寮屋区
中国香港的非原居民村落
寮屋区(squatter area,占屋),香港的非原居民村落只是寮屋区(squatter area:占屋)。同时寮屋区内有免费水源供用桶提水。
简介
寮屋在香港是指非法占地而建的临时居所,其建筑通常相当简陋,大多以铁皮及木板等搭建而成,所以又俗称铁皮屋、木屋。
寮屋在1940年代末的香港开始增多。原因不只是原有的房屋在战时大多受到破坏,更重要的是其后中国大陆爆发国共内战,使大量难民涌入香港。香港政府在奉行自由贸易的原则下,当时未有相应提供任何公营房屋计划,难民便在市区边缘和山边建造寮屋。寮屋区十分挤逼,卫生恶劣,更经常发生火灾意外。直到1953年12月24日石硖尾大火烧毁该处的寮屋区令近五万人无家可归后,香港政府才改变房屋政策,兴建公营房屋安置居民,寮屋在香港的数量才受到控制。香港政府于1982年及1984年至1985年为所有寮屋进行登记,纪录每间屋面积、高度、居住人口等资料,自此居民不能自行扩建房屋(僭建),否则会失去清拆寮屋时入住公屋(俗称“上楼”)的资格。截至2009年,香港仍有寮屋二十多万数间,有人居住者八万多间,当中包括黄大仙、鲤鱼门茶果岭薄扶林村,以及新界等多处地方。
2009年10月九华径寮屋区发生大火,使人再次关注寮屋居民之居住问题。但亦有居民称住在寮屋只需每年向政府缴纳数百元地租,花费较居住在其他地方少得多。
占屋
占屋指占用闲置或废弃的空间或建物 (通常为住宅用地), 而没有一般法律认定的拥有权或租用权。
占屋在二次世界大战后曾在数个国家形成社会运动以彰显土地使用或都市计划的社会不公,而不少国家以刑法将占屋视为侵权的行为起诉占用者。香港信报曾报导或介绍占屋行为做为一种实践无住屋运动的手段。
香港的寮屋、英国的占屋运动,台湾Bbrother的废墟行动为占屋或占地的例子。香港法例规定占屋超过12年可申请逆权侵占。荷兰2010年10月1日将占屋立法禁止,然而先前由占屋运动占下的空间或建物不少已合法化成社会或社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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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8-25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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