荣誉或相关资格,在本行业有较高威信。
第八条
高级室内建筑师的条件
(一)专业学历及工作经历: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或更高学历专业;或获得行业相关专业的学位证书,从事设计工作六年以上或者研究生毕业后四年工作经验;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科学历,从事设计工作八年以上;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较低学历,从事设计工作十年以上。
(二)业绩:
1.主持大型室内设计装饰工程项目四个以上;
2.在知名报刊上发表过论文,或有专著,或在行业室内设计大展获得过金奖或银奖。
(三)外浯:能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及提交个人相关的代表作品。
第九条室内建筑师(中级)的条件
(一)学历及工作经历: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科学历的人员;或更高学历及学位的工作人员、杰出在校生毕业生,或从事相关工作四年以上;或具有其他相关学历的工作人员,从事设计工作二年以上。
(二)业绩:主持中型室内装修工程项目二个以上。
(三)外语:能掌握一门外语及提交个人相关的代表作品。
第十条助理室内建筑师的条件
(一)学历及工作经历;
进入本行业及刚入行的爱好者与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与个人素质,工作经验不限,学历不限。
(二)业绩:熟悉相关的行业专业性知识。
(三)外语:能掌握一门外语及提交个人相关的代表作品。
第四章
室内建筑师的评审和审核
第十一条
室内建筑师资格的取得必须经过资格评审通过。
第十二条
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在中国建筑设计学会成立的全国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
第十三条
全国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由行业专家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四条
全国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下合作办公室,负责报名与初审的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地方办公室的成立需经过中国建筑设计学会委员会的同意批准。
第十六条
室内建筑师评审的主要内容按笫六、七、八、九、十条各款办理。
第十七条
非本行业的人员进行申报相关资格,必须从助理开始逐步升级。
第十八条
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通过后,由中国建筑设计学会进行颁发到各地合作机构,再自行领取。
第十九条
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办法由中国建筑设计学会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室内建筑师资格证书》由中国建筑设计学会统一印制,全国通用。
第二十一条
全国授权单位负责管理人员资料与评审报表工作。
第二十二条
授权合作单位不定期进行拥有资格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复查:
(一)受复查人按规定时间提交《室内建筑师资格复查表》、《室内建筑师资格证书》。
(二)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应对室内建筑师资格复查作出结论。
第二十三条
复查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一)室内建筑师能正常完成设计项目,未发生责任过失的为“合格”。
(二)室内建筑师不能完成设计项目,或在复查期内从事设计工作不满一年的,或有责任过失生严重经济后果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复查结论为“合格”者,保留原有资格。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经重新申请与核准方可获得相应等级的室内设计师资格。
第二十五条
室内建筑师合格者可以申请提升高等级资格证。
第二十六条
凡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人,均可在全国建筑装饰设计行业资格证书查询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与展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设计学会负责解释。
(中国建筑设计学会-全国室内建筑师资格证管理办法)
最新修订时间:2023-10-04 23:34
目录
概述
学会简介
章节目录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